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國家賠償需要什么材料(申請國家賠償的條件)
申請國家賠償程序檢察院要審核哪些材料
法律主觀:
申請國家賠償程序檢察院要審核的材料有:刑事賠償申請書;賠償請求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材料;證明原案強制措施的法律文書;證明原案處理情況的法律文書;證明侵權行為造成損害及其程度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材料;賠償請求人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九條
賠償義務機關有本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賠償。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十條
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中的任何一個賠償義務機關要求賠償,該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先予賠償。
申請國家賠償程序檢察院要審核哪些材料?
賠償請求人提出賠償申請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并接收下列材料: (一) 刑事賠償 申請書。刑事賠償申請書應當載明受害人的基本情況,具體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申請的時間。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提出申請的,應當問明有關情況并制作筆錄,由賠償請求人簽名或者蓋章。 (二)賠償請求人和 代理 人的 身份證 明材料。賠償請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應當要求其說明與受害人的關系,并提供相應證明。賠償請求人委托他人代理賠償申請事項的,應當要求其提交 授權委托書 ,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身份證明原件。代理人為 律師 的,應當同時提供律師執業證及律師事務所介紹函。 (三)證明原案強制措施的法律文書。 (四)證明原案處理情況的法律文書。 (五)證明 侵權行為 造成損害及其程度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材料。 (六)賠償請求人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賠償請求人或者其代理人當面遞交申請書或者其他申請材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當場出具加蓋本院專用印章并注明收訖日期的《接收賠償申請材料清單》。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明確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充的全部相關材料。 二、 人民檢察院收到賠償申請后, 國家賠償 工作辦公室應當填寫《受理賠償申請登記表》。 三、同時符合下列各項條件的賠償申請,應當 立案 : (一)依照 國家賠償法 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請求人身自由權賠償的,已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請求 生命健康權 賠償的,有傷情、 死亡證明 ;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財產權賠償的, 刑事訴訟 程序已經終結,但已查明該財產確與案件無關的除外; (二)本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三)賠償請求人具備國家賠償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 (四)在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請求賠償時效內; (五)請求賠償的材料齊備。 三、 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賠償申請,人民檢察院應當立案,并在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刑事賠償立案通知書》送達賠償請求人。 立案應當經部門負責人批準。 四、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賠償申請,應當分別下列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一)尚未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而請求人身自由權賠償的,沒有傷情、死亡證明而請求生命健康權賠償的,刑事訴訟程序尚未終結而請求財產權賠償的,告知賠償請求人不符合立案條件,可在具備立案條件后再申請賠償; (二)不屬于人民檢察院賠償的,告知賠償請求人向負有賠償義務的機關提出; (三)本院不負有賠償義務的,告知賠償請求人向負有賠償義務的人民檢察院提出,或者移送負有賠償義務的人民檢察院,并通知賠償請求人; (四)賠償請求人不具備國家賠償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告知賠償請求人; (五)對賠償請求已過法定時效的,告知賠償請求人已經喪失請求賠償權。 對上列情況,均應當填寫《審查刑事賠償申請通知書》,并說明理由,在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 第十一條 當事人、其他直接利害關系人或者其近親屬認為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保管、處理涉案款物侵犯自身合法權益或者有違法情形,向人民檢察院投訴,并在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后又申請刑事賠償的,尚未辦結的投訴程序應當終止,負責辦理投訴的部門應當將相關材料移交被請求賠償的人民檢察院國家賠償工作辦公室,依照刑事賠償程序辦理。 申請國家賠償需要根據 法規 進行一定程序,提交資料目前看來并不是特別難獲取,正常情況下提交賠償申請書及身份證明文件,以及證明原案強制措施及處理情況的法律證明文件即可。
申請國家賠償程序檢察院要審核哪些材料
法律分析:需要審核:1、刑事賠償申請書;2、賠償請求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材料;3、證明原案強制措施的法律文書;4、證明原案處理情況的法律文書;5、證明侵權行為造成損害及其程度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材料;賠償請求人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國家賠償工作規定》 第六條 賠償請求人提出賠償申請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并接收下列材料:
(一)刑事賠償申請書;
(二)賠償請求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三)證明原案強制措施的法律文書;
(四)證明原案處理情況的法律文書;
(五)證明侵權行為造成損害及其程度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材料;
(六)賠償請求人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賠償請求入或者其代理人當面遞交申請書或者其他申請材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當場出具加蓋本院專用印章并注明收日期的《接收賠償申請材料清單》。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明確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充的全部相關材料。
申請國家賠償的人應該攜帶什么材料
