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承擔公司債務嗎(個人自愿承擔公司債務)
公司實繳后債務由誰承擔
由公司自身承擔。公司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實體,具有獨立的責任和義務,當公司發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向公司追討債務,公司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并履行債務,公司的債務不會直接由公司的股東或個人承擔,涉及特殊情況例如股東提供了個人擔保或個人連帶責任等情況。
法人的私人財產需要承擔公司債務嗎?
根據公司法和財產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法人的個人財產不需要承擔公司債務。這是因為公司作為一個獨立的經濟實體,應該有自己的財產、債權和債務,與法人的個人財產沒有必然聯系。
但是,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法人可能會需要對公司債務進行擔保,或者出現超出公司財產范圍的債務情況,此時法人的個人財產可能會被追償。具體情況還需看公司的類型、法人與公司的關系以及債權人的要求等因素。
總之,在法律上,法人和公司是兩個相互獨立的主體,法人的個人財產不應該承擔公司債務,但是在實際操作中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和處理。
獨資公司發生的債務法人個人要償還嗎
法律主觀:
對于個人獨資企業的債務,需要由個人獨資企業以其企業財產來償還,并由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予以清償。清償債務應注意的是,投資人是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法律客觀:
根據《 個人獨資企業法 》第28條: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 債權人 在五年內未向 債務人 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公司債務個人承擔什么責任
個人不承擔公司的債務。因為股東對于公司承擔的是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務應該是公司承擔,與股東無關。在公司股東全額繳納出資后,股東的義務實際上已經完成了。公司的債務則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財產來對外擔責,與股東無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界定及股東責任】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公司債務個人需承擔嗎
個人不用承擔公司債務。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的社團法人,以其獨立的法人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股東才需要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公司欠債會執行法人個人財產嗎
公司欠債不會執行法人個人財產。
因為按照規定,公司對外欠錢通常是由公司以自己的財產承擔償還責任,而作為公司法人一般不需要承擔。因為公司具有獨立人格,法人代表如果作為自然人是不需要承擔公司債務,但是,變更后的法人是要承擔原公司債務的。一般由公司以自己的財產承擔,一般法人不承擔。
公司股東變更后債務的承擔情況:
1、無論股東是否變更,公司主體不變,公司的債權債務延續,對外還是由公司承擔責任和主張權利;
2、在簽訂股權轉讓前,原股東應將公司的真實狀況告知新股東,并經雙方確認后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變更后債權債務即由新股東在其出資范圍內承擔;
3、公司有股東,股東對公司享有一定權利的同時需要承擔一定的義務。但因為公司的法人性質,公司的財產與股東財產各自獨立,因此一般股東不會承擔公司債務。但任何事物都不是絕對的,有時股東是需要承擔公司債務的。具體如下:
(1)股東出資不實的。未實際出資,或是出資未達到股東依公司章程約定的比例。
(2)股東抽逃資金。有些股東在公司注冊成立后,會將當初作為股本繳納的出資抽回,使公司的資本客觀上減少,違反了公司的資本不變的原則。
(3)股東在公司未正式注冊成立便以公司名義營業由此造成了債務。
(4)股東挪用了公司的財產支付個人費用。
(5)有些股東濫用公司的有限責任制度侵害債權利益,為自己謀取不當利益。
綜上所述,因為按照規定,公司對外欠錢通常是由公司以自己的財產承擔償還責任,而作為公司法人一般不需要承擔。因為公司具有獨立人格,法人代表如果作為自然人是不需要承擔公司債務,但是,變更后的法人是要承擔原公司債務的。一般由公司以自己的財產承擔,一般法人不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公司貸款需要法人承擔嗎
