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的類型有哪些(犯罪未遂的例子有哪些)
故意殺人未遂的類型有哪些
故意殺人未遂主要有對象不能犯、手段不能犯、客觀不能犯、主觀認識錯誤等四種類型。未遂有如下幾種類型:
(1)對象不能犯:比如A預謀殺B,深夜看見B趟在床上便一刀刺過去,發現原來是枕頭。這時被逮到了。這叫故意殺人未遂,屬于對象不能犯得未遂。不影響定罪,只影響量刑。
(2)手段不能犯:包括使用的工具不能達到致死的效果,如A用木棒子不停打B的要害想要致B與死地,但是怎么打也打不死。也屬于故意殺人未遂,不影響定罪,只影響量刑。
還包括使用的方法不能犯,如A迷信認為扎個小人能害死B,于是天天聽扎小人詛咒B,這種情況就不屬于犯罪。
(3)客觀不能犯:就是客觀方面讓你達不到致死的效果。如A要殺死B但是B穿了防彈背心,A用盡了所有方法B都死不了。這也屬于故意殺人未遂,不影響定罪,只影響量刑。
(4)主觀認識錯誤:如A開車撞死B,從B身上壓過去還下來摸了下確定B已經死了。于是逃走了,C路過發現B把他帶到醫院又救活了,也屬于故意殺人未遂,不影響定罪,只影響量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未遂犯罪的處罰標準
未遂犯罪的處罰標準是:
1、犯罪未遂應當負刑事責任;
2、相關法律規定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此要確定對于犯罪未遂是否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在確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況下,要進一步確定是從輕處罰還是減輕處罰。
犯罪未遂有以下類型:
1、根據犯罪行為實施是否終了扣押分為實行終了的未遂、未實行終了的未遂;
2、根據犯罪行為實際上能否達到既遂,可將犯罪未遂分為能犯未遂、不能犯未遂;
3、根據犯罪未遂的主、客觀原因可將犯罪未遂分為,客觀原因致使犯罪分子的犯罪未能得逞和主觀方面原因造成犯罪分子的犯罪行為未能得逞。
1、已經著手實施犯罪;
2、犯罪未得逞,是指行為人所希望或者放任的、行為性質決定的危害結果沒有發生。應限定于實行行為的性質本身所能導致的構成要件結果(行為的邏輯結果),而非任何結果;
3、因意志意外原因未得逞。包括抑止犯罪行為、犯罪結果、犯罪意志的原因。
犯罪未遂的量刑如下:
1、實施終了的未遂犯,造成損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未造成損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2、未實施終了的未遂犯,造成損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未造成損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三條
【犯罪未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犯罪既逐和犯罪未逐的區別
犯罪既逐和犯罪未逐的區別:
1、犯罪結果不同:未遂的結果是犯罪目的無法完成,既遂則是完成了犯罪目的。
2、定義不同: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實施完成的是既遂。
3、量刑不同:犯罪既遂按照相關法律行進審判定罪,而犯罪未遂在量刑上往往有減免,可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第二十三條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二十四條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是犯罪未遂的特征與處罰原則。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個構成要件或特征也是與故意犯罪的其他停止形態相區分的標志:第一,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這與犯罪預備相區別;第二,犯罪未完成(未得逞)而停止下來,這與犯罪既遂相區別;第三,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態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導致的,這與犯罪中止相區別。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都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導致的犯罪未能得逞,是否已經著手實行犯罪,是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區分的關鍵點。所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是指行為人已經開始實施刑法分則具體犯罪構成要件中的犯罪行為,如《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奸罪的著手實施行為就是對被害婦女實施暴力、威脅等手段,以達到強行奸淫的目的。可以這樣認為,犯罪預備行為是為分則具體犯罪構成行為的實行和犯罪的完成創造便利條件,為其實現創造可能性;而犯罪實施行為則是要直接完成犯罪,變預備階段實行和完成犯罪的現實可能性為直接的現實性。從時空階段上看,犯罪預備只存在于預備階段,犯罪未遂只存在于實行階段,而犯罪中止則既可以存在于預備階段,也可以存在于實行階段。犯罪未遂的類型有兩對:一是實行終了的未遂與未實行終了的未遂;二是能犯未遂與不能犯未遂(其中,不能犯未遂又可分為工具不能犯未遂與對象不能犯未遂)。前者以犯罪實施行為是否實行終了為標準,后者以行為的實行能否實際構成犯罪既遂為標準。對于未遂犯的處罰原則問題,應當注意兩個方面:一是以既遂犯的處罰為參照,二是適當從寬處罰,即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綜上所述,你知道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的區別是什么了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二條 【犯罪預備】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 【犯罪未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四條 【犯罪中止】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輪奸的;(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犯罪未完成形態的類型及如何區分