申請 國家賠償 的人應該攜帶什么材料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定》第八條:賠償請求人申請國家賠償,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賠償申請書,載明受害人的基本情況、賠償請求、事實根據和理由、申請日期,并由賠償請求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 2、賠償請求人的 身份證 明材料,賠償請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應當提供與受害人關系的證明;賠償請求人委托他人 代理 賠償請求事項的,應當提交 授權委托書 ,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證明;代理人為 律師 的,應當同時提交律師執業證復印件及律師事務所介紹函; 3、證明賠償請求涉及的 刑事拘留 、 行政處罰 、 行政強制措施 或者相關處理情況的通知書、決定書、釋放證明書等法律文書或者其他材料; 4、證明 侵權行為 造成損害及其程度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材料。 賠償請求人不能提交前款第三項、第四項所列法律文書或者材料的,可以說明情況,接收申請的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應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賠償請求人書寫確有困難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提出口頭申請。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應當制作《國家賠償口頭申請筆錄》,經賠償請求人確認無誤后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定》第九條: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收到書面賠償申請的,應當予以登記。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書面賠償申請的,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應當出具《國家賠償申請接收憑證》,并注明日期,加蓋公安機關印章或者國家賠償專用印章。 公安機關其他部門收到書面賠償申請的,應當登記并于二十四小時內轉送公安機關法制部門。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或者口頭提出賠償申請的,應當當場告知賠償請求人向公安機關法制部門遞交或者提出。 賠償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應當經本級公安機關法制部門負責人批準,當場或者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制作《國家賠償申請補正通知書》,一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說明的全部內容。收到申請的時間自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定》第十條:賠償申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受理: 1、賠償請求人不具備主體資格的; 2、本機關不是賠償義務機關的; 3、賠償請求事項不屬于國家賠償范圍的; 4、超過請求時效且無正當理由的; 5、辦理賠償案件時無法確定公安機關是否存在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侵權行為,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 6、對賠償請求已經依法作出不予受理、駁回、終止或者是否予以賠償決定,賠償請求人無正當理由基于同一事實再次提出賠償請求的。 除前款規定外的賠償申請,經本級公安機關法制部門負責人批準,予以受理。受理后發現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駁回。決定受理、不予受理、駁回賠償申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制作《國家賠償申請受理通知書》、《國家賠償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國家賠償申請駁回通知書》。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定》第十一條: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應當自決定受理賠償申請之日起三日內制作《提交國家賠償案件情況通知書》,通知所涉執法辦案部門,并附送 國家賠償申請書 及相關材料復印件。所涉執法辦案部門應當在收到通知后十日內提供所涉執法辦案活動的情況、相關 證據 和其他有關材料。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定》第十二條:對已經受理的賠償申請,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應當查明以下事項: 1、是否存在 國家賠償法 規定的損害行為和損害結果; 2、損害是否為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造成; 3、侵權的起止時間和造成損害的程度; 4、是否具有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定情形; 5、其他應當查明的事項。 公安機關法制部門審查前款事項時,對賠償請求人申請賠償的事實、證據和理由,所涉執法辦案活動中的偵查措施、強制措施或者行政處罰等是否合法,應當結合案情,進行全面審查。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定》第十三條:涉及 精神損害賠償 的案件,應當重點查明以下事項: 1、是否存在國家賠償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定的侵犯人身權行為; 2、是否造成 精神損害 后果; 3、侵犯人身權行為與精神損害后果之間有無因果關系。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定》第十四條:對侵犯公民人身權的案件,應當審查下列證據: 1、診斷證明、 醫療費用 收費憑據以及護理、康復、后續治療的證明; 2、 死亡證明 書或者 傷殘 、部分、全部 喪失勞動能力 的鑒定意見; 3、因誤工減少收入的,單位出具的誤工證明、醫療單位出具的休息診斷證明等; 4、受害人死亡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其 扶養 的未成年人和其他無勞動能力人的有關情況,以及前述人員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的證明; 5、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職權是否合法以及與損害結果有無因果關系的證據; 6、其他有關證據。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定》第十五條:對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權的案件,應當審查下列證據: 1、罰款、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法律文書等證據; 2、查封、扣押、凍結、收繳、追繳等措施的法律文書、錄音錄像資料等證據; 3、已損毀、滅失、拍賣或者變賣財產價格的證據; 4、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經常性開支的證據; 5、其他有關證據。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定》第十六條:已經依法通過行政復議、 訴訟 等途徑糾正或者確認違法行為的案件,賠償請求人就違法行為申請國家賠償的,前述程序中收集的相關證據材料經審查確認真實的,可以作為國家賠償案件的證據。