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人近親屬可以上訴嗎(自訴人的近親屬可以上訴嗎)
刑事訴訟中親屬可以提起上訴嗎
刑事訴訟是追究刑事責任的方式,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進行審理后,如果被告人對一審判決結果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由上級人民法院進行二審,那么刑事訴訟中親屬可不可以提起上訴?我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刑事訴訟中親屬可以提起上訴嗎
對刑事訴訟一審判決結果不服的,由當事人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或者由當事人的代理人上訴,如果當事人親屬是其代理人的,可以提起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九條 訴訟權利義務
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并可以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范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
第一百六十四條 上訴權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刑事訴訟上訴程序是怎樣的
1、上訴可以用書狀和口頭兩種形式提出。口頭上訴應當制作筆錄。
2、上訴可以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
(1)通過第一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上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上訴期滿后三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2)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上訴狀后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第一審人民法院。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上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接到上訴狀后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3、上訴狀內容應當包括:第一審判決書、裁定書的文號和上訴人收到的時間;第一審法院的名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提出上訴的時間;上訴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是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的,還應當寫明提出上訴的人與被告人的關系,并應當以被告人作為上訴人。
4、上訴人在上訴期限內要求撤回上訴的,應當準許。是否提出上訴,以他們在上訴期滿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為準。
5、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要求撤回上訴的,應當由第二審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如果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應當裁定準許撤回上訴;如果認為原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將無罪判為有罪、輕罪重判等,應當不允許撤回上訴,并按照上訴程序進行審理。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當事人也要可以委托代理人上訴,所以親屬是其代理人的,親屬可以上訴。
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近親屬可以上訴嗎
按相關法律規定,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六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近親屬可以上訴嗎?求答案
刑事訴訟中,
被告人的近親屬經過被告人的同意可以提出上訴,如果該近親屬是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則不需被告人同意即可提出上訴。
相關法律可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是要求債務人為一定的行為,在“行為債務”的債務人被第三人違法地拘禁或殺害的場定數額強行給職工分配借款任務,有的甚至按職務高低分配數額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多少。由于分配數額較大,職工本身又沒錢,只好向親朋好友借款合,由于債權不具有公示性,第三人
刑事判決書除了送給本人還送給家人嗎?親屬能要求上訴嗎?上訴的具體程序是什么?!!!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刑事判決書應當送達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和人民檢察院,不送給家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 被告人的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上述可以向原審人民依法提出,也可以向原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提出。
附: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 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
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后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第二百一十六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第二百二十條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在刑事自訴案件中,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嗎
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 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三十九條 被告人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繳、退賠的情況,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第一百四十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他人人身、財產權利構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國家賠償。
第一百四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和本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可以告知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放棄訴訟權利的,應當準許,并記錄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