公司貸款一般情況下都是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辦理的,但是公司貸款的債務承擔是由公司本身承擔,與法定代表人并沒有關系。
一、公司貸款法人要承擔什么責任
如果沒有股東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情況的,股東不需要直接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法定代表人一般不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公司如無法歸還貸款,對造成公司損失負責直接責任的董事,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經營期間可以更換法人,但需要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序。對公司破產負責個人責任的法定代表人,可能在一定時間內不能擔任新設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承諾履行一定義務,該義務應該由其所在公司承擔,而不是由該個人承擔。
所以,企業的貸款由企業來償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個人是不承擔償還責任,當然前提是企業沒有虛假出資、抽逃資金、轉移資產等違法行為,而且法人代表沒有進行個人擔保,否則企業的股東或法定代表人可能要承擔相應責任。
二、公司貸款的申請條件
1、符合國家的產業、行業政策,不屬于高污染、高耗能的小企業;
2、企業在各家商業銀行信譽狀況良好,沒有不良信用記錄;
3、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且年檢合格的營業執照;
4、有必要的組織機構、經營管理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有固定依據和經營場所,合法經營,產品有市場、有效益;
5、具備履行合同、償還債務的能力,還款意愿良好,無不良信用記錄,信貸資產風險分類為正常類或非財務因素影響的關注類;
6、企業經營者或實際控制人從業經歷在3年以上,素質良好、無不良個人信用記錄;
7、企業經營情況穩定,成立年限原則上在2年(含)以上,至少有一個及以上會計年度財務報告,且連續2年銷售收入增長、毛利潤為正值;
8、符合建立與小企業業務相關的行業信貸政策;
9、能遵守國家金融法規政策及銀行有關規定;
10、在申請行開立基本結算賬戶或一般結算賬戶。
三、公司貸款的風險防控
(一)強化貸前調查評估。與發放房地產等 不動產抵押貸款相比,應收賬款質押貸款的貸前調查涉及面較廣、調查任務繁重。商業銀行不僅要調查貸款企業的生產經營和資信狀況,還要核查應收賬款債務人的 資信與實力;不僅要核實應收賬款是否存在,審核應收賬款能否轉讓和質押,還要審視合同價款是否正常與合理,以確保應收賬款出質價格未被虛高;不僅要了解出 質人、應收賬款債務人的資產負債狀況,還要關注出質人對銷售、資金回籠的管理措施以及應收賬款債務人的債權管理水平。
(二)選擇合格的應收賬款。用于質押的應收賬款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應收賬款項下的產品已發出并由購買方驗收合格;購買方資金實力較強,無不良信用記錄;購買方確認應收賬 款的具體金額并承諾只向銷售商在貸款銀行的指定專用賬戶付款;應收賬款的到期日早于貸款合同規定的還款日等。
應當注意,下列應收賬款不 能用于設立質押,需從應收賬款總量中剔除:一是對沖賬款,即貸款企業同時欠應收賬款債務人的錢;二是賬齡超過90天的應收賬款;三是信用質量較差的應收賬 款債務人的全部應收賬款;四是有瑕疵的應收賬款;五是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不得(或限制)設立質押的應收賬款,比如醫院、學校、公園等帶有公益性質的民事主體 基于公益而產生的收費權,政府土地儲備中心的土地收益金等不宜質押。
(三)合理確定貸款質押率。貸款質押率是指貸款額與質押物價值的比率。應收賬款的貸款質押率通常取決于應收賬款的質量,一般應為60%~80%。而應收賬款質量又主要取決于應收賬款債務人(欠款企業)的信用等級,債務人財務穩健、無不良信用記錄,貸款質押率高,反之則低。同時,確定貸款質押率還要考慮應收賬款的集中度,集中度越高,應收賬款的質量越差、風險越大。對集中度較高的企業發放貸款時,質押率不得超過20%,即貸款額不能超過應收賬款的20%。
(四)在貸款合同、質押合同中約定嚴密的風險防范措施。需要約定的主要條款包括:一是出質人不得有轉讓、放棄權利等行為,否則貸款銀行有權予以撤銷或可 提前清償債務及行使質權;二是出質人要書面通知應收賬款債務人,并取得債務人向貸款銀行的書面承諾函,表明:應收賬款真實,債務人在出質期間不會有損害質 權的惡意行為,不得向出質人清償,但可向貸款銀行直接清償,或予以提存,否則要承擔賠償責任;三是出質人怠于行使權利,致使質權受到或可能受到損害的,貸款銀行有權代出質人行使,或貸款銀行有權提前要求清償債務或行使質權;四是明確提前清償債務或行使質權的其他情形,如放棄權利、合同被解除、撤銷或變更、 權利管理水平惡化和財務可能惡化等。
