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行政裁決(什么是行政裁決案件)
行政裁決是什么意思?
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法規及其他規章,對有關行政案件進行的裁斷和處理的行為。在行政裁決中,行政機關作為公共權力機關,對于涉及行政管理的事項做出判決或決定,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保障人民的合法權益。
行政裁決適用于各種行政案件,例如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對于行政機關來說,行政裁決是解決涉及行政管理的爭議的重要方式。對于公民和法人來說,行政裁決也是維護自身權益的一種重要途徑之一。
行政裁決的程序及法律保障
行政裁決的程序包括案件受理、調查取證、聽證、裁決、通知等環節。在行政裁決的過程中,行政機關需要依據法律規定進行,確保公正、公平、合法。如果行政機關的裁決結果被認為違反了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公民和法人可以進行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等法律程序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法律保障為公民和法人能夠在行政裁決中得到公正、合法的裁決提供了重要保障。
什么是行政裁決,它的職權和范圍是?
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或法定授權的組織,對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特定的民事糾紛(爭議)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裁決的主題具有法定性。行政機關只有獲得法律授權,才能對授權范圍內的民事糾紛案件進行審查并裁決,沒有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不能自行決定和裁決某些民事糾紛案件。
行政裁決的特征
1、行政裁決的主體是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機關。行政裁決是經法律法規授權的特定行政機關,而不是司法機關,但是并非任何一個行政機關都可以成為行政裁決的主體,只有那些對特定行政管理事項有管理職權的行政機關,經法律法規明確授權,才能對其管理職權有關的民事糾紛進行裁決,成為行政裁決的主體。如《商標法》、《專利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食品衛生法》、《藥品管理法》等對侵權賠償爭議和權屬爭議作出規定,授權有關行政機關對這些爭議予以裁決。
2、行政裁決的民事糾紛與行政管理有關。當事人之間發生了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是行政裁決的前提。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政府職能的擴大,行政機關獲得了對民事糾紛的裁決權。但行政機關參與民事糾紛的裁決并非涉及所有民事領域,只有在民事糾紛與行政管理密切相關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才對該民事糾紛進行裁決,以實現行政管理的目的。
3、行政裁決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爭議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后,可以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法定的期限內向特定的行政機關申請裁決。沒有當事人的申請行為,行政機關不能自行啟動裁決程序。
4、行政裁決具有準司法性。行政裁決是行政機關行使裁決權的活動,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裁決時,是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間裁決民事糾紛,有司法性質,同時又是以行政機關的身份裁決爭議,具有行政性質。因此,行政裁決具有司法性和行政性,稱為準司法性。
5、行政裁決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授權針對特定的民事糾紛進行裁決,是對已經發生的民事糾紛依職權作出的法律結論。這種行政裁決具有具體行政行為的基本特征。行政相對人不服行政裁決而引起的糾紛屬于行政糾紛。對此,除屬于法定終局裁決的情形外,當事人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裁決屬于什么行為
行政裁決屬于具體行為,對于行政裁決是行政機關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對當事人之間的矛盾糾紛進行處理的一種形式,是屬于具體的行政行為,有關情況是需要雙方當事人來履行有關法律責任和義務的。
一、行政裁決屬于具體行為嗎?
