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傷殘鑒定標準是怎樣規定(交通傷殘鑒定在哪個部門做)
交通事故傷殘認定標準
交通事故傷殘認定標準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對于受傷的人員進行傷殘程度評定并確定傷殘等級的標準。按照《交通事故索賠處理辦法》規定,傷殘等級分為10級,從1至10級,每級對應一定的賠償標準。
交通事故傷殘認定標準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對于受傷的人員進行傷殘程度評定并確定傷殘等級的標準。傷殘等級分為10級,從1至10級,每級對應一定的賠償標準。具體的標準如下:一級:因交通事故僅遭受輕微損傷,不影響正常工作能力,按照傷害賠償、護理費、誤工費等進行賠償;二級:因交通事故遭受輕微損傷,影響正常工作能力,按照傷害賠償、護理費、誤工費等進行賠償;三級:因交通事故遭受部分失能或功能喪失,需進行康復治療,按照傷害賠償、護理費、誤工費、康復費等進行賠償;四級:因交通事故遭受嚴重損傷導致不能從事原有職業工作,按照傷害賠償、護理費、誤工費、康復費、失業津貼等進行賠償;五至十級:因交通事故遭受失明、失聰、肢體殘疾、精神障礙等嚴重傷殘,賠償標準較高。需要注意的是,傷殘認定應當由具備相關資質的醫院或鑒定機構進行,并應當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同時,如果受傷人員對傷殘認定結果不滿意,可以提出復查或者申請仲裁、訴訟等方式予以解決。
交通事故傷殘認定標準是否適用于所有交通事故?是的。根據《交通事故索賠處理辦法》的規定,交通事故傷殘認定標準適用于所有交通事故。不論是機動車、非機動車還是行人,只要在交通事故中受到傷害,都可以按照標準進行傷殘認定。
交通事故傷殘認定標準是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標準之一。受害人需要及時了解自己的賠償權利和應該獲得的賠償金額,并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同時也應當盡可能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提高交通安全意識。
【法律依據】:
《交通事故索賠處理辦法》第三十八條 鑒定機構和醫院應當依據本辦法的傷殘等級標準進行傷殘鑒定。
交通事故傷殘評定標準是什么
交通事故傷殘評定標準:
第一、人體傷后治療效果。
第二、殘疾與事故、損傷之間的關系。
第三、交通事故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由損傷引起的并發癥或者后遺癥。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五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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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交通事故傷殘 指因 道路交通事故 損傷所致的人體殘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結構的異常及其導致的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能力不同程度喪失。根據道路 交通事故受傷 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i級(100%)到第x級(10%),每級相差10%。 1、傷殘鑒定分兩種:精神鑒定、肢體鑒定。另外還有一個“三期”鑒定,即誤工期、營養期、護理期的鑒定。上海精神鑒定費用一般是2400元,肢體鑒定一般是1800,三期鑒定一般是800元。 2、 交通事故發生后 ,傷殘鑒定之前需要去 處理交通事故 的交警隊拿一個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 委托書,又叫推介書,2012年上海交通事故傷殘鑒定跟2011年上海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比較有所變化。 2011年是受害方從交警隊拿了交通事故傷殘鑒定委托書后可以自己去或者委托律師去相關的八家 司法鑒定機構 做鑒定,2012年上海交通事故傷殘鑒定則是在交警隊拿交通事故傷殘鑒定委托書的時候就要從委托書上面的六家機構先確定好哪一家,也就是說,讓當事人當場作出選擇,且機構有所減少。 3、如果不愿意采用以上方式,還可以先就 交通事故案件 起訴立案,不計算具體賠償數額,然后請求法院出具交通事故傷殘鑒定委托書,也可以去 做傷殘鑒定 。 4、肢體鑒定時間一般是受傷3個月后去做,精神鑒定一般是受傷6個月后去做,具體根據受傷者恢復情況。 5、經過法院委托的鑒定一般不會被推翻,如果是受害方自己委托去做的鑒定,肇事方或者保險公司有可能不認可,有權 申請重新鑒定 ,法院方面是否準許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如果自己委托所作的傷殘鑒定被推翻,則之前的鑒定費對方不承擔,要受害方本人承擔該交通事故第一次的無效傷殘鑒定委托費用。
法律客觀:
《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4.1
應以損傷治療后果或者結局為依據,客觀評價組織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礙程度,科學分析損傷與殘疾之間的因果關系,實事求是地進行鑒定。
受傷人員符合兩處以上致殘程度等級者,鑒定意見中應該分別寫明各處的致殘程度等級。
4.4
本標準將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劃分為10個等級,從一級(人體致殘率100%)到十級(人體致殘率10%),每級致殘率相差10%。致殘程度等級劃分依據見附錄A。
4.5
依據人體組織器官結構破壞、功能障礙及其對醫療、護理的依賴程度,適當考慮由于殘疾引起的社會交往和心理因素影響,綜合判定致殘程度等級。
車禍后以什么為標準傷殘鑒定
法律主觀:
關于車禍傷殘鑒定標準,根據最新的法律規定,交通事故案件的傷殘鑒定統一適用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該標準由五部委發布,并且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不僅是車禍,包括一般的人身損害,全部是適用該標準。該標準主要是根據傷者傷情的恢復程度以及功能喪失程度來評定傷殘。該標準實行之前,交通事故案件統一適用交通事故領域的專業的傷殘評定標準,新舊標準相比新標準變得更嚴格了一些,在評談尺度把握方面更緊了一些。簡單舉例,老標準中四個肋骨即構成十級傷殘。新標準中要達到六個肋骨,才構成十級傷殘。因此評談標準在很大程度上變嚴了。
