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的房子誰有繼承權(母親的房子誰有繼承權 離婚了)
我和老公房產證上有母親的名字母親不在了哥哥有什么利益糾紛嗎?
房產證上有母親的名字,證明母親享有對該房屋的權利外觀,也有可能母親確實在實體上享有對該房屋的部分利益,母親去世之后作為母親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哥哥有可能繼承該房屋的相應利益。那此時就需要分情況討論。
一、母親對該房屋享有部分利益
1.母親立下遺囑。
(1)如果母親立下遺囑,表明將其所有的該房屋的部分份額均由哥哥繼承,若該遺囑合法有效,并且哥哥也主張其基于遺囑所應當享有的利益,則最終屬于母親部分的房屋份額,可能會由哥哥繼承。
(2)如果母親立下遺囑,表明將其所有的房屋份額,均由題主繼承,若該遺囑合法有效,并且題主也主張其基于遺囑所應當享有的利益,怎么這個房屋就與哥哥完全沒有關系了。
2.母親未立下遺囑
如果母親沒有立下遺囑,那么母親所享有的該房屋的份額在所有第一順位繼承人之間發生法定繼承,而哥哥作為母親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有權利繼承母親的份額。
二、母親對該房屋不享有利益
如果母親對該房屋不享有任何利益,且哥哥因為繼承糾紛提起了民事訴訟,則題主可以向法官當庭表示該房屋的所有權屬性存在爭議,母親雖然作為該房屋的登記人但實際上并不享有與該房屋有關的任何利益,該房屋僅系題主與丈夫的夫妻共同財產,則若法官認為該房屋確實權益存在爭議,則法官不會在繼承糾紛中處理該房屋的有關份額。題主可以另案提起確權之訴或分家析產之訴,以此來確定自己和丈夫享有該房屋的全部所有權,母親與該房屋無任何利害關系。
綜上,哥哥是否享有對該房屋的利益的前提,是母親是否享有對該房屋的部分利益。題主可以搜集相關的證據,證明自己享有該房屋的完全所有權,包括出資記錄、你和母親的聊天記錄、錄音錄像、或者母親表明該房屋與其無任何關系的說明。
母親去逝,父親讓子女公證放棄房產繼承權,房屋歸父親一人擁有。
一,母親去世時,公證過房屋放棄繼承權,是放棄的母親的遺產部分的繼承權,父親去世了,要看父親有沒有留遺囑,如果有,那就以遺囑為準,如果沒有,那就進入法定繼承,你作為他的子女,當然是可以繼承該部分遺產的。
二,在繼承法中,被繼承人的父母(包括有撫養義務的繼父母)子女(包括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配偶(不管結婚登記的時間有多久,也不管是第幾次婚姻)都是遺產的第一序位繼承人。原則上同一序位繼承人應該等額繼承(平均分配遺產)
三,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序
1,根據我國《繼承法》第10條的規定:
第一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個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12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在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母親的房子誰有繼承權
要看母親的房產誰有權繼承,首先要看母親是否留有遺囑,有遺囑的,應按遺囑執行。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辦理。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母親房產法定繼承人的順序為:
1、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財產屬于個人財產嗎
1、如果繼承人在沒有結婚登記時繼承的遺產,則屬于個人遺產;
2、如果繼承人在婚姻存續期間繼承的遺產,若夫妻雙方約定了繼承財產屬于雙方共同所有,那么屬于共同財產;
3、若沒有約定,按個人財產而定。法律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母親過世了,房產證是母親的名字,哪些人有繼承權
法律分析:房產證是母親個人名字,但房子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一半歸配偶所有,另一半是遺產。遺產繼承方式:有遺囑的,按有效遺囑繼承,無遺囑的,由配偶、父母、子女共同繼承。繼承人可以協商分配,不能協商的,一般平分,但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或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能多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