僨權人轉讓債權擔保是否有效
抵押權是否可以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
法律分析: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抵押權的轉讓或者以抵押權為其他債權設定擔保,應當與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一同進行。
作為擔保物權的一種,抵押權以其所擔保的債權存在為前提,沒有債權,就不可能有抵押權,抵押權失去了債權,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
抵押權人轉讓抵押權的,抵押權應當與其所擔保的債權一同轉讓;抵押權人以抵押權向他人提供擔保的,抵押權應當與其所擔保的債權一同向他人提供擔保。
單獨轉讓抵押權或者單獨以抵押權作為其他債權擔保的行為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四)擔保的范圍。
第四百一十九條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債權轉讓未通知保證人是否對保證人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合同法》第八十條的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債權自通知到達債務人時對債務人發生法律效力。未經通知,對債務人不發生法律效力。
根據《合同法》第八十一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的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從權利一并轉讓,擔保權一并轉讓是債權轉讓的法定后果,不受是否通知擔保人的影響。
保證屬于擔保權的一種,即債權轉讓,保證人有向債權受讓人履行保證的義務。
擴展資料:
相關案例:
2012年3月,甲與乙簽訂借款合同,約定:甲借給乙人民幣10萬元,借款期限為2年,由丙提供保證,保證期限為1年。甲、乙、丙三人均在借款合同上簽字,后甲通過銀行轉賬向乙支付了10萬元借款。2013年6月,甲與丁達成債權轉讓協議,約定將對乙的債權10萬元轉讓給丁,并通知了乙,但未通知丙。
2014年6月,丁向乙主張債權遭拒,遂將乙與丙訴至法院,要求乙與丙對該筆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丙抗辯稱該債權轉讓未經自己同意,保證應無效,自己不承擔保證責任。
本案中,甲與丁達成債權轉讓合同并告知乙,此時的債權人與債務人已變更成丁與乙,擔保權屬于從權利范疇,根據《合同法》第八十一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的規定。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擔保權一并轉讓是債權轉讓的法定后果,不受是否通知擔保人的影響。具體到本案之中,丙為乙對甲的債務提供保證,未約定保證方式,根據法律規定,視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限為1年,保證屬于擔保權的一種。
甲將該債權轉讓給丁,則丙的保證一并發生轉移,不以是否告知丙為生效要件,且丁向法院主張保證責任未超過保證期間,故丙的保證繼續有效,丙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參考資料來源:華容縣人民法院網-債權轉讓未通知保證人 保證是否繼續有效
債權轉讓以后保證是否仍然有效
債權轉讓如果沒有通知保證人,則轉讓對保證人無效,如果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不得進行轉讓,債權人沒有經過保證人的書面同意進行轉讓的,保證人也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
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五條
債權人和債務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協商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內容,減輕債務的,保證人仍對變更后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加重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