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規定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是嗎
法人以其()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法人依法成立后,應當依法享受獨立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發生民事責任的,應當以全部財產進行承擔,法人解散的,應當對法人的財產進行清算,對法人所欠的債務,應當用財產進行償還,清算后,還有剩余財產的,應當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法人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十條 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十條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為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法人以其什么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分析: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法人以其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是為了保障在發生民事糾紛的時候可以有效的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也是為了保障法律的公正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十條 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典規定法人以其什么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分析: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九條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第六十條 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對嗎
法律主觀:
根據《民法典》第六十條規定,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第五十八條規定,法人應當依法成立。
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九條規定,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六十條
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典》
第五十七條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民法典》
第五十八條
法人應當依法成立。
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民法典規定法人以其什么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典規定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具體解釋:
1、法人的獨立財產,是指法人擁有的、獨立于其創設人或成員的財產。
2、法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是指法人以其獨立支配的財產對其自身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3、之所以規定法人獨立責任,立法目的在于使法人的成員(投資人)不必對法人的債務承擔任何形式的民事責任。
4、法人只能自己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法人的成員、股東對法人的債務不負責任,但在法人的出資人出資不足、濫用法人的人格損害債權人利益等例外場合,并不排除其成員、股東對法人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5、法人以其全部財產承擔責任,本質上是一種無限責任,是指債務人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直至清償為止方能免責。
民事責任,是對民事法律責任的簡稱,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因實施了民事違法行為,根據民法所承擔的對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別規定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民事責任屬于法律責任的一種,是保障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實現的重要措施,是民事主體因違反民事義務所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種民事救濟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權益得以恢復。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五十七條: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第六十條: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典規定法人以其什么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體情況如下:
1、法人以其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是為了保障在發生民事糾紛的時候可以有效的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也是為了保障法律的公正性;
2、法人依據法律的規定行使自己的職權。一旦因法人的行為觸及到了當事人的利益損害,法人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而法律的該項規定正是保證法人能夠在損害了當事人利益的時候能夠使當事人獲得相應的補償。
民事責任有哪些特征
1、強制性。民事責任的強制性是其區別于道德責任和其他社會責任的基本標志。民事責任強制性的表現主要有兩點:
(1)在民事主體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或者由于過錯侵害國家、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時,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當民事主體不主動承擔民事責任時,通過國家有關權力機構強制其承擔責任,履行民事義務;
2、財產性。民事責任以財產責任為主,非財產責任為輔。一方不履行民事義務的行為,給他方造成財產和精神上的損失,通常通過財產性賠償的方式予以恢復。但是僅有財產責任不足以彌補受害人的損失,因此,法律也規定了一些輔助性的非財產責任;
3、補償性。民事責任以彌補民事主體所受的損失為限。就違約責任而言,旨在使當事人的利益達到合同獲得適當履行的狀態;侵權責任,旨在使當事人的利益恢復到受損害以前的狀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條
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民法總則規定,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對嗎
民法總則規定,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是正確的。
《民法總則》 第三章 第一節 第六十條 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總則規定法人以其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是為了保障在發生民事糾紛的時候可以有效的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也是為了保障法律的公正性。
法人依據法律的規定行使自己的職權,一旦因法人的行為做成功了當人的利益損害法人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而民法總則的該項規定正是保證法人能夠在損害了當事人利益的時候能夠使當事人獲得相應的補償。
《民法總則》關于法人制度的革新和影響:
《民法總則》法人制度最積極的影響,是更全面和深入地落實了公民的結社權,尤其是公民組建各種非營利法人的權利。隨著《民法總則》的施行,中國社會動員能力、自我組織和自我管理能力將進一步提升,中國的社會治理創新水平和社會整合能力或將得到飛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