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借錢債權人有權要求夫妻共同償還債務嗎
婚前一方的個人債務,債權人能在婚后向其配偶要求償還嗎
法律主觀:
婚前一方的債務婚后債權人不能要求另一方償還。如果能證明是一方為了結婚而產生的個人債務,這個是需要另一方共同償還的。,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夫妻一方當事人如果不幸死亡,其欠的債由誰來還,通常人們會認為應該由其配偶或者其子女、父母來償還,其實這都不對,法律是不支持父債子還或者子債父還的。,夫妻一方死亡后其債務如何處理,首先要弄清楚這個債務是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夫妻一方個人債務,如果是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就應當有夫妻共同承擔,如果是夫妻一方個人債務,那就可以在其個人財產中劃撥清償。,根據法律規定,撫養費應當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給付。,父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財物折抵撫養費。,父母雙方可以協議由一方直接撫養子女并由直接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養費。但是,直接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婚姻存續期間債權人能要求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個人債務嗎
債權人與借債的夫妻一方已經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另一方若能證明他們之間有這個約定,可拒絕償還。第三人已經知道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仍然同意借款給夫妻一方,那么這個對外所負的債務,另一方不需要共同償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債務夫妻要共同承擔嗎
法律主觀:
夫妻需要共同承擔債務,夫妻的共同債務不論是否離婚,原則由雙方共同承擔。夫妻共同債務一般指負債的錢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經營等夫妻共同生活所需,若一方以個人名義所借款項,未經另一方同意,或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經營,則該筆負債在法院一般不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不需要雙方共同承擔。,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后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夫妻一方偽造共同債務的處理方式:若是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的,則對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這是對離婚偽造夫妻共同債務行為的一種處罰。如果離婚后才發現的,可以再次起訴,主張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有共同債務可以提出離婚,離婚與是否有債務無關。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法律客觀:
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是指夫妻為了維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負的債務。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為治療疾病支付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從事雙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娛體育活動所負的債務;婚前一方貸款購置的住房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物的,為購置財物所負的債務;以及其他發生在日常生活中的應由雙方共同負擔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有以下幾個方面:(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后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
欠錢可以起訴夫妻共同償還嗎?
欠錢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可以起訴夫妻償還。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法院應予支持。
債權人可以要求夫妻共同還債嗎?
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要求償還債務,但是能否得到支持,要看該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婚姻存續期間因夫妻共同生活、生產經營所需而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即使夫妻離婚,也應雙方共同承擔。如果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即使在婚內,也無法要求債務人的配偶承擔還款義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新婚姻法》夫妻一方欠債,需要雙方償還嗎?
如果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則有連帶清償的義務。夫妻共同債務的概念: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一方為夫妻共同生活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的判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是否夫妻共同債務,需要看不同情形:
(1)一方賭博等從事違法行為所借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因而應由舉債人個人自行承擔,配偶另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
(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共同償還。
(3)夫妻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而且債主知道還借錢給丈夫的,不屬于共同債務。首先夫妻雙方先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這樣夫妻雙方的財產就分開了,第二個就是債主是明確知道這個錢是借給丈夫的,由于財產分開,所以這個錢妻子是不用還的。
(4)丈夫的虛構債務不屬于共同債務,有些人有不好的想法,他們虛構出來很多債務,讓妻子一同償還。為了將共同財產作為自己私有財產,如果妻子發現的話,則大可不必償還。
擴展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新婚姻法》
第十九條第三款,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新婚姻法》第四十一條共同債務,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新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