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科和累犯的區別是(犯罪前科和累犯的區別)
累犯與前科的區別
法律分析:一、前科,即有過違法犯罪經歷。犯罪前科的范圍比累犯大。只要犯過罪,就算有犯罪前科,無論犯罪時是否成年,故意還是過失,是否處刑罰何種刑罰。二、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累犯后果很嚴重,從重處罰,不得緩刑,不得假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六條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累犯和前科有啥區別
累犯和前科的區別如下:
1、范圍不同。前科即有過違法犯罪經歷,犯罪前科的范圍比累犯大;
2、量刑標準不同。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
3、處罰條件不同。有前科的人又犯新罪,如果符合累犯的條件,就構成累犯,要從重處罰。
連續犯罪名成立需要以下條件:
1、連續犯數次實施的犯罪行為,分開看每一次行為都可以單獨構成犯罪。如果行為人有意識地以數個舉動完成犯罪而數個舉動僅形成一個行為,就不是連續犯,而是徐行犯。例如某甲擬毒死某乙故意將藥分三次給予某乙服食,結果將某乙殺死。某甲三次將毒藥給某乙服食的舉動,僅成立一個殺人行為,是徐行犯;
2、連續犯不僅要有數個犯罪行為,而且數個犯罪行為之間還必須具有連續性,至于數個犯罪行為之間有無連續性,應以行為人主觀的犯罪故意和客觀的犯罪行為為標準進行考察。行為人出于單一的犯罪故意,在一定時間內,實施性質相同的犯罪行為,這些行為就有連續性,則就是沒有連續性;
3、連續犯的數次犯罪行為是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所謂同一犯罪故意是指數次犯罪行為都在犯罪人的預定計劃之中。所謂概括的犯罪故意是指雖然沒有明確具體的犯罪計劃,但是有一個概括的犯罪意向,有一個總的犯罪意圖。否則,盡管在客觀上先后實施了兩個以上犯罪行為,但出于不同的犯罪故意,那就不能認為是連續犯;
4、連續犯實施數次犯罪行為必須是觸犯同種罪名,如果觸犯的不是同種罪名而是異種罪名,那就不成其為連續犯。
綜上所述,前科,即有過違法犯罪經歷。犯罪前科的范圍比累犯大。只要犯過罪,就算有犯罪前科,無論犯罪時是否成年,故意還是過失,是否處刑罰何種刑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
【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六條
【特別累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前科和累犯的量刑區別
法律分析:前科是指上一次的犯罪事實及受到的刑罰,常用于有前科,即以前因故受到過刑罰。有前科的人又犯新罪,如果符合累犯的條件,就構成累犯,要從重處罰。不符合累犯的條件的,如果沒有觸犯其他從重處罰的規定,一般不會被從重處罰。累犯在客觀上表現為再次犯罪(一般累犯兩次必須都是故意犯罪,特殊累犯則沒有要求),具有再犯罪的事實。犯罪人如果沒有再次犯罪,就無累犯可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六條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累犯的特征
累犯具有以下特征:
是一種再犯罪的事實
累犯在客觀上表現為再次犯罪(一般累犯兩次必須都是故意犯罪,特殊累犯則沒有要求),具有再犯罪的事實。犯罪人如果沒有再次犯罪,就無累犯可言。因此,再次犯罪是累犯構成的事實前提。累犯雖然是再次犯罪,在一般情況下,它和再犯還是有所不同的。再犯,又稱為重新犯罪,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上的再犯包括累犯。在一定意義上說,累犯也是再犯,是一種特殊的再犯,累犯是再犯中最嚴重者。狹義上的再犯是指累犯以外的其他重新犯罪的人。累犯作為一種再犯罪的情形,它與前科具有一定的聯系。前科是指曾被法院認定有罪并被判處刑罰的情形。凡是曾被法院依法定罪并被判處刑罰的人,均是有前科的人。因此,累犯以犯罪人有前科為前提。當然,累犯必定是有前科的人,有前科的人卻未必都是累犯,應當加以注意。
是一種犯罪人的類型
刑法上的累犯,經歷了一個從注重犯罪特征到注重犯罪人特征的轉變。最初刑法上的累犯概念,注重的是犯罪行為的特征,以刑事古典學派的客觀主義作為其理論基礎。此后,隨著刑事實證學派的興起,開始了從犯罪行為向犯罪人的轉變,由此出現了以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為重點的累犯概念。現代刑法上的累犯,更多的是強調犯罪人的人身特征,將累犯視為人身危險性較大的一種犯罪人類型。應當指出,雖然都是犯罪人類型,累犯與慣犯是有所不同的。在犯罪學上,累犯與慣犯往往相提并論,容易混同。但在刑法學上,兩者具有明顯區分。慣犯是在審判之前的一個相當長的時間內反復多次地實施某一犯罪,這些反復實施的犯罪是未經處理的。因此,慣犯往往被作為一種犯罪類型,在罪數理論中討論。累犯并非像慣犯那樣,是審判前同一犯罪之關系,而是前后兩個犯罪之關系。累犯一般都是作為量刑制度加以規定,是一種特殊的犯罪人類型。
是一種從重處罰的制度
