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履行地怎么確定(勞動合同履行地如何確定)
怎么證明在此地履行勞動合同
法律主觀:
一、勞動合同履行地如何證明
很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由此確定,本案中具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被申請人所在地即f市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對于用人單位所在地,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十二條的規定:“勞動合同履行地為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用人單位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注冊、登記地。用人單位未經注冊、登記的,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條的規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因此,用人單位的住所地是指用人單位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當用人單位的注冊登記地與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不一致時,用人單位的主要營業地或辦事機構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
則對于用人單位所在地,可得出以下三種情形:
1)用人單位已注冊登記地,且注冊登記地與單位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一致,則單位所在地為同一個地點。
2)用人單位已注冊登記地,但注冊登記地與單位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不一致,則單位主要營業地或者辦事機構為單位所在地。
3)用人單位未注冊登記,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一般情況下,該地與單位主要營業地或者辦事機構是相一致的。
二、合同義務轉讓的情形
1、免責的債務承擔
免責的債務承擔,是指第三人取代債務人的地位而承擔全部債務,使債務人脫離合同關系。它分為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債務承擔合同和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債務承擔合同二種方式。
1)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債務承擔合同三、什么時候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2)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債務承擔合同
2、免責的債務承擔的效力
并存的債務承擔,又稱債務加入,指債務人并不脫離合同關系,而由第三人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并存的債務承擔成立后,債務人與第三人成為連帶債務人。
實踐中,并存的債務承擔往往因第三人以擔保債的履行為目的加入合同關系而成立。但并存的債務承擔與保證性質不同。第三人因加入合同關系而成為主債務人之一,依連帶債務的規定,債權人可徑向第三人請求履行全部債務。
并存的債務承擔以原已存在有效的債務為前提。原來的合同關系雖有可撤銷或解除的原因,但在撤銷或解除以前,仍可成立并存的債務承擔。第三人所承擔的債務應與承擔時的原債務具有同一內容,不得超過原債務的限度。承擔后發生的利息及違約金、賠償損失等,應一并承擔。
第三人加入債的關系后,得以原債務人對抗債權人的事由對抗債權人。
并存的債務承擔成立后,債務因原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全部清償而消滅。債務的消滅系因第三人的清償或其他方式(例如抵消)引起時,在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可能發生求償關系。
三、不得轉讓的情形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除了以下這些情況的義務問題不可以轉讓,其它義務只要債務人在經過債權人的同意后,將其義務轉讓給第三人的,該行為有效。這些情況有:
首先是一些專屬人身性的義務不能轉讓,比如一些夫妻關系、贍養關系的義務等。其次是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明確約定不得轉讓的義務,這種特定指出的義務具有專屬性,不得轉讓。最后就是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強制性義務。綜上所述,可以由勞動合同來證明,如果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可以由自己同事證言,錄音錄像來證明勞動合同履行地。
法律客觀: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第八條
勞動合同履行地為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用人單位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注冊、登記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用人單位未經注冊、登記的,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者主管部門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
怎樣確定勞動合同履行地?