一、犯罪未完成形態的種類:
1、預備犯。根據我國刑法第22條第1款的規定,預備犯是指在犯罪預備階段,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著手實施的特殊形態。
2、未遂犯。根據我國刑法第23條第1款的規定,未遂犯是指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的特殊形態。
3、中止犯。根據我國刑法第24條第1款的規定,中止犯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特殊形態。中止犯既可能存在于犯罪預備階段,也可能存在于犯罪實施階段。
二、區分:主要是以實行行為人是否著手實行犯罪和主觀方面的意思表示。
1、客觀方面:是否著手實行基本犯罪構成。開始實施了侵害了具有刑法伐則保護的某一法益的行為,且這一法益受侵害具有“緊迫危險性”。
2、主觀方面:
(1)犯罪預備,事實上未能著手實施犯罪,未著手實行犯罪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放棄的。
(2)犯罪中止,“能達目的,而不欲”實行行為人主觀原因放棄的。
(3)犯罪未遂,“欲達目的,而不能”實行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了,可是不能達到目的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
擴展資料:
犯罪未完成形態的處罰:
1、刑法第22條第2款規定:“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這就是犯罪預備的處罰原則。
在對犯罪預備處罰的時候,應當對犯罪預備的程度和性質等有關情節進行全面分析,以決定對預備犯是從輕、減輕還是免除處罰。
所謂犯罪預備的程度,是指犯罪制造條件的充足程度。所謂犯罪預備的性質,是指為犯罪制造條件的方式。
對于犯罪預備應當按照量刑的一般原則,綜合全部案情予以裁量。
2、刑法第23條第2款規定:“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就是犯罪未遂的處罰原則。
在犯罪未遂情況下,如果綜合全部案情看,其法益侵害性并不比既遂輕,未遂情節在全部情節中居于無足輕重的地位,不影響或基本不影響案件的危害程度時,就可以決定不對未遂犯從輕、減輕處罰。
當然,即使不對未遂犯從輕、減輕處罰,也應在判決書中引用刑法總則第23條關于未遂的條文。
3、刑法第24條第2款規定:“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這就是犯罪中止的處罰原則。
在對犯罪中止處罰的時候,根據犯罪中止是否造成損害,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形:一是沒有造成損害的,根據刑法規定應當免除處罰。
參考資料來源:
中國法院網-淺論犯罪未完成形態對牽連犯處斷的影響
百度百科-未完成罪
百度百科-犯罪形態
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是指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一種犯罪停止形態。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犯罪未遂存在如下三種類型:
(一)實行終了的未遂與未實行終了的未遂
實行終了的未遂,是指犯罪人已將其認為達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為實行終了,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如犯罪人向被害人食物中投放了毒藥,被害人中毒后被他人發現送往醫院搶救脫險。未實行終了的未遂,是指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得犯罪人未能將他認為達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為實行終了,因而未得逞。例如,在舉刀殺人時,被第三者制服。
在行為人的認識與客觀事實相符合的情況下,實行終了的未遂與未實行終了的未遂,通常能反映出行為對法益的侵犯程度不同:前者離侵害結果的發生較近,后者離侵害結果的發生較遠。但是,在行為人的認識與客觀事實不相符合的情況下,實行終了的未遂與未實行終了的未遂,則不能準確反映行為對法益的侵犯程度。所以,對實行終了的未遂與未實行終了的未遂,仍然應根據行為本身對法益的侵犯程度做出評價。
(二)沒有侵害結果的未遂與存在侵害結果的未遂
犯罪未遂存在兩種情形:一是行為未造成任何侵害結果;二是造成了一定侵害結果,但不是行為人所希望或者放任的、實行行為性質所決定的侵害結果。以直接故意殺人為例,行為人開槍射擊被害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沒有打中,便屬于前一種情況;如果開槍打中,造成傷害結果,但沒有造成被害人死亡,則屬于后一種情況。
區分這兩種不同的犯罪未遂,有利于正確認識不同未遂對法益的侵犯程度。一般來說,后者的侵犯程度顯然重于前者。
(三)能犯未遂與不能犯未遂
