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標法》主要修改內容分析
簡述我國《商標法》修改的主要內容。
【答案】:商標作為企業最重要的品牌資源,是開拓、占領和鞏固市場的營銷武器。商標法的修訂基本解決了原來與世貿組織存在的差距,我國2001年10月27日對《商標法》進行了修改,主要內容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地理標志。商標法修正案增加了對地理標志的保護。地理標志是我國知識產權中的“長項”之一,而不像專利、馳名商標等,在很長時間內將一直是我們的“短項”。企業可以更好地利用對地理標志的保護在國際競爭中“揚長避短”。
(2)“馳名商標”。過去的行政規章對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沒有提高到法律、法規的層次,在遇到須認定商標是否屬于馳名商標的侵權糾紛中,往往使法院無所適從。現在不僅規定了對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而且列出了一部分國外已通行多年的、認定時應予考慮的因素。這樣,不僅有助于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而且有助于法院對馳名商標的司法保護,從而有助于鼓勵我國企業的“名牌戰略”。
(3)“在先權”保護的突出。在這次商標法修正案中,兩處分別規定了對在先權的保護,同時刪除了把行為人的主觀條件作為認定是否侵害在先權的前提。
(4)“反向假冒”,即禁止“未經許可,更換他人注冊商標”。商標假冒未經許可而以他人商標來標示自己的商品或服務,是一般的“商標假冒”,這種行為應予禁止。而倒過來,未經許可而撤換他人注冊商標,也將使消費者對產品、服務來源,對生產者、提供者產生誤認。這次在商標法修訂時增加了相關禁止性規定,使注冊人的權利作為一種財產權更趨完整,也對鼓勵企業創名牌起到積極的作用。
(5)其他商標的“確權”之權最終移交到法院、法定賠償制度的確定、主體中明文增加“自然人”以及立體(三維)的標志也受保護等。
新商標法修改內容
1、增加誠實信用原則條款。
修改要點:新《商標法》第七條規定了“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影響:將民事活動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明確寫入《商標法》,目的在于倡導市場主體從事有關商標的活動時應誠實守信,同時對當前日益猖獗的商標搶注行為予以規制。可以預見的是,該條款將在日后的商標確權以及維權案件中作為兜底性條款被大量適用。
2、禁止搶注因業務往來等關系明知他人已經在先使用的商標。
修改要點:新《商標法》第十五條增加第二款:“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前款規定以外的合同、業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該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
影響:增加此條款的目的主要在于防止將他人已經在先使用的商標搶先進行注冊,此修改在原有規定基礎之上進一步加大了對已使用但未注冊商標的保護力度,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更加有效的遏制頻發的商標搶注現象。
3、增加懲罰性賠償的規定,提高侵權賠償額。
修改要點:新《商標法》引入了懲罰性賠償制度,規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權利人因侵權受到的損失、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或者注冊商標使用許可費的1到3倍的范圍內確定賠償數額。同時,新《商標法》還將在上述三種依據都無法查清的情況下法院可以酌情決定的法定賠償額上限從50萬元提高到300萬元。
影響:上述修改主要針對實踐中權利人維權成本過高、進行維權往往得不償失的現象。此次修改將對商標權利人維護合法權益、打擊商標侵權行為起到積極作用。
4、增加侵權人舉證責任。
修改要點:新《商標法》規定在商標侵權訴訟中,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侵權賠償數額。
影響:此舉大大減輕了商標權利人在主張侵權賠償時的舉證負擔,使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更有法可依,對打擊商標侵權行為具有積極意義。
5、增加關于商標注冊審查和案件審理時限的規定。
修改要點:新《商標法》規定,“對申請注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商標注冊申請文件之日起九個月內審查完畢”。而針對涉及單方當事人的商標確權案件,新《商標法》增加了9個月的審理時限,針對涉及雙方當事人的確權案件,增加了12個月的審理時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或者6個月。
影響:上述新增內容對商標注冊審查和案件審理時限進行了限制,有利于大大改善當前商標注冊周期過長,影響當事人權利的情況,同時增強了商標獲權時間的可預期性。
6、加強對商標代理組織的規范。
修改要點:新《商標法》增加了商標代理組織從事商標代理業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內容,商標代理行業組織對違反行業自律規范的會員可實行懲戒并記入信用檔案。另外,新《商標法》還規定了對于商標代理組織或者商標代理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影響:近年來商標代理市場亂象叢生,飽受詬病,《商標法》增加上述規定將有助于商標代理組織行業的自我規范和良性發展。日后當事人一旦發現商標代理組織或者代理人有任何不誠信、不正當手段時,均可向工商行政部門或者商標代理行業組織進行投訴和反映,若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還有權依據新《商標法》要求代理組織賠償。
7、增加聲音商標。
修改要點:新《商標法》第八條規定了聲音可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影響:日后,廣大消費者熟知的QQ消息聲、諾基亞、英特爾等常見的聲音標識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8、一標多類。
修改要點:新《商標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商標注冊申請人可以通過一份申請就多個類別的商品申請注冊同一商標。”
影響:“一標多類”是我國商標申請制度與國際接軌的一次重大變革。設置這一制度的出發點在于方便申請人針對同一商標在多個類別的注冊申請,設置這一制度的出發點在于方便申請人針對同一商標在多個類別的注冊申請,這對規模較大、跨類經營較多以及注重保護性商標注冊的企業無疑是個好消息。
9、修改異議復審制度。
修改要點:新《商標法》規定商標局對商標異議進行審理后,對異議不成立、準予注冊的商標,將直接發給注冊證,異議人不服的只能向商評委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而對商標局裁定異議成立、不予注冊的,被異議人可以向商評委申請復審。
影響:上述修改對原有的異議復審制度進行了部分調整,對于被異議人而言減少了商標確權過程的障礙,有利于被異議商標及時獲權;而對于異議人來說,如果異議不成立將不再具有提出異議復審的權利。
10、限定異議主體和理由。
修改要點:新《商標法》第三十三條將有權依據相對理由提出異議的主體,由原來的“任何人”改為“認為這一商標注冊申請侵犯了其在先權利的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但針對違反禁用和禁注條款的商標,新《商標法》繼續保留了“任何人”可以提起異議的規定。
影響:該條款的修改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杜絕部分惡意的異議申請,避免他人利用異議制度故意拖延商標注冊的時間。但由于繼續保留了“任何人”可以依據絕對理由提起異議的制度,上述修改的實際效果如何,還需要時間的檢驗。
11、增加禁止宣傳和使用“馳名商標”的規定。
修改要點:新《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違反此規定的,根據第五十三條,“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罰款。”
