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剝奪政治權利后還可以上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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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遺漏剝奪政治權利怎么處理
可以提起上訴或申請審判監督程序。在判決書中發現遺漏事項的,如果在上訴期內,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如果一審判決已經生效的,可以申請審判監督程序,在審判監督程序審理過程中,針對遺漏事項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撤銷一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黑社會判25年剝奪政治權力5年可以起訴反案嗎
通過查詢相關信息顯示。黑社會判25年剝奪政治權力5年可以起訴反案。因為犯罪分子被人民法院處以剝奪政治權利的處罰后,只要其符合上訴的條件,則是可以進行上訴的。上訴是指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具體消息可關注相關網站,獲得第一手權威信息。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還可以上訴嗎
法律主觀: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還可以上訴,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還可以上訴嗎
法律分析: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是可以上訴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四條 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第五十五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第五十六條 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
第五十七條 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條 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行期間。
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的規定,服從監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各項權利。
被剝奪政治權利后還可以上訴嗎
被 剝奪政治權利 后仍然可以上訴。 按相關法律規定,即使是剝奪政治權利之后,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上訴情形的,依然可以進行上訴。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 代理 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 一審 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面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 辯護人 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六條0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對可能判處三年 有期徒刑 以下 刑罰 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公訴 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剝奪政治權利之后還能上訴嗎?
剝奪政治權利之后還能上訴。
按相關法律規定,即使是剝奪政治權利之后,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上訴情形的,依然可以進行上訴。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必須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判決書10日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上訴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裁定,提出上訴的期限為5日。原審法院做出判決、裁定后,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請求。
有權提出上訴的人,包括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指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