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簽了和解協議又驗傷(派出所簽了和解協議能反悔嗎)
派出所調解協議再驗傷有用嗎
法律分析:調解書是在雙方自愿的情況下達成的協議,雙方簽字后,調解協議生效,雙方當事人不能反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條 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和解后對方又去驗傷輕傷
法律分析:派出所調解以后,對方去鑒定傷情,對于驗傷的知情權利,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四十三條,對鑒定意見,偵查人員應當進行審查。對經審查作為證據使用的鑒定意見,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四十三條 對鑒定意見,偵查人員應當進行審查。對經審查作為證據使用的鑒定意見,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和解后對方又去驗傷輕傷
根據法律規定,致人輕傷的,已經構成刑事犯罪,在偵查期間,公安機關可以組織進行調解或和解,如果達成和解協議的,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提問 問:打成輕傷 但當時沒做法鑒定 經派出所已和解完 包賠對方了但對方又做了法鑒定還會追究責任嗎
如果將受害方打成輕傷,經派出所調解達成協議,賠償了受害人損失,該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即使對方現在又做了傷情鑒定,派出所也不會再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輕傷,是可以調解解決的。
如果受害人對民事賠償反悔,除非明顯顯失公平,否則,法院也不會另外判決。
行為人完全可以放心。
因打架,個人以和解,派出所還讓我們去做鑒定,該怎么辦
派出所通知去做鑒定,有多種原因,如傷情鑒定,指紋采集等,你應當積極配合,爭取從輕處理。若雙方對相互之間的傷害各自已經認識到自己的過錯,且進行了和解,只要不是刑事案件,公安派出所是可以不管了,但若一方已經給對方造成了輕傷或重傷害,構成刑事案件,從刑法學上講,刑事案件是不能和解的。
法律分析
打架時一方已經報警,公安機關也依法立案,即使雙方和解,公安機關仍是要立案偵查的,根據傷情鑒定,如果不嚴重的,不構成刑事立案標準,公安機關會先調解,雙方達成一致意見,都要承擔對方因傷害造成的損失。調解后,還要看具體案情,違法情節較輕的,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不予行政拘留。如果違法情況較嚴重,警方就雙方賠償或者其他事宜進行調解處理后,還是要處行政拘留的。如果調解不成,公安機關可以以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拘留15天,不構成刑事責任,可以到法院起訴,按照規定賠償。如果派出所以調解的方式處理,你認為不合理,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按照規定賠償,通過法律程序索要醫療費及相關合理賠償費用。如果將對方打致重傷,甚至危及生命,另一方要承擔刑事責任,并且給予一定的賠償,減少受害者的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雙方互毆都是輕微傷,派出所調解完了,調解協議也簽了。后面他又去做有異議做傷情鑒定,我必須去嗎?
如果調解完并且也履行了調解協議,那派出所就以調解結案,對方再去做鑒定就沒有意義了。
如果只是調解協議達成,還沒有履行,這個時候對方是可以要求再做鑒定的。
不過,按照你的描述,就是做鑒定最多也只是輕微傷,不用害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