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定》第十七條:公安機關法制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向所涉執法辦案部門和工作人員調查核實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所涉執法辦案部門和工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做好調查取證工作。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定》第十八條:賠償申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本級公安機關法制部門負責人批準,中止審查: 1、作為賠償請求人的公民喪失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2、作為賠償請求人的公民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3、作為賠償請求人的公民死亡,其 繼承人 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尚未表明是否參加賠償案件處理的; 4、作為賠償請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5、賠償請求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在國家賠償案件辦理期限內無法參加案件處理的; 6、擬作出予以賠償的決定,但國家上年度職工平均 工資 標準尚未公布的。 中止審查的情形消除后,經本級公安機關法制部門負責人批準,及時恢復審查。中止審查和恢復審查應當制作《國家賠償申請中止審查通知書》、《國家賠償申請恢復審查通知書》。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定》第十九條:賠償申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終結審查: 1、作為賠償請求人的公民死亡,沒有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或者賠償請求人的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放棄要求賠償權利的; 2、作為賠償請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后,其權利義務承受人放棄要求賠償權利的; 3、賠償請求人據以申請賠償的撤銷案件決定、不起訴決定或者無罪判決被撤銷的; 4、在國家賠償決定作出前,賠償請求人書面要求撤回賠償申請,經審查,出于賠償請求人真實意愿,不違反法律 法規 規定,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 5、需要終結審查的其他情形。終結審查應當自具有前款規定情形之日起十日內制作《國家賠償申請終結審查決定書》。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定》第二十條:對存在侵權損害事實,依法應予國家賠償的,在查清事實、明確責任的基礎上,可以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四章的規定,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進行協商,并將協商情況記錄在案。賠償協商應當遵循自愿、合法原則。協商達成一致的,應當按照協商結果制作賠償決定書;賠償請求人拒絕協商,或者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應當依法及時作出賠償決定。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定》第二十一條:對已經受理的賠償申請,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1、請求賠償的侵權事項事實清楚,應當予以賠償的,依法作出予以賠償的決定; 2、請求賠償的侵權事項事實不存在的,依法作出不予賠償的決定。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的決定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制作《國家賠償決定書》。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定》第二十二條: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 賠償金 按照作出賠償決定時的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不足一日的,按照一日計算。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定》第二十三條:賠償請求人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申請的,《國家賠償決定書》中應當載明是否就精神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應當載明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承擔方式;對造成精神損害嚴重后果,依法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應當載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 法律法規對精神損害撫慰金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有明確規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可以參照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的有關規定,根據侵權過錯程度、情節、損害后果、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確定。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定》第二十四條: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在行政復議決定書中注明,并說明理由;決定賠償的,可以在行政復議決定書中載明具體的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也可以單獨制作行政賠償決定書。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定》第二十五條:申請 刑事賠償 復議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復議申請書。載明受害人的基本情況、復議請求、事實根據和理由、申請時間,并由賠償請求人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 2、賠償請求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3、向賠償義務機關提交的賠償申請書; 4、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是否予以賠償的決定書; 5、賠償義務機關逾期未作決定的,證明賠償義務機關收到賠償申請的證據。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定》第二十六條:刑事賠償復議申請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受理: 1、賠償請求人不具備主體資格; 2、申請超過法定復議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3、申請人未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國家賠償申請的; 4、賠償義務機關在法定期限內尚未作出是否賠償決定的; 5、復議機關對復議申請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終結決定或者復議決定,賠償請求人無正當理由基于同一事實再次提出復議申請的。 