檢察院不批捕可以公訴嗎(檢察院批捕后可以取保嗎)
檢察院不批準逮捕公安機關可以直接起訴嗎
法律主觀:
如果檢察院決定不批準逮捕,公安機關不能繼續調查。批準逮捕的決定應當在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后立即執行。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檢察院不批準逮捕還會起訴嗎
法律主觀:
檢察院不批捕只是認為沒有逮捕的必要,并不是說沒罪或者不需要公訴。但檢察院起訴的前提是公安機關得向檢察院移送起訴,如果公安偵查一翻認為不夠也可以做行政處理或者撤案。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檢察院不批捕還會被公訴嗎
法律主觀:
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經過偵查有犯罪的事實,而且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那么檢察院還是會提起公訴的。不批捕是指逮捕只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與是否起訴沒有必然聯系。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不批捕可以起訴嗎
法律分析:不批捕一般是可以提起公訴的,在不批捕的情況之下不代表案件就不構成犯罪,在檢察院認為沒有批捕必要的情況之下也可以申請由法院來進行判決,但如果確實沒有證據不批捕之后就必須要釋放當事人。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三)是否屬于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不批捕檢察院還會起訴嗎
在不批捕的情況下也有可能會提起公訴的,因為不批捕的原因有很多,不一定是當事人不構成犯罪不予批捕,不批捕的原因包括,犯罪嫌疑人可能患有嚴重疾病,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當前的證據不符合批捕所要求的證據條件,沒有逮捕的必要性等。
一、不批捕檢察院還會起訴嗎?
不批捕也有可能會被起訴,不批捕不一定是不構成犯罪,不予批捕的情形包括:
1、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2、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或者沒有逮捕必要的;
3、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證據條件的;
4、屬于罪當逮捕,但確系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婦女,可以不批準逮捕的。
二、不起訴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五)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批捕的法定條件有哪些?
(一)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 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四、不予批捕在取保候審期間需遵守哪些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在決定取保候審時,還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與其犯罪活動等相關聯的特定場所;
(二)不得與證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同案犯以及與案件有關聯的其他特定人員會見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三)不得從事與其犯罪行為等相關聯的特定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綜上所述,批捕與否都不能絕對代表構成犯罪,是否會提起公訴也不完全取決于批捕決定,在作出不批捕決定的時候,要告知不予批捕的原因,如果認為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才決定不批捕的,在這種情況下一般不會提起公訴。
不批捕是否可以提起公訴?
可以的;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并不表示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而可能是檢察院認為沒有逮捕的必要。而對于由偵查機關偵查終結后移送起訴的案件,檢察院會根據審查情況來決定是否向法院起訴:1、如果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如果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刑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也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第一百七十三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綜合上面所說的,不批捕這是屬于檢察院可以做出的判定,在不批捕的情況之下檢察院同時也可以申請對案件進行起訴,但前提也是必須要符合條件,而且對于案件的判決都是需要有證有據的,所以,案件在處理的時候都是有法律依據的。
檢察院不批捕可以公訴嗎
檢察院不批捕是否可以公訴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經過偵查有犯罪的事實,而且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那么檢察院還是會提起公訴的。不批捕是指逮捕只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與是否起訴沒有必然聯系。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