影響:“馳名商標”原本是加強對較高知名度商標保護的一種法律概念,但長期以來,市場經營者將“馳名商標”作為一種榮譽使用在產品上或宣傳活動中。市場對馳名商標這種廣告效應的旺盛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飽受詬病的馳名商標制度異化問題。此次新《商標法》增加對“馳名商標”宣傳和使用行為的禁止性規定,旨在將“馳名商標”回歸為一種法律符號。
12、商標侵權判定中引入“容易導致混淆”要件。
修改要點:新《商標法》第五十七條將原《商標法》第五十二條中“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侵權情形進行了細分,對于不屬于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標”情形的侵權判定增加了“容易導致混淆”的判定要件。
影響:該條款的修改明確了對于“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以及“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三種商標使用行為是否構成侵權的判定,需要考慮是否滿足“容易導致混淆”這一適用要件。
商標法主要修改內容分析
新《商標法》主要修改內容如下:1、加強了商標侵權行為的處罰力度;2、規定了商標注冊和使用的誠實信用原則;3、規定了不得惡意搶注,侵害他人的在先商標權利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七條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商標使用人應當對其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商標管理,制止欺騙消費者的行為。第三十二條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第六十三條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
簡述我國商標法修改的主要內容。
【答案】:為了完善商標法律制度,縮短與商標國際立法的差距,以適應我國人世的需要,我國于2001年10月27日對原《商標法》進行了修改,主要內容表現在以下十個方面:
(1) 擴大了商標注冊的主體范圍,增加規定自然人可以申請商標注冊,兩個以上主體可以共同申請注冊同一商標。
(2) 進一步擴大了注冊商標保護范圍,增加了關于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和地理標志的保護的規定。
(3) 完善了商標構成要素的規定,增加了對立體商標的保護。
(4) 明確區分禁止作為商標使用與禁止作為商標注冊的商標的禁止性規定。
(5) 增加了注冊商標不得與他人在先權利相沖突的規定。
(6) 增加了關于馳名商標保護的規定。
(7) 增加了保護在先使用的來注冊商標、禁止惡意申請商標注冊的規定。
(8) 增加了注冊商標申請優先權的規定。
(9) 對商標反向假冒行為作出禁止性規定。
(10) 增加商標異議和爭議的司法審查程序,以確保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
新《商標法》都有哪些新規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
(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4次會議通過)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修改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
二、將第六條修改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
三、在第七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四、將第八條修改為:“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五、將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修改為:“(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六、將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中的“僅僅”修改為“僅”。
將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七、在第十三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
八、將第十四條修改為:“馳名商標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九、在第十五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前款規定以外的合同、業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該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
十、將第十八條修改為:“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可以自行辦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九條:“商標代理機構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辦理商標注冊申請或者其他商標事宜;對在代理過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商標代理行業組織應當按照章程規定,嚴格執行吸納會員的條件,對違反行業自律規范的會員實行懲戒。商標代理行業組織對其吸納的會員和對會員的懲戒情況,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一條:“商標國際注冊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確立的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十四、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合并,作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商標注冊申請人應當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提出注冊申請。
“商標注冊申請人可以通過一份申請就多個類別的商品申請注冊同一商標。
“商標注冊申請等有關文件,可以以書面方式或者數據電文方式提出。”
十五、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三條,修改為:“注冊商標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圍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另行提出注冊申請。”
十六、將第二十三條改為第四十一條。
十七、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對申請注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商標注冊申請文件之日起九個月內審查完畢,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予以初步審定公告。”
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九條:“在審查過程中,商標局認為商標注冊申請內容需要說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請人做出說明或者修正。申請人未做出說明或者修正的,不影響商標局做出審查決定。”
十九、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三十三條,修改為:“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
二十、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二條。
