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的限制的意義(著作權限制的意義和作用)
保護著作權制度建立有哪些意義
保護著作權的意義有如下幾種:1、鼓勵有益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2、促進文化繁榮、科學事業發展;保護著作權人的積極性、創新性和財產權、人身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一條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未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以及無國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出版的,或者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出版的,受本法保護。
法律對著作權的限制
法律分析:著作權的限制,是指對著作權人享有的著作權和著作權的行使從法律上所給予一定約束的制度。這是狹義的著作權限制,僅是對著作權人的權能限制。而廣義的著作權限制還包括對著作權的時間限制和地域限制。法律之所以規定對著作權行使的限制,主要是因為:作為精神產品的作品與其他產品不一樣,它的價值只有通過轉化為社會效益才體現出來。作品具有可傳播性、信息性,社會要發展,文化要進步,就離不開作品的廣泛、及時的傳播;公民文化水平和素質的提高、公眾文化娛樂等精神消費水平的提高,都與精神產品中的作品的傳播有關。
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 著作權屬于自然人的,自然人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法轉移。
著作權屬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變更、終止后,其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沒有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由國家享有。
為什么限制著作權
著作權的限制主要是就著作權中的財產權而言的。各個國家由于各自的經濟發展水平、法律傳統和著作權保護歷史的差異,在著作權的限制規定方面并不一致。總的來說,著作權保護水平高的國家,著作權的限制規定就少些著作權保護水平的國家,著作權的限制規定就多一些。我國著作權法根據我國社會經濟文化發展的需要,在對作者的正當權益給予保護的同時,對作者的權利在一定程度上作了限制。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于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條 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前款規定適用于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
著作權的限制的意義
法律分析:著作權的限制的意義:著作權保護的目的不僅在于保護作者的正當權益,鼓勵他們創作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積極性,同時還在于促進作品的傳播與使用,從而豐富人們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人們的科學文化素質,推動經濟的發展和人類社會的進步。如果片面地強調作者的權利,使權利絕對化,則會限制和妨礙作品的傳播與使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十三條 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的限制是什么
法律分析:著作權限制,是指法律規定著作權人對某部作品享有充分權利的同時,在作品的利用方面對社會必須履行一些義務。包括著作權的“合理使用”、著作權的法定許可使用、著作權的強制許可使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依照著作權法有關規定,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已經發表的作品的,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
著作權權利限制的理由是什么?
著作權保護的目的不僅在于保護作者的正當權益,鼓勵他們創作的積極性,同時也是為了豐富人們的精神文化生活,推動社會發展。所以有必要對著作權作出限制。那么,著作權權利限制的理由是什么呢?著作權權利限制理由1、絕大多數的作品是在繼承、吸收前人創造的文化和他人的知識經驗的基礎上創造出來的,這就是我們所說的智力成果產生的社會性。一部作品從某種意義上講,既是作者個人創造性勞動的成果也是社會集體智慧的結晶。因此,作者享有的權利不應該是絕對的,在享有權利的同時,也應該對社會盡一份義務,從這個意義上講,著作權的限制,實際上就是著作權人為社會利益所作的一種犧牲,體現了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協調一致、權利與義務的相統一原則。2、作品作為一種精神產品,它的價值只有通過某種形式傳播于社會,并產生應有的社會效益時才能體現出來。然而,由于建立了著作權的保護制度,作品的傳播權和使用權被控制在著作權人手中,雖然保護了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但同時也可能給社會傳播作品或正常使用作品造成一定的困難。如果不對著作權人的權利作出某種限制,他人使用作品在任何情況下都要征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就會造成很大的麻煩,不利于作品的傳播,與國家制定著作權法的立法宗旨和公眾利益就會背道而馳。因此,各國的著作權法在充分注重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的同時都也注意到了不能忽略保護作品的傳播者和社會公眾利用作品的正當利益,對制作權作出了一定的限制。各國立法對著作權限制的程度與本國的經濟、文化發展水平有關,我國著作權法根據我國的實際的經濟、科技和文化發展情況,參照了有關國際公約和有關國家的有關規定,對著作權的限制作出了相對較多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