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案人撒謊說被非法拘禁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大律云律師團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擅長領域:交通事故
報案人撒謊說被非法拘禁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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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案人撒謊說被非法拘禁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法律主觀:
法律客觀: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法律主觀:
被非法拘禁的,受害人應該想辦法報警。如果暫時不能報警的,可以和對方進行周旋,用錢財等理由保護生命安全。 在受害人報案后,公安機關應當立即處理涉嫌非法拘禁的案件。 如果情節嚴重,拘禁時間達24小時以上的,涉嫌刑事犯罪,應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不構成刑事案件,情節較輕的,可以由公安機關進行治安管理處罰。 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追究法律責任,但可以予以批評教育、訓戒。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 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