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應指導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
應變更什么或者崗位調整導致勞動者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發生變化的用人單位應
應變更什么或者崗位調整導致勞動者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發生變化的用人單位應如下: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依法組織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用人單位的職責
第八條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
其他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勞動者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勞動者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第九條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衛生知識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
對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職業衛生培訓,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職業衛生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二)職業病危害預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識;
(三)職業衛生管理相關知識;
(四)國家衛生健康委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操作規程。
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崗位的勞動者,進行專門的職業衛生培訓,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因變更工藝、技術、設備、材料,或者崗位調整導致勞動者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發生變化的,用人單位應當重新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
用人單位應該如何加強勞動合同的管理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用人單位對勞動合同的管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建立一套科學的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包括相配套的管理辦法,如制定勞動合同行為規范、提供示范合同或標準合同范本等。
2、督促、檢查、指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法律、勞動法規及有關政策簽訂勞動合同,切實履行勞動合同。通過引導的方法和服務的手段使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的行為依法實施。這項管理內容貫穿于勞動合同訂立的事前或事后。
3、對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例如,幫助用人單位建立關于勞動合同歸檔保管制度,勞動合同執行情況的定期檢查、統計制度,以及與勞動合同履行相關的職工工資、職級晉升檔案和職工醫療期等臺賬。
4、制止和糾正違反勞動法律、法規、政策和勞動合同的行為。
5、用人單位應設立專門的部門和指定專人管理勞動合同,除制定勞動合同書管理的具體辦法外,還應制定與勞動合同運行相配套的各項制度,如考勤制度、獎懲制度、分配制度等。
作用:
(1)加強勞動合同管理,有利于促使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嚴格履行。現階段,由于人們的法制觀念和合同意識還不強,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現象在不少地區和單位不同程度地存在著。有的單位不尊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單方面擬定合同條款,包辦簽訂勞動合同;有的勞動合同條款未能體現公平原則,只規定勞動者違約應承擔的責任;有的勞動合同條款不清,標的不明,例如有的用人單位隨意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工種和期限;有的用人單位和職工違反法律規定擅自解除勞動合同。這些問題的存在,造成了矛盾和糾紛,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通過加強勞動合同管理,及時發現和糾正勞動合同訂立和履行中存在的問題,維護勞動合同的嚴肅性,可以有效地提高勞動合同的履約率。
(2)加強勞動合同管理,有利于提高勞動合同雙方遵守和執行勞動合同的自覺性,促進勞動關系的穩定和發展。隨著用人制度的改革,勞動合同履行中的問題越來越多。在一些國有企業,勞動者“跳槽”的現象十分嚴重,有的勞動者沒有“合同”觀念,合同期限未滿即不辭而別,給企業生產帶來困難,影響了企業的發展;而在一些非國有企業,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規定,隨意解雇職工的現象很嚴重,給勞動者的就業和生活造成很大困難。以上兩種情況,都嚴重影響勞動關系的穩定,甚至引發惡性事件。因此,通過加強對勞動合同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教育勞動合同主體雙方嚴格履行勞動合同,并對違約者給予一定的處罰,對于勞動關系的穩定和健康發展,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內部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的穩定,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3)加強勞動合同管理,有利于預防和減少勞動爭議,促進企業勞動制度改革的深化。據對因勞動合同的原因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分析,大致有以下幾種情況:勞動合同這種法律形式尚未被勞動關系雙方所認識,行動上,不能按勞動合同條款辦事;勞動合同制度不完善,尤其缺乏必要的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對在執行中出現的問題,難以通過制度加以約束和解決;由于對勞動合同監督檢查不力,無法及時發現和處理勞動合同履行各個環節出現的問題等。加強勞動合同管理,包括進行法制教育,健全各項管理制度,開展監督檢查等活動,使勞動合同制度化、規范化,就可以有效地防止勞動爭議案件的發生;一旦發生矛盾和糾紛,也能及時發現和采取有效的處理辦法,從而使雙方的矛盾和糾紛得以緩解和解決。
作為一種新型的用人制度,勞動合同制度已在全國普遍推行,但是,鞏固和發展還需要漫長的路程。加強勞動合同管理,是鞏固和發展勞動合同制度的重要環節。通過加強勞動合同管理,提高勞動關系雙方對勞動合同制度的認識,發揮勞動合同制度的優越性,這項制度就能在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八十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制止,并責令改正。如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誘騙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從事非法活動、拖欠職工工資、非法限制職工人身自由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除依法采取行政處罰手段責令改正外,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還應移交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