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刑事案件可以調解嗎(公訴刑事案件請律師有用嗎)
公訴可以和解嗎
公訴案件是可以和解的。可和解的案件主要可分成以下兩大類:
1、涉及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的,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2、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真誠悔罪,被害人自愿和解的話,可以和解。
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公訴案件可以和解嗎
法律分析:一般來說不可以,但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公訴案件可以和解嗎
一、公訴案件可以和解嗎
1、公訴案件是否可以和解,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
(1)公訴案件的刑事部分不能調解、不能私下和解;
(2)但公訴案件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可以由雙方和解或由法院調解。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七條
人民法院認定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對已經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一并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也可以告知附帶民事原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人民法院準許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公訴案件,對已經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可以進行調解;不宜調解或者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并告知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第一百九十八條
第一審期間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在第二審期間提起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可以在刑事判決、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二、公訴案件的步驟是什么
公訴案件的步驟如下:
1、公安機關、檢察院立案;
2、公安機關對案件情況進行偵查;
3、檢察院審查起訴;
4、人民法院對案件審判;
5、刑事執行機關實施已經生效的判決和裁定。
到法院以后刑事案件是否還可以調解
一般刑事案件,公訴人是原告,法院不能調解公訴人與被告人的爭議。所以說,刑事案件不能調解。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被害人是原告,法院可以就民事爭議部分進行調解。被害人得到滿意的賠償,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了,檢察院還要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這時,法院可以對被告人從輕處罰,但不能因為被害人要求而判被告人無罪。少數刑事案件是可以自訴的,自訴案件的原告是自訴人,法院可以進行調解。《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后六個月以內宣判。
可以刑事和解的案件:(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犯罪案件:1.雇兇傷害他人的;2.涉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3.涉及尋釁滋事的;4.涉及聚眾斗毆的;5.多次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6.其他不宜和解的。(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三)未成年人的輕微刑事案件可適用刑事和解。(四)熟人之間的案件可適用刑事和解(五)七十歲以上老年人的輕微刑事案件可適用刑事和解。
綜上所述,你的問題有得到解答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后六個月以內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