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二審上訴期限(刑事案件二審上訴期限是多少天開庭)
刑事案件申請再審的時間規(guī)定
法律主觀:
一、刑事案件申請再審期限是多久 當刑事案件申請再審的期限:兩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guī)范人民法院再審 立案 的若干意見(試行)》第十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 申訴 人在 刑罰 執(zhí)行完畢后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超過兩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 (一)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二)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再審新 證據 的舉證時限 再審新證據作為一種證據形式,原則上應當適用舉證時限的規(guī)定。對再審新證據的提出時間明確為“應當在申請再審時提出”。相對 民事訴訟法 的規(guī)定而言,該規(guī)定無疑有其積極作用。但是,再審新證據的舉證時限涉及的問題并非如此簡單,還需要進一步加以明確。 (一)申請再審當事人的舉證時限 對于申請當事人關于再審新證據的舉證時限,使用了“申請再審時”的提法, 民事訴訟證據規(guī)定 的本意,是將再審新證據的提出時間,限定于再審程序啟動之前,即“申請再審時限”是相對于再審審理而言的,應當包括當事人遞交申請再審書狀、人民法院進行形式審查和對再審事由進行實質審查階段。但是,如果允許當事人在這段時間內任意提出再審新證據,顯然不利于盡快固定爭點,不利于法院對再審申請進行審查。為此,必須進一步明確申請再審當事人提供再審新證據的期限。筆者認為,可以借鑒民事訴訟證據規(guī)定中的證據釋明制度,對于涉及到原審裁判事實認定的申請再審案件,審查再審申請的法官或者合議庭應當告知申請再審當事人可以提出再審新證據,并指定其提出期限,逾期舉證的不作為再審新證據對待處理,通過法院的釋明,可以引導申請再審當事人有效地舉證,同時也有利于及時發(fā)現再審新證據,提高再審審查的質量和效率。 (二)對方當事人的舉證期限 僅對申請再審一方當事人再審新證據的舉證時限作出了規(guī)定,卻沒有明確對方當事人可否提供再審新證據,以及提出再審新證據的時限。筆者認為,針對申請再審一方的再審新證據,對方當事人完全具有抗辯性地提出再審新證據的權利。只是其提出的證據應當符合再審新證據的條件,而且必須是針對再審新證據提出的抗辯。 再審新證據往往是申請再審一方當事人首先提出,對方當事人可能并不知悉,人民法院應當向對方當事人發(fā)送舉證通知,告知其有提供新證據的權利、時限及逾期的后果,以平等地保護當事人舉證權。由于當事人申請再審提供了新證據,可能啟動再審,也可能不啟動再審。因此,對方當事人提供新證據的舉證時限,并無相對確定的時間可供掌握。對于申請再審時提出了再審新證據的都召開聽證會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因此,可以將對方當事人舉證時限與聽證制度相銜接。對于提出再審新證據的再審申請,人民法院可以確定召開聽證會日期,并將對方當事人再審新證據睥舉證時限確定為聽證會召開之日。 一般來說大多數的刑事案件也是兩審終審制,也就意味著在經過 二審 法院審判之后,那么就是終審判決了,此時不允許當事人在提起上訴。但有些時候卻是存在二審判決錯誤的情況,此時符合條件的話,也是可以申請再審,也就是啟動審判監(jiān)督程序。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fā)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下列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一)違反本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guī)定的; (二)違反回避制度的; (三)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四)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刑事訴訟二審不服多久之內上訴
法律分析: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刑事案件二審判決后申訴期限
法律主觀:
刑事案件二審判決后申訴期限為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的兩年內。申訴是指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重新審查的處理案件的一種訴訟請求。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guī)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第十條 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超過兩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 (一)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二)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審上訴期限是多少天
法律主觀:
1、民事二審上訴期限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上訴權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刑事二審上訴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3、行政二審上訴期限 《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五條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fā)生法律效力。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刑事二審上訴期限是多少天
法律主觀:
1、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上訴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上訴期限為五日;2、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刑事案件發(fā)回重審期限幾個月?
刑事案件發(fā)回重審期限三個月。
案件當事人就其刑事案件提出申訴的,該案件被發(fā)回重審后的審理期限一般為三個月。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再審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刑事訴訟發(fā)回重審情形有:
1、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發(fā)回重審;
2、第二審人民法院發(fā)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應當裁定發(fā)回重審。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如下:
(1)違反本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guī)定的;
(2)違反回避制度的;
(3)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4)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5)其他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發(fā)回重審刑案件的程序如下:
1、發(fā)回重審的案件,應當重新設置案件編號。再審案件的發(fā)生是二審法院依法對一審案件進行監(jiān)督的結果。原審是否受理,以程序是否終結為依據,不以判決文書是否有效為依據。二審程序已經受理后,案件重新審理。因此,發(fā)回重審的案件應當根據重新審理的案件重新編號,并根據案件被發(fā)回的時間,按照立案法院收到案件的先后順序,決定重新審理。編號包括年份和序列號。至于復審程序,則不必在案件編號中體現出來,可以在復審文件中體現出來;
2、立案后發(fā)回再審案件的文件,不得按照第一審程序規(guī)定的文件類型送達。對于重新審理的案件,在案件重新審理后,當事人變更或者增加訴訟請求的,應當將變更或者增加的訴訟請求部分告知對方,與一審案件相同;
3、重新審理的案件,可以由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人數應當為單數。發(fā)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組成合議庭。再審原為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二審或者由上級人民法院提起的,應當按照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綜上所述,發(fā)回重審的刑事案件,必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審理期限為三個月。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原審人民法院對于發(fā)回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公訴案件的審限】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相關法律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二百四十一條
【重審審限】第二審人民法院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從收到發(fā)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