二十一、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四條,修改為:“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十二、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五條,修改為:“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后,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是否準予注冊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
二十三、將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六條,修改為:“法定期限屆滿,當事人對商標局做出的駁回申請決定、不予注冊決定不申請復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復審決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駁回申請決定、不予注冊決定或者復審決定生效。
二十四、將第四章章名修改為“注冊商標的續展、變更、轉讓和使用許可”。
二十五、將第三十八條改為第四十條,修改為:“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商標局應當對續展注冊的商標予以公告。”
二十六、將第三十九條改為第四十二條,增加兩款,作為第二款、第三款:“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商品上注冊的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轉讓。
“對容易導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標局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二十七、將第四十條改為第四十三條,第三款修改為:“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商標使用許可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二十八、將第五章章名修改為“注冊商標的無效宣告”。
二十九、將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合并,改為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修改為:
“第四十四條 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三十、刪除第四十二條。
三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六條:“法定期限屆滿,當事人對商標局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決定不申請復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維持注冊商標或者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商標局的決定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裁定生效。”
三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七條:“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宣告無效的注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三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八條:“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
三十四、將第四十四條改為第四十九條,修改為:“商標注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三十五、刪除第四十五條。
三十六、將第四十六條改為第五十條,修改為:“注冊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宣告無效或者注銷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
三十七、將第四十七條改為第五十一條,將其中的“可以并處罰款”修改為“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十八、將第四十八條改為第五十二條,修改為:“將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罰款。”
四十、將第四十九條改為第五十四條,修改為:“對商標局撤銷或者不予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四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五條:“法定期限屆滿,當事人對商標局做出的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不申請復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復審決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復審決定生效。
四十二、刪除第五十條。
四十三、將第五十二條改為第五十七條,第一項改為兩項,作為第一項、第二項,修改為:“(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四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八條:“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
四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九條:“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四十六、將第五十三條改為第六十條,修改為:“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四十七、將第五十五條改為第六十二條,將第一款第二項中的“帳簿”修改為“賬簿”。
四十八、將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改為第六十三條,修改為:“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四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為:“注冊商標專用權人請求賠償,被控侵權人以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注冊商標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提供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該注冊商標的證據。注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過該注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將第五十六條第三款改為第六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五十、將第五十七條改為第六十五條,修改為:“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五十一、將第五十八條改為第六十六條,修改為:“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五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八條:“商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十三、將第六十二條改為第七十一條,將其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