(五)重視對應收賬款的貸后管理。要及時設立應收賬款質押專用賬戶,以加強對企業應收賬款回籠資金的監督管理,防止回籠資金挪作他用。在主債務到期未獲清償的情況下,應盡快與出質人、應收賬款債務人協商,盡早采取行動以實現質權。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如果沒有股東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情況的,股東不需要直接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法定代表人一般不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二)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后,擅自處理財產的;
(五)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個人給公司債務做擔保
法律主觀:
對于債務來說,債務要按照債務的相關規定來進行擔保,債務擔保的過程中要符合擔保的條件,并且債務擔保的過程中還存在一定的風險,所以對于債務的擔保來說,一定要避免風險的發生。一、個人給公司擔保債務嗎法律對于擔保合同的簽訂主體并沒有限制性規定,所以個人可以為有限公司做債務擔保。但是簽訂擔保協議的個人需要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二、公司債務可以用股東個人財產償還嗎《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該條文對公司與股東之間的財產權、債權債務進行了區分。公司的財產雖然來自于股東的投資,但是股東一旦把財產投入公司,就與財產相分離,這些財產就成為公司財產,由公司支配。公司擔負債務時,債權人只能要求公司償還,而股東由于已繳納出資,相應財產已轉變為公司財產,股東對公司債務就無需再承擔責任。同樣的,當股東擔負債務時,債權人也不能要求公司為股東的債務承擔責任。當然,股東無需為公司債務承擔責任也并非絕對。《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公司股東存在抽逃出資、未足額出資、怠于成立清算組導致公司財產滅失無法清算等情況,債權人有權要求股東承擔責任。現實交易過程中,由于許多人錯誤的認為“公司的債務股東一定要承擔責任”,導致糾紛發生時未能合理主張權利。在此,律師提醒大家,交易雙方應具備風險防控的意識,如擔心交易對方的公司缺乏履約能力時,可通過要求該公司有經濟能力的股東提供擔保的形式降低交易風險,而不應想當然地認為公司債務股東必然承擔責任。三、未清算的公司債務承擔主體是誰1、公司財產足以清償債權人的全部債務,則由法院指定的清算組按普通清算程序進行清算,公司償債后剩余的財產分配給股東。2、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且清算義務人的不作為(即怠于啟動清算程序的行為)具有司法解釋(二)第18條第1款規定的“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滅失”等情形時。由于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所以公司可以轉入破產清算程序。通過破產清算債權人的債權實際上不能得到全部實現,所以債權人可以就未實現的債權部分要求清算義務人承擔責任。此時,清算義務人的不作為是否導致公司財產貶值等情形,應該適用因果關系推定和舉證責任倒置規則,即公司的財產經強制執行不能清償的部分應推定為是清算義務人未及時清算所造成的債權人的損失。{1}怠于清算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推定成立,債權人無需對此專門舉證,理由是現代市場變化莫測、資產價格隨時可能發生變化,按正常的商業邏輯判斷,清算義務人怠于管理和處分公司財產很可能導致財產貶值或流失,這符合民事證據所要求的高度蓋然性標準,債權人對此無需再另行舉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自然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務承擔
個人獨資有限公司對公司債務以公司財產對公司承擔責任。
根據查詢找法網得知,個人獨資有限公司對公司債務以公司財產對公司承擔責任。因為獨資企業,即為個人出資經營、歸個人所有和控制、由個人承擔經營風險和享有全部經營收益的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公司界定及股東責任】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十八條,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