法律客觀:
《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4.1鑒定原則應以損傷治療后果或者結局為依據,客觀評價組織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礙程度,科學分析損傷與殘疾之間的因果關系,實事求是地進行鑒定。受傷人員符合兩處以上致殘程度等級者,鑒定意見中應該分別寫明各處的致殘程度等級。4.4致殘等級劃分本標準將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劃分為10個等級,從一級(人體致殘率100%)到十級(人體致殘率10%),每級致殘率相差10%。致殘程度等級劃分依據見附錄A。4.5判斷依據依據人體組織器官結構破壞、功能障礙及其對醫療、護理的依賴程度,適當考慮由于殘疾引起的社會交往和心理因素影響,綜合判定致殘程度等級。
交通傷殘評定標準
法律主觀:
交通事故如果有造成人身財產損失的,那么對此人身賠償需要先進行傷殘鑒定之后才能夠約定,傷殘越嚴重,賠償越多。一、交通傷殘等級標準傷殘等級評定標準是根據傷殘的嚴重程度來判定傷殘的等級,分為一級到十級傷殘。傷殘等級評定標準并無統一的鑒定標準。不同的對象不同事由導致的傷殘適用不同的傷殘鑒定標準。1、檢驗、鑒定、評估機構、人員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托或者當事人委托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檢驗、鑒定、評估。檢驗、鑒定、評估結果確定后,應當出具書面結論,由檢驗、鑒定、評估人簽名并加蓋機構印章。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后二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后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鑒定。3、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評估結論后三日內另行委托檢驗、鑒定、評估,并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4、申請重新檢驗、鑒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相同。5、評定書。評定人評定結束后,應制作評定書并簽名。評定書包括一般情況、案情介紹、病歷摘抄、檢驗結果記錄、分析意見和結論等內容。6、不同的鑒定機構對同一鑒定對象出具多份鑒定結論,若各鑒定機構均具有法定鑒定資格時,應依據鑒定機構級別的高低,一般應采信高一級別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排除那些級別較低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二、對方不認可傷殘鑒定結論怎么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委托的鑒定,一般是由傷者單方委托的,如果對方不認可鑒定結論而向法院申請重新鑒定的話,法院大多數會同意重新鑒定。如果對方當事人不服法院委托作出的鑒定結論而申請重新鑒定,除非有非常充分的法定事由,一般不會再次重新鑒定。目前,有些人稱與某些鑒定機構關系很好,可以多做傷殘等級。但是作為患者本身要清楚,保險公司都有專業的醫療核賠人員對傷殘等級進行審核,一旦認為患者不構成該等級的傷殘,申請重新鑒定,不僅耗時耗力,還可能重新鑒定的結果對自己不利。當然,當事人也不要過于擔心鑒定結論被對方推翻,根據我們的司法經驗,只要做出的鑒定結論符合客觀實際,對方也不會提出異議。三、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流程1、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交通事故受傷致殘并需要進行傷殘評定的,必須在治療終結后15日內,即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癥治療終結后15日內,由受傷的當事人先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才可以進行評定。如受傷的當事人不提出申請的,則視為一般受傷。2、應當向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以書面形式提出,公安機關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后30日內作出傷殘評定,并制作傷殘評定書送達當事人。3、公安機關評定傷殘等級的依據包括醫院證明、公安部關于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受傷人員符合兩處以上傷殘等級者,應以傷殘程度重的等級作為最終評定結論,但須分別寫明各處的傷殘等級。4、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書后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這里的“當事人”僅指交通事故中因傷致殘的當事人,不包括未受傷的另一方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傷殘等級評定標準是根據傷殘的嚴重程度來判定傷殘的等級,分為一級到十級傷殘。傷殘等級評定標準并無統一的鑒定標準。
法律客觀: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九十二條 因確定損害賠償的數額,需要進行傷殘評定、財產損失評估的,由各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資質的機構進行,但財產損失數額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委托。當事人委托傷殘評定、財產損失評估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條 檢驗、鑒定費用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自行委托傷殘評定、財產損失評估的除外。