收到復議申請的公安機關不是復議機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法制部門負責人批準,告知賠償請求人向復議機關提出。除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情形外,收到復議申請的,應當經本級公安機關法制部門負責人批準,予以受理。 受理后發現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情形之一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駁回。受理、不予受理、駁回復議申請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制作《刑事賠償復議申請受理通知書》、《刑事賠償復議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和《刑事賠償復議申請駁回通知書》。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定》第二十七條:賠償義務機關與賠償請求人在復議決定作出前自愿達成和解,賠償請求人向復議機關申請撤回復議申請的,復議機關應當進行審查。對和解出于雙方真實意愿,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應予準許撤回并終結審查復議申請。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定》第二十八條:復議機關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則組織賠償義務機關與賠償請求人進行調解,并將調解情況記錄在案。 經調解達成一致的,賠償義務機關與賠償請求人在復議機關的主持下簽署調解協議,載明調解過程和結果,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調解協議簽署后,復議機關應當依照本規定作出復議決定。賠償請求人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不同意調解,調解未達成一致,或者一方在復議決定作出前反悔的,復議機關應當及時作出復議決定。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定》第二十九條:對已經受理的刑事賠償復議申請,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1、原賠償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適當的,依法予以維持; 2、原賠償決定認定事實不清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予以撤銷,并決定賠償義務機關是否應予賠償; 3、原賠償決定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不當的,依法予以變更; 4、賠償義務機關逾期未作出是否賠償決定的,查清事實后依法決定賠償義務機關是否應予賠償。作出復議決定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制作《刑事賠償復議決定書》。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條: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終結審查刑事賠償申請決定不服,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異議,上一級公安機關認為不予受理或者終結審查決定不當的,可以責令賠償義務機關依法予以受理或者繼續審查賠償申請,也可以直接受理并作出賠償義務機關是否應予賠償的決定;認為不予受理或者終結審查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告知賠償請求人。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二條:賠償義務機關按照以下方式執行生效的賠償決定: 1、支付賠償費用的,由裝備財務部門按照《國家賠償費用管理條例》辦理; 2、返還財物或者恢復原狀的,由所涉執法辦案部門在二十日內辦理,重大、復雜的案件,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3、造成精神損害,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賠償請求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由賠償義務機關或者賠償義務機關負責人履行,也可以由賠償義務機關委托所涉執法辦案部門履行。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三條:財政機關向賠償義務機關支付賠償費用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足額向賠償請求人支付,不得拖延、截留。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四條:賠償義務機關承擔國家賠償責任后,應當向符合國家賠償法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責任人員追償賠償費用。追償賠償費用應當結合責任人員的過錯程度、損害后果確定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但應當為責任人員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責任人員對賠償義務機關的追償決定不服的,可以向本級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 申訴 。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五條:賠償義務機關違反規定采取補償、救助等形式代替國家賠償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或者處分,賠償義務機關在該年度執法質量考核評議中不得評定為優秀等級。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六條:在國家賠償案件辦理過程中,有關執法辦案部門不提供相關情況、證據和其他有關材料,不配合甚至阻撓調查取證,或者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材料,掩蓋違法事實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或者處分。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七條:賠償義務機關未依法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賠償決定,或者拒不執行生效的賠償決定書、復議決定書和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或者處分。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八條:賠償義務機關、刑事賠償復議機關辦案人員徇私舞弊,打擊報復賠償請求人,或者有其他瀆職、失職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九條:賠償義務機關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辦理國家賠償案件,依法作出賠償決定,及時、主動糾正執法過錯的,年度執法質量考核評議可以減少或者不予扣分;有關責任人員積極配合賠償調查取證工作,主動減少損失、挽回影響的,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處分。 申請國家賠償是對自己的權利義務的重視,是好事情。但是在前去申請國家賠償之前,當事人應該攜帶好法律規定的一系列材料,如果帶少了必要材料,申請勢必不成立,攜帶少了關鍵的證明材料,則可能導致賠償申請的失敗,因此都要帶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