行政裁決屬于具體行為,行政裁決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律授權和法定程序,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與合同無關的特定民事、經濟糾紛進行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裁決又稱為行政司法。行政裁決的主體具有法定性。行政機關只有獲得法律授權,才能對授權范圍內的民事糾紛案件進行審查并裁決,沒有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不能自行決定和裁決某些民事糾紛案件。
二、行政裁決的程序
1、申請,是指民事爭議的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向人權行政機關提出要求解決糾紛的請求。申請一般應具備以下條件:一是申請人必須是民事權益發生爭議的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二是申請是向有關的行政主體提出;三是申請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如法律規定必須提交申請書和其它文書;四是申請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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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立案。行政裁決機構在收到當事人申請書后,應當對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受理;對不符合條件的,行政裁決機構不予受理并應通知申請人,告知其理由。
3、通知。行政機關立案后應當通知民事爭議的申請人及對方當事人,并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交有關材料等有關情況。
4、答辯。民事爭議當事人在收到裁決申請后,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答辯書及有關證據材料。答辯在行政裁決程序中極為重要,它一方面可以幫助對方當事人了解申請人申請爭議的事實與理由,以便進行辯解,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有利于裁決機構了解真相、查清事實,作出正確裁決。對方不答辯的,行政機關可徑行裁決。
5、審查。行政裁決機關收到答辯書后,對爭議的事實、證據材料進行審查,需補充調查或鑒定的。進行調查、勘驗或鑒定,對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環境污染、產品質量等技術性爭議是必不可少的。行政裁決機關將所有的事實、證據材料進行綜合分析研究,如果尚有疑問或經當事人請求,可舉行公開聽證,由當事人雙方當面陳述案情,相互辯論、舉證、質證,以查明案情。
6、裁決。行政裁決機關在審理后,根據事實和法律、法規做出裁決。行政裁決機關制作并向雙方當事人送達的裁決書應載明當事人雙方的姓名、地址、爭議的內容、對爭議的裁定及其理由和法律根據,并注明是否為終局裁決。如不是終局裁決,應寫明當事人提起行政復議或訴訟的期限和受理機關。
7、執行。裁決生效后,爭議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否則由裁決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裁決的具體認定和處理情況,是需要嚴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辦理的,特別是不同的涉案行為所認定的處理標準是不同的,如果對行政裁決的結果有異議的還可以提出行政復議,或者起訴到法院來進行判決處理。
行政裁決行政仲裁行政調解的區別是什么
生活中很多百姓在遇到糾紛的時候會說,找政府解決或者找政府討個公道。而政府的解決就是行政裁決。中國行政機關依法可以調解的種類很多,可以說,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所遇到的糾紛,基本上都可以進行調解。那么行政裁決行政仲裁行政調解的區別?閱讀完以下為您整理的內容,一定會對您有所幫助的。一、行政裁決行政仲裁行政調解的區別
區別:(1)行政裁決是一種行政行為,行政仲裁是一種民間活動行為。
(2)行政裁決是行政機關運用行政權利的過程,對裁決不服可申請復議或進行行政訴訟;而對行政仲裁決定不服,只能提起民事訴訟。
二、行政仲裁的性質
1、對損害賠償糾紛的裁決
這是行政主體對發生于平等主體之間的因涉及行政管理事項行政賠償爭議所作的行政裁決。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8條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造成損失或者傷害的,公安機關裁決違反治安管理的人負擔醫療費用的,應當在接到裁決書后5日內將費用交裁決機關代轉;數額較大的,可以分期交納。拒不交納的,由裁決機關通知其所在單位從本人工資中扣除,或者扣押財物折抵。
2、對權屬糾紛的裁決
權屬糾紛的裁決是指行政主體對平等主體之間,因對特定財產的所有權、使用權的歸屬發生爭議所作出的行政裁決。如《森林法》第14條規定: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以及全民所制單位與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3、對侵權糾紛的裁決
這是指由于作為平等主體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另一方當事人的侵害,當事人依法申請行政機關處理,行政機關就此爭議作出的裁決。
三、區別
(一)行政裁決
行政裁決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律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特定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其特征為:(1)裁決者是法律授權的特定的行政機關;(2)裁決的對象是特定的民事糾紛;(3)它是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裁判權的活動;(4)它是行政實體實行的一種特素的具體行政行為。
(二)行政仲裁
行政仲裁是指行政機關設立特定的仲裁機構以第三者的身份,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一發予以公斷的制度。
區別:(1)行政裁決是一種行政行為,行政仲裁是一種民間活動行為。
