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爭議是否可以到法院起訴
要求公司補繳社保直接去法院起訴可以嗎
要求公司補繳社保直接去法院起訴是可以的。用人單位有義務為勞動者按時繳納社會保險,如未按時繳納,勞動者有權向勞動監察大隊、社保部門投訴要求補繳。但補繳社保的請求不在勞動仲裁和法院的管轄范圍之內。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全文》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愿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全文》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后,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曾律師請問單位不交社保勞動仲裁不受理到法院可以起訴
對于用人單位不繳社保,有三種途徑救濟,即勞動爭議仲裁;向勞動監察或者社會保險基金征收機構投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社會保險法》第 八十三條 條第 三 款規定:“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依法處理。”但因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社會保險的爭議種類較多,且牽涉行政部門,司法實踐中,通過司法途徑來解決社保爭議在不同的地方出現了不同的處理方式,表現為:勞動仲裁部門不予受理,法院也不受理;勞動仲裁部門受理,法院不受理;仲裁部門受理,法院也受理。
社保爭議的司法救濟途徑全國差異性如此之大,源于對社保爭議認識的不同,有的觀點認為,社保爭議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用人單位或勞動者之間三方的社保爭議,由于一方當事人是享有行政授權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因此,應當通過行政方式解決,不能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例如:勞動仲裁部門、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都有調解職責,但社保爭議由于具有強制性是不能調解的;有的觀點認為,用人單位為勞動者依法參保屬于法定的義務,也屬于勞動者基本的勞動權益,在勞動者基本權益受到侵害時,當然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的方式解決,而且《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已經明確“社保爭議”屬于勞動爭議的范疇。
對于公司不繳社保,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勞動監察和社會保險費征收稽核部門一定會受理,可以向勞動監察或者社會保險費征收稽核部門投訴。
社保爭議糾紛法院是否直接受理
近幾年以來,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逐漸提高現在的生活有了穩定的保障之后往往都會開始對自己的未來進行打算, 所以保險行業的發展也就是理所當然的了, 而許多公司企業也需要為員工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那么社保爭議糾紛法院是否直接受理?我整理了相關的內容,希望對您有幫助。
社保爭議糾紛法院是否直接受理
1、社保應該屬于法院受理范圍。關鍵是起訴中關于社保部分的請求,是否對仲裁時的請求做了變更,因為如果變更了請求事項。基于仲裁前置的原則,法院不能受理。
2、仲裁支持社保補交,可以對其他事項進行起訴,如果企業不起訴或雖起訴但未起訴社保部分,則仲裁裁決關于社保的部分雙方都無異議,法院會認定裁決關于社保部分有效,并在判決書中體現的。
社保糾紛的種類和解決辦法
司法實踐中,常見的社保糾紛有四種:
1、社會保險損失賠償糾紛。指保險事故發生后,勞動者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賠償因其不交、少交或遲交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所帶來的社會保險待遇損失糾紛,司法實踐中一般包括工傷損害賠償糾紛和醫療保險賠償糾紛。這種糾紛性質上屬于勞動爭議。
2、參保糾紛。指用人單位依法應當參加社會保險而未參加,勞動者要求建立社會保險關系的糾紛。這種糾紛性質上屬于行政爭議。
3、不交、少交或遲交社會保險費糾紛。指社保關系建立后,用人單位不積極履行繳費義務的幾種表現形式,是社會保險費瑕疵繳納行為。這種糾紛性質上屬于行政爭議。
4、社會保險金發放糾紛。這種糾紛性質上屬于行政爭議。
遇到這四種社保糾紛,主要有行政處理和司法救濟兩種方式。
(一)行政處理方式
從對社會保險糾紛的性質分析中可知,對于社會保險參保糾紛、因瑕疵繳納行為引起的糾紛及保險金發放糾紛這三種糾紛均應采用行政處理方式,而不應作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
(二)司法救濟方式
司法實踐證明,不區分各種社會保險糾紛的性質而將其一概作為勞動爭議案件予以受理。因為社會保險糾紛的性質決定了在適用司法救濟方式時必須嚴格限定其適用范圍。具體包括兩種情形:
1、對于社會保險賠償糾紛應作為勞動爭議案件予以受理。
2、勞動者對勞動行政部門的處理不服時,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要求公司補繳社保直接去法院起訴可以嗎
要求公司補繳社保直接去法院起訴是可以的。用人單位有義務為勞動者按時繳納社會保險,如未按時繳納,勞動者有權向勞動監察大隊、社保部門投訴要求補繳。但補繳社保的請求不在勞動仲裁和法院的管轄范圍之內。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單位未繳社保,要求單位補繳,為了實現這個目的,維權的方案很關鍵,向法院起訴當然可以,但是在向法院起訴之前,務必要評判分析一下,案件判決結果的走向,否則幾場官司打下來,無功而返。
如果選擇要求單位補繳社保,先了解一下當地法院,對待此類爭議糾紛,是如何處理的,法院如果是支持勞動者的訴求的,那就先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裁決不予支持時,再向法院起訴;如果此類要求單位補繳的糾紛,法院都是不支持的,就不要采用這樣訴訟的方式去處理了,就應該另辟蹊徑,譬如行政途徑去處理,以免法院起訴達不到所期待的目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勞動者仲裁確認了勞動關系,如何要求單位繳納社保,單位不繳可以到法院起訴嗎?
單位不給繳納社保,勞動仲裁后,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第七十八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補繳社會保險的爭議是不是歸法院管?
1、因用人單位為參加社會保險,勞動者向用人單位追索相關保險待遇,而發生的爭議。如追索工傷保險待遇、生育保險待遇、失業保險待遇、報銷醫療費用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項規定的“勞動者退休后,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當事人不服勞動仲裁后,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故該類糾紛屬于勞動仲裁和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
2、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要求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該類案件既不屬于勞動仲裁的受案范圍,也不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100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13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社會保險基金。”因此,各地法院根據上述規定認為,社會保險的征繳應屬于行政機關的行政職責,由此引發的爭議應屬于行政爭議而非勞動爭議,不應納入勞動仲裁和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而應該由勞動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稅務機關行使行政職權強制追繳,勞動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稅務機關不履行征繳職責,勞動者可以其行政不作為對其提起行政訴訟,由人民法院通過行使行政審判權判令其履行法定職責。
3、用人單位已經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參保手續,但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不足而引起爭議的,也不屬于勞動仲裁的受案范圍,因為用人單位在參保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有審核繳費基數的職責,勞動者如對繳費基數產生異議,可參照《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勞動保障部令第13號)第六條第二項的規定,經辦機構未按規定審核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行政復議。
欠繳社保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嗎
法律分析:不可以,可以向勞動部門投訴或者申請仲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公司沒有給買社會保險費用能去法院告么?
可以的。
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的總原則: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 ,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后,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