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是如何定義的(重婚罪怎么定義)



重婚罪是如何定義的(重婚罪怎么定義)
重婚罪是如何定義的(重婚罪怎么定義)
法律主觀:
重婚罪 是 刑法 的 罪名 ,其認定的標準有: 1、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有配偶者與他人 結婚 的和明知他人有配偶還與之結婚的; 2、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與之結婚或者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 3、本罪的犯罪客體是一夫一妻的婚姻關系; 4、客觀方面是行為人有重婚的行為,即當事人進行 婚姻登記 或者公眾認為其存在夫妻關系。
法律客觀: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
法律主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 破壞他人婚姻 的行為。 《刑法》分則條文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對于婚外情一方,重婚罪肯定是要判刑的,即使是拘役,也屬于刑事處罰。對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也是觸犯刑法的。也就是說,對于那些情愿做婚外情的第三者的,也可能觸犯刑法,受到刑事處罰。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法律主觀: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它包括兩方面的內容:
第一、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是指已經結婚的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結婚;
第二、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指沒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在第二種情況下當事人必須是“明知”,否則不構成重婚罪。
根據《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般重婚罪主要存在兩種情形:
1、本人有配偶而又與他人結婚的;
2、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
法律客觀: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上重婚罪認定如下:
1、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
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
4、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5、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未按婚姻法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在此司法解釋中,“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關系”的時間界限,只在于解決婚姻家庭民事糾紛中的“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關系”的民事法律問題。我們可以假設一下,如果涉及到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刑事法律問題,便不可能存在“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而按事實婚姻處理的做法,也不可能會要求其“補辦結婚登記”,因為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不論該種行為是否發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均絕對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實際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后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1994年12月14日]已作出明確答復:“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1月12日國務院批準,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發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