(2)行政裁決是行政機關運用行政權利的過程,對裁決不服可申請復議或進行行政訴訟;而對行政仲裁決定不服,只能提起民事訴訟。
(二)行政調解
行政調解的概念調解,是指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在第三者的主持下,通過第三者依照法律和政策的規定,對雙方當事人的思想進行排解疏導,說服教育,促使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互相協商,互諒互讓,依法自愿達成協議,由此而解決糾紛的一種活動。
上面的是為您整理的最新的法律知識。綜上可知,三種行為都有不一樣的解決方式,
行政裁決是什么意思
行政裁決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律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特定的民事糾紛(爭議)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行政行為。
行政裁決的主體具有法定性。行政機關只有獲得法律授權,才能對授權范圍內的民事糾紛案件進行審查并裁決,沒有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不能自行決定和裁決某些民事糾紛案件。
行政裁決必須依照一定的程序進行:(1)當事人申請;(2)行政機關受理;(3)行政機關進行調查、審理;(4)行政機關進行裁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十四條 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規定申請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以合理的條件請求專利權人許可其實施專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時間內獲得許可。
什么是行政裁決
法律分析: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或法定授權的組織,依照法律授權,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與合同無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的第14條的規定就是行政裁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行政裁決的主體是什么部門
法律主觀:
在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知識產權侵權糾紛和補償爭議、政府采購活動爭議等方面都會需要行政裁決。
一、行政裁決的主體是哪個
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或法定授權的組織,依照法律授權,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與合同無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裁決是經法律授權的特定行政機關,而不是司法機關,但是并非任何一個行政機關都可以成為行政裁決的主體,只有那些對特定行政管理事項有管理職權的行政機關,經法律明確授權,才能對其管理職權有關的民事糾紛進行裁決,成為行政裁決的主體。
二、行政裁決期限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辦案期限的,按照法定期限辦理。治安裁決必須在法定期限內作出。
三、行政裁決的救濟如何完善
行政裁決的價值目標決定行政裁決的法律救濟模式。即有什么樣的價值目標選擇,就會有什么樣的法律救濟模式。司法權的行使以公正為首要價值目標,而行政權的行使以效率為首要價值目標,所以作為準司法性質的行政裁決,則不應以公正與效率中的任何一方作為其首要追求的價值。因為,行政裁決集司法權與行政權的特點于一身,反映的應是對法律公正與效率價值追求的平衡選擇。既然如此,那么對行政裁決法律救濟模式之選擇理應以行政裁決之價值目標為基點,合理地整合公正與效率價值。這樣,選擇行政裁決之法律救濟模式就不再是一個簡單地通過立法規定某一種救濟方式的問題,而是需要行政裁決和行政審判工作人員理性地以公正與效率的平衡作為價值追求,根據國家關于行政權和司法權的基本職能分工及當事人不同的權利請求和糾紛之法律性質,依法靈活地確定不同的行政裁決救濟方式。
(一)以效率為基點完善行政裁決之復議制度
1、將職權性和重合性行政裁決作為行政復議的必經程序納入行政復議范圍。
2、確定選擇性行政裁決的選擇復議程序。
(二)以公平為原則,完善行政裁決的訴訟救濟制度
1、對于單一型行政裁決行為,可確立行政訴訟救濟制度。
2、對于與其他行政行為一并作出的復合型行政裁決行為,可建立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救濟制度。希望上文的的內容會有所幫助。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 在涉及行政許可、登記、征收、征用和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所作的裁決的行政訴訟中,當事人申請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審理。 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認為行政案件的審理需以民事訴訟的裁判為依據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訴訟。
行政裁決與民事裁決有什么區別?
1、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或法定授權的組織,依照法律授權,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與合同無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2、民事裁定則是指法院為處理民事訴訟中的各種程序性事項所作出的結論性判定。
帶有行政字樣的,說明當事人之間地位不平等,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
帶有民事字樣的,說明當事人之間地位平等,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
以上只是它們之間一般性的區別。若你需要的是論文、學術性討論/研究等等情況的話,以上就不適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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