道路交通傷殘的鑒定標準
法律主觀:
1、 道路交通事故 人體 傷殘鑒定標準 : (1)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 (2)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3)社會交往能力輕度受限。 2、判斷依據為:依據人體組織器官結構破壞、功能障礙及其對醫療、護理的依賴程度,適當考慮由于殘疾引起的社會交往和心理因素影響,綜合判定致殘程度等級。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道路 交通事故受傷 人員傷殘評定》 本標準規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原則、方法和內容。本標準適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
法律客觀: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九條
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對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鑒定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對精神疾病的鑒定,由具有精神病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鑒定機構確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交通事故評定傷殘標準
交通事故傷殘評定標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指派或聘請的具有專門知識、承擔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人員在客觀檢驗的基礎上,評價確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等級。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交通事故受傷致殘并需要進行傷殘評定的,必須在治療終結后15日內即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癥治療終結后15日內,由受傷的當事人先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才可以進行評定,如受傷的當事人不提出申請的,則視為一般受傷。申請應當向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以書面形式提出,公安機關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后30日內作出傷殘評定,并制作傷殘評定書送達當事人。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并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門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第三條 傷殘評定應以人體傷后治療效果為依據,認真分析殘疾與事故、損傷之間的關系,實事求是地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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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標準是怎樣的
法律主觀: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標準是這樣的:需要醫生對受害人的傷情進行檢查,再加上司法鑒定機構的專業評判,才能知道具體傷殘等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鑒定機構確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法律客觀: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九條
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對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鑒定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對精神疾病的鑒定,由具有精神病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鑒定機構確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1—10級傷殘鑒定標準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傷殘等級分為1-10級別,其中1級傷殘劃分依據為: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意識消失;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社會交往完全喪失等。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五十四條 鑒定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鑒定,并出具書面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由鑒定人簽名,鑒定意見還應當加蓋機構印章。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委托人;
(二)委托日期和事項;
(三)提交的相關材料;
(四)檢驗、鑒定的時間;
(五)依據和結論性意見,通過分析得出結論性意見的,應當有分析證明過程。
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應當附有鑒定機構、鑒定人的資質證明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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