勞動合同履行地為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勞務合同履行地如何確定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實際履行地的地點為:
1、勞動者的實際工作場所地;
2、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即單位注冊、登記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3、單位未注冊登記的,為出資人、開辦單位或者主管部門所在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第八條 勞動合同履行地為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用人單位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注冊、登記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用人單位未經注冊、登記的,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者主管部門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
勞動合同的履行地怎么確定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履行地為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注冊、登記地確定。
法律依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八條 勞動合同履行地為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用人單位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注冊、登記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用人單位未經注冊、登記的,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者主管部門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有多個勞動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員會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案件受理后,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發生變化的,不改變爭議仲裁的管轄。
如何劃分勞動合同履行地
法律主觀:
一、怎么確認勞動合同履行地
勞動合同履行地是勞動者與有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的地點,這個地點有可能是用人單位所在地,有可能是其他地方。而對于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合同履行地為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用人單位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注冊、登記地。用人單位未經注冊、登記的,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因此,用人單位的住所地是指用人單位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當用人單位的注冊登記地與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不一致時,用人單位的主要營業地或辦事機構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
則對于用人單位所在地,可得出以下三種情形:
(1)用人單位已注冊登記地,且注冊登記地與單位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一致,則單位所在地為同一個地點。
(2)用人單位已注冊登記地,但注冊登記地與單位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不一致,則單位主要營業地或者辦事機構為單位所在地。
(3)用人單位未注冊登記,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一般情況下,該地與單位主要營業地或者辦事機構是相一致的。
二、勞動合同糾紛的管轄
1、勞務合同糾紛的處理采用仲裁前置的處理程序,對仲裁結果不滿意的,一方可以依法到法院起訴。
依據《勞務合同糾紛調解仲裁法》第21條規定:“勞務合同糾紛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務合同糾紛。勞務合同糾紛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務合同糾紛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務合同糾紛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務合同糾紛仲裁委員會管轄?!贝藯l規定了勞務合同糾紛仲裁的勞動合同履行地優先管轄原則。
2、對于仲裁的結果,勞務合同糾紛雙方的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這種訴訟會有三種情形:
(1)員工起訴,若員工起訴,那么員工一般是在勞動合同履行地起訴,這樣就不會出現仲裁管轄地與法院管轄地不一致的情形;
(2)企業起訴,若企業起訴,那么就有可能出現起訴地與仲裁地不一致的情形;
(3)雙方都起訴,若雙方都起訴,那么從便于勞動者的角度出發,應當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轄。
3、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所在地不一致,仲裁是由勞動者在合同履行地提出的,起訴是由企業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提出的。
三、勞動合同糾紛怎么申請勞動仲裁
1、申請。首先申訴人應在權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書面提出申請。當事人按仲裁委員會提供的《申訴書》填寫一式二份,附勞動合同、身份證復印件及相關的證據材料;申訴人系用人單位的,應附營業執照有效影印件。上述提交的材料系復印件的應帶原件核對。
2、受理。自當事人提交符合填寫要求的申訴書之日起7日內,仲裁委員會將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決定,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通知當事人。
3、委托。當事人可以委托不超過二名的律師或其他人代理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明確委托事項和權限。
4、舉證。勞動爭議案件一般由申訴人提供證據;因用人單位應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責提供證據。
5、審理。雙方當事人應按仲裁庭指定的時間到達指定的地點參加庭審活動。申訴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的,按撤訴處理;被訴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的,仲裁庭可進行缺席審理并作出缺席裁決。
6、調解。仲裁員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先行調解,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在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7、裁決。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結案。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一般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內結案;如案情比較復雜的,經批準最多可延長30天。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第五百一十一條第三項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怎么確定勞動合同實際履行地
法律分析: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合同的履行地按下列原則確定:1、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2、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3、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4、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履行地如何確定 勞動合同應當包括哪些條款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履行地的確定方式是勞動合同履行地為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用人單位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注冊、登記地。
用人單位未經注冊、登記的,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
勞動合同應當包括的條款有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履行地怎么確定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履行地的確定應為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及工資報酬支付地。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產生爭議后,勞動者有證據證明實際工作地點的,可就近選擇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履行地如何確定 勞動合同應當包括哪些條款
法律主觀:
勞動合同應當包括哪些條款 (一)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1、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勞動報酬; 5、勞動紀律;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二)勞動合同的可備條款: 1、法定可備條款: (1)勞動合同可以約定 試用期 ,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2)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 商業秘密 的有關事項; 2、約定可備條款,即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需注意以下問題 (一)當事人雙方應首先衡量本身是否具備招工的條件; (二)訂立勞動合同既要符合國家法、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又要結合實際; (三)勞動合同的內容要簡繁得當,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詳細的內容,可以從簡,對于國家法律、法規,沒有具體規定的,應當盡量作出詳細具體的規定; (四)勞動合同中的用語要力求準確、明白,避免使用容易產生誤解或歧義的詞語; (五)雙方當事人的責任規定要明確,責任不僅是勞動合同的核心,也是處理的依據之一; (六)勞動合同訂立的日期和生效的日期要明確。 《 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 居民身份證 或者其他有效 身份證 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約定不明確的解決】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 同工同酬 ;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可以來網找專業的律師為你提供咨詢服務是最好的選擇,這里律師會帶你了解相關 法律知識 等內容,替你解答自己的疑問。
法律客觀: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履行地為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用人單位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注冊、登記地。用人單位未經注冊、登記的,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
勞動合同履行地如何確定
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根據查詢華律網顯示,勞動合同履行地的確定標準為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確定合管轄爭議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