累犯和一般犯罪人有所不同,它是在犯罪已經被判處刑罰后的再次故意犯罪,表明犯罪人具有較為嚴重的人身危險性。各國刑法都對累犯予以從重處罰,因此累犯是一種從重處罰的刑罰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六、將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初犯累犯慣犯在犯罪特點上的區別
累犯和慣犯與初犯相比較,在人身危險性,犯罪心理,犯罪方式和手段,勞動改造后的反復性等許多方面,都有一些特點。累犯和慣犯實施的犯罪,最多的是盜竊。其次是流氓罪。再次是詐騙罪。第四位是強奸罪。
初犯的犯罪特點主要有:
(1)犯罪行為的預謀性。
(2)犯罪行為的幼稚性,容易留下破綻。
(3)作案手段簡單。作案工具比較原始。
(4)共同犯罪較多。
累犯和慣犯的行為特征則主要為:
(1)犯罪行為的習慣性。
(2)犯罪行為計劃的周密性。
(3)犯罪行為的類似性。包含有模式化和習慣化的特點。
(4)犯罪行為的狡詐性,反偵查的行為明顯。
(5)犯罪行為的連續性。
(6)犯罪行為的堅決性。
累犯和慣犯的年齡越大,前科越多,教育和文化水平就越低。這種情況關系到他們的生活方式,使他們難以從事有益的社會活動,而經常容易染上一些不良習慣,一旦被判刑,也難以接受教育和改造。累犯和慣犯的犯罪心理比較穩定。他們有一定的犯罪經驗,在作案前往往絞盡腦汁,設想一套既不被發現,又能順利達到犯罪目的的辦法。在作案時,累犯和慣犯比初犯冷靜鎮定。累犯和慣犯的犯罪心理已趨定型,對監內生活由初犯時的畏懼轉為習以為常,他們比較容易適應勞改生活,但對勞動和嚴格的紀律則反感甚至厭惡。近代犯罪學和刑法學在處理累犯、再犯、慣犯方面有兩個趨勢:一是由單純的加重刑罰處罰,到采用不定期刑或保安處分;二是由注意社會隔離,轉為進而兼顧犯罪人的改過從善。
可見,僅僅依靠不定期刑也是很難收到對累犯的處罰效果的。因此,現代西方犯罪學者主張實行以下刑事政策:
對累犯、慣犯采取從重處罰的刑事政策。
在從重處罰的原則下,對累犯、慣犯應該適用特別的保安處分的措施。所謂保安處分,是指法律對于無責任能力限制責任能力的人,以及有特別危險性的應負刑事責任的行為人,所適用的矯治、感化、醫療等特殊預防方法的總和。對累犯、慣犯適用的常見的保安處分有保安監督、保護觀察等等。
對累犯、慣犯的處罰,應該以他們的也有改善的可能為基礎。對這些犯罪人應該實施再教育,目的是使其復歸社會。
對累犯、慣犯的宣告,處罰措施的選擇,以及處罰措施的變更,希望由專門的法院機構,或由法院在聽取專家的意見以后再采取。
在監禁中,青少年應當與成年相隔離,累犯、慣犯應當與初犯、偶犯相隔離,防止相互傳染,有利于實施專門的教育。
在監禁中,對累犯、慣犯應當加強管理,定期檢查改造狀態;出獄前,應先行解釋,并輔之以就業就學前的監督和輔導。
我們應該堅持以判處必要的徒刑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辦法處理累犯、再犯、慣犯,這是目前所能找到的解決累犯、再犯、慣犯問題的最好辦法。堅持教育、感化、挽救罪犯的指導思想,狠抓各項措施的落實,不斷總結經驗,創造出更好的解決重新犯罪問題的辦法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五條 【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六條 【特別累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四條 【累犯不適用緩刑】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前科和累犯的區別
一、前科,即有過違法犯罪經歷。犯罪前科的范圍比累犯大。只要犯過罪,就算有犯罪前科,無論犯罪時是否成年,故意還是過失,是否處刑罰何種刑罰。二、累犯,按照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累犯有法定要件:1,前后罪犯罪時都已成年2,前罪已判有期以上刑罰,后罪當判有期以上刑罰3,后罪發生于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后5年內4,特殊情況,前罪是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后任何時候再犯上述3類犯罪之一的,均構成累犯。累犯后果很嚴重,從重處罰,不得緩刑,不得假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區分累犯和再犯
累犯和再犯都是指有前科又重新犯罪的人,累犯的概念比較嚴格,它一般是指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一定期限內又犯罪的人。再犯的概念較累犯為廣,不受刑罰的種類,刑期是否執行完畢,以及是否在一定的期限內犯罪等條件的限制!
再犯,包括一般再犯和特殊再犯。但97新刑法中沒有一般再犯的規定,而只有特殊再犯的規定。這里所說的再犯,實際上就是特殊再犯。所謂特殊再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被判處過刑罰,又犯特定相同類別之罪的犯罪分子。例如,97刑法第356條規定:“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過刑,又犯本節(即刑法分則第六章第七節——筆者注)規定之罪(即毒品犯罪——筆者注),從重處罰”。這就是關于再犯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