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人分手后,法院會如何處理戀人之間的“情債”
戀人間的花銷分手后應該歸還嗎?
在戀愛期間,如果有一方花費了大量的金錢為對方付出,但最終出現分手的情況,要求返還這些錢可能會引發很多復雜的問題。在法律上,如果這些支出是以禮物的形式給予對方的,那么這些支出通常是不能要求返還的,因為禮物的本質是一種自愿性質的贈與,而不是一種債務關系。
然而,如果這些支出是以借款的形式給予對方的,那么就可以要求返還。此外,如果這些支出涉及到共同購買某些物品或服務,并且有相關的協議或約定,那么也可以根據這些協議或約定要求返還。但是,如果這些支出是純粹基于個人感情和愛意的付出,并沒有任何書面約定或明確的協議,那么要求返還這些支出可能會引起對方的不滿和矛盾。
因此,在處理這種情況時,雙方應該溝通并盡量尋求和解。如果這些支出的性質確實是借款或者共同購買物品或服務的付款,那么雙方可以就具體的數額和方式進行協商。如果這些支出是以禮物的形式給予對方的,那么就要理性看待這些費用,并且認識到這些支出代表的是愛和感情,而不是一種可要求返還的債務。
戀人之間因分手寫的的借條欠條有效嗎
法律分析:這是一個比較復雜的問題,一般法理上認為情債是一種自然之債,但實際并不盡然。因為人的情感是復雜的,在復雜情感下所作的行為未必是理性的。情債大致分為兩種:一種是戀人之間的債務;還有一種是婚外情之債。男女同居期間或分手后所寫借條,如果雙方均無配偶,內容不違反社會善良風俗的,可以予以支持。如果一方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同居的,一般不予支持。有配偶而與第三者同居,并向第三者給付大額資金或財產,配偶起訴第三者要求返還的,應區分第三者是否為善意并作分別處理。第三者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同居并接受大額資金交付,對方配偶要求返還的,應當予以適當返還,已消耗或具有個人特征的物品一般不再返還;第三者不知對方有配偶,且能夠證明其主觀上是善意的,可以不予返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合同成立: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實際履行完成時。
男女朋友分手后該如何處理戀愛期間花出去的錢?
愛情幸福甜蜜,但并不是所有的戀愛都能收獲完美的愛情。對于彼此之間不合適的戀人來說,分手在所難免…在分手以后,有些人會要求對方將戀愛期間給對方花的錢返還回來。
對于這個問題,可以采用通過借貸關系花的錢需要返還、以贈予性質花的錢不用返還,以及數額很少的錢無需返還這三種方式來解決。
1,戀愛期間通過借貸關系花的錢是需要返還的。
根據相關規定,兩個人之間屬于借貸關系所花的錢是需要返還的…即使在戀愛期間,戀人之間以借貸關系而花的錢也是必須返還的。只不過對于結婚以后的夫妻來說,那些錢已經算是夫妻之間共同的錢,所以就談不上返還了。但是雙方一旦分手,這些錢就必須返還。
2,如果在戀愛期間花的錢屬于贈予性質,就不用返還。
在戀愛期間花的錢當中有一部分是屬于贈予的性質,以這種狀態花出去的錢是不用返還的…這種花出去的錢是以當事人自覺自愿的狀態給對方花的,是「贈予」給對方的。在贈予行為發生以后,那些錢就歸另一方所有,因此也就不用返還了。即使花錢的一方要求對方返還,也是不受支持的。
3,為對方在戀愛期間花的數額很少的錢無需返還。
除了借貸與贈予之外,在戀愛期間還有一部分花出去的錢也無需返還。這樣的錢就是那些數額很小的錢…比如說雙方共同出行時等車票錢、比如買一些小食品花的錢等…這些錢數額很小,如果要求對方返還的話,會給人留下小肚雞腸的感覺,印象實在不好…因此對于戀愛期間花的這些數額很少錢,就不必要求對方返還了。
男子分手后起訴女友返還戀愛期間4萬轉賬勝訴,法院的判決依據是什么?
法院認為李某向前女友張某轉賬的數額不具備520、1314這樣的特殊意義,同時張女士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兩人之間的轉賬是贈與行為,因此法院判決李某勝訴。
日前,“一男子起訴女友返還戀愛期間的轉賬四萬余元”的新聞引發輿論關注。事情的經過是這樣的,2024年8月相戀一年多的李先生和張女士因爭執和性格不合原因分手。分手后李某多次要求前女友張某退還戀愛期間的轉賬共計四萬多元,張某稱李某無權向自己討要,多次追討無果后李某將前女友張某告上法院。
張某稱當時兩人屬于戀愛關系,李某支持她創業,轉賬的四萬多元是贈與她開美甲店的,并非借貸關系產生的轉賬。李先生表示他從未表示過贈與,況且每次轉賬都是2000、5000五千這樣大的數額。對此,法官表示戀愛期間具備特殊意義的金額,如520、1314、888、999是贈與,不會認定為借貸關系。兩人之間的轉賬沒有特殊意義,同時張某無法提供相關證據,最后法院判決張女士返還李某四萬多元的轉賬。
判決結果出來后,網友對此事的評價不一,有人認為李某太過小氣,在戀愛中的轉賬都要討回去;也有網友認為李某這樣的行為合理合法,情侶之間多次的大額轉賬不會是贈與,要回來是合理的。
我更傾向于后一種說法。若是李某真的小氣,可能要求張某歸還的還有戀愛期間購買的禮物等,現在他要的是多次轉賬,說明李某當時是出于和張女士走進婚姻殿堂的想法才會轉賬。結果二人半路分道揚鑣,奔著結婚去的、支持張某開店的錢當然要討要回來,不然李某可就“竹籃打水一場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