傳統觀點認為,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所實施的行為本身可能達到既遂,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不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所實施的行為本身就不可能既遂因而未得逞。后者又進一步分為對象不能犯未遂與手段不能犯未遂。例如,使用槍支向人開槍而未得逞的,是能犯未遂;以為是人實際上是向物開槍的,屬于對象不能犯未遂。再如,使用砒霜殺害他人但由于搶救及時而未得逞的,是能犯未遂;本欲使用砒霜但因發生認識錯誤使用了砂糖因而未得逞的,屬于手段不能犯未遂。并且手段不能犯未遂與迷信犯具有本質區別,手段不能犯時,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與其所認識(或本欲實施)的行為完全不同,而迷信犯所實施的行為與其所認識(或本欲實施)的行為完全相同;手段不能犯是由于認識錯誤所致,迷信犯是由于愚昧無知所致。因此,傳統觀點認為,手段不能犯成立犯罪未遂,而迷信犯不成立犯罪。
亦有觀點認為,不能犯的概念不宜作為犯罪未遂的一種類型來使用;事實上,未遂都是由于某種原因而不能既遂故也沒有必要將犯罪未遂分為能犯未遂與不能犯未遂。
根據《刑法》第23條第1款的規定,犯罪未遂必須具備三個特征:
(一)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
所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是指行為人已經開始實施刑法分則規范里具體犯罪構成要件中的犯罪行為。如故意殺人罪中的殺害行為,搶劫罪中侵犯人身的行為和劫取財物的行為等。著手實行犯罪體現了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統一,它具備主觀和客觀兩個基本特征:主觀上,行為人實行具體犯罪的意志已經直接支配客觀實行行為并通過后者開始充分表現出來,而不同于在此之前實施犯罪的意志;客觀上,行為人已開始直接實行具體犯罪構成客觀方面的行為,這種行為已不再屬于為犯罪的實行創造便利條件的預備犯罪的性質,而是實行犯罪的性質,這種行為已使刑法所保護的具體權益初步受到危害或面臨實際存在的威脅。
(二)犯罪未得逞
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與犯罪既遂相區別的基本標志。在此意義上說,已經著手卻又沒有既遂的,就是犯罪未得逞。顯然,既遂與未遂的區分,一方面取決于對犯罪構成的理解,另一方面只是文字表述問題。
犯罪沒有完成這一未遂形態的特征,在存在既遂與未遂之分的三類直接故意犯罪里有著不同的具體含義和表現形式:一類是以法定的犯罪結果沒有發生作為犯罪未完成的標志,如盜竊罪未發生竊得財物的犯罪結果;另一類是以法定的犯罪行為未能完成作為犯罪未完成的標志,如實施脫逃罪的行為人在逃出監房后未能逃出監獄的警戒線;再一類是以法定的危險狀態尚未具備作為犯罪未完成的標志,如行為人在油庫放火,因火柴受潮而未能擦著時被捕獲。犯罪完成與否即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完備與否,其顯著標志是看刑法分則具體犯罪構成所規定所要求的犯罪客觀要件的完備與否。認定犯罪未完成這一特征時,有必要明確以下幾點:(1)所謂犯罪未完成即具體犯罪構成要件不完備,是指具體犯罪構成所包含的作為犯罪完成標志的客觀要件尚不完備,而不是說沒能發生任何具體的危害結果。例如,故意殺人罪里的犯罪未完成即犯罪構成要件的不完備,是指未發生被害人死亡的結果,而不是指未給犯罪對象造成任何危害結果。(2)犯罪的完成即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完備,在時間上沒有任何長短的要求,只要一完備構成要件就意味著犯罪完成和構成既遂,因此,不能因剛剛完備構成要件犯罪人就被抓回、犯罪對象就被搶回或者犯罪人事后的返還行為來否認犯罪既遂的成立而認定為犯罪未遂。(3)犯罪既遂是犯罪完成的標志,犯罪既遂后絕不可能再出現犯罪未完成的停止形態。這對于以法定犯罪結果的發生、以法定犯罪行為的完成以及以法定客觀危險狀態的具備作為既遂標志的犯罪,都應當是毫無例外地適用的。
(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始終違背犯罪人意志的,客觀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或者使犯罪人認為不可能既遂從而被迫停止犯罪的原因。在犯罪未遂的情況下,行為人希望、放任發生侵害結果的意志并沒有改變;之所以沒有發生行為人所希望、放任的結果,并非由于行為人放棄犯罪,而是某種原因使得行為人希望、放任的結果沒有發生。換言之,只要不是行為人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就屬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具體地說,意志以外的原因包括三種情況:
1.抑止犯罪意志的原因。即某種事實使得行為人認為自己客觀上已經不可能繼續實行犯罪,從而被迫停止犯罪。在這種情況下,對于是否繼續實行犯罪,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選擇余地,只能被迫放棄犯罪。例如,行為人入戶搶劫時,忽然聽到警笛聲,以為警察來抓捕自己,便被迫逃離現場。即使該車實為救護車或者雖是警車卻并非來抓捕行為人的,但由于行為人認為自己客觀上已經不可能繼續實行犯罪,仍然屬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2.抑止犯罪行為的原因。即某種情況使得行為人在客觀上不可能繼續實行犯罪。例如,行為人正在實行犯罪時,被第三者發現而制止、抓獲。
3.抑止犯罪結果的原因。即行為人已將其認為應當實行的行為實行終了,但某種情況阻止了侵害結果的發生。例如,行為人將被害人打昏后拖入水中,以為被害人必死無疑,但適逢過路人將被害人搶救脫險。
殺人未遂是怎么定罪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指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包括兩種類型:一是實行終了的未遂和未實行終了的未遂;二是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此,持刀故意殺人,涉嫌故意殺人罪,按照刑法規定應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