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破產的好處與壞處(債權人申請破產的好處與壞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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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申請破產的好處和壞處
法律主觀:
個人申請破產制度的好處包括:可以保護家庭和個人,保護債務的履行等;而壞處則包括可能被債務人濫用,對債權人合法利益造成損害等。目前我國還沒有全面實施個人破產制度,僅在深圳等地區進行了試點。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三條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并予以公告。
個人申請破產有什么好處和壞處
公司破產一般是很多因素綜合導致的,比如管理者管理不善、資金周轉不靈等都有可能導致公司破產;而且公司的破產,往往會導致大批的員工失業,這從員工角度來看,這不是一件好事,但從公司的角度來看卻有一定的好處,那么個人申請破產的好處與壞處呢?下面就由為您介紹一下。一、個人申請破產的利弊(一)個人申請破產——利
1、保護家庭和個人
個人破產制度的設立,對于陷入嚴重財務困境的個人來說,可以通過個人破產程序,依法免除一定的債務,使其能夠重新通過努力實現正常的生產和生活,從這個意義上講,個人破產制度對陷入嚴重財務困境的個人或家庭來說,實際上能夠起到相當的保護作用。
2、保護“債”的履行
個人債務人作為個人破產法的適用對象,其實可具體分為負債的自然人個人或消費者個人;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出資人;其他依法設立的營利性組織和從事工商經營活動的自然人。這幾類個人債務人在我國市場經濟實踐中所占數量極大。
設立個人破產法律制度的根本目的是在債務人出現支付不能的情形下,仍應當保護“債”的履行。也可以說,建立個人破產這樣一個制度的目的是保護那些誠信的債務人,使他們不至于因一時的商業失敗或個人財務的混亂而陷入不可自拔的地步,允許他們有基本生存的空間,并能夠通過自己的努力使生活重新開始。在現實經濟生活中,除企業之外,個人也大量地參與各項經濟活動,其間必然產生大量需要依法保護的債,特別是當前個人信貸的數量和規范都急劇增長,推出公平公正的個人破產制度,可以保障和促進個人信貸業的健康發展。因此取得債務豁免是個人破產的主要目的,甚至是惟一目的。
(二)個人申請破產——弊
1、金融體系不能適應個人破產制度
商業銀行自身的商業化問題。如果商業銀行不加快商業化或市場化,那么個人破產制度的實施對商業銀行來說將會帶來毀滅性的打擊。商業銀行自身行為必須在市場中得到檢驗。商業銀行應能按市場規則謹慎經營,能在滿足合理的資本充足率和存款利率的條件下追求利潤最大化經營,這可推動個人破產制度建立。
個人金融體系里個人征信體系的建立,這非常重要。國家個人征信體系發展很快,已經初步建立了全國性的個人征信體系網(消費者信用信息系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在這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個人征信體系仍有很大的缺陷,如個人征信體系中的瑕疵標準把老百姓的水電費繳納納入其中,這就值得討論,水電費可能就是每月幾十元錢或者幾百元錢,而且,沒能繳納也有很多原因,如果簡單影響到消費者信用,應該說這樣的征信體系還是存在問題的。
建立個人信用評級標準制度與機構很重要。就是金融監管機構改革的問題,即如何有效地監控個人信貸,監控是否嚴密、嚴格,如何建立一套合理的個人信貸風險標準等等。
2、個人消費方式以及個人信用傳統的問題
東方人的個人信用行為方式更多地講究關系學,這種關系學在個人信用的界定中是無處不在。比如說擔保關系,消費者要房屋按揭,因為銀行可能要求按揭的人一個月必須要有多少穩定的收入,但消費者很可能不能達到銀行的要求,因此必須找一個擔保人,于是可能隨便找了個單位進行擔保,而事實上這個單位它并不是真心要為你提供擔保,只不過是因為存在著某種關系,最后因為這種關系而出具了擔保文件。因此,依賴于這樣的信用出具的擔保實際上是東方特色的“人保”制度,這種人保制度極大地威脅到了商業銀行的安全。一些商業銀行大量的貸款是建立在這樣一種不準確的、脆弱的擔保方式上的。
二、破產申請條件有哪些公司破產,是指對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由債權人或者由債務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還債。公司破產成立的條件有兩層意義:
1、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指公司在經營中陷入困境,不能償還債務或者不能繼續償還債務。償還的能力表現于:
(1)公司的負債超過公司的資產,出現資不抵債的情形;
(2)是指公司的負債雖然未超過公司的資產,但由于種種原因,公司無力調動資產還債;
2、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是指不管是主觀還是客觀因素造成的,公司已無能力償還已到期應依法償還債務的情形。
公司出現上述情況,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法人因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債務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還債。
企業經人民法院批準宣告破產,進入破產程序。
三、個人申請破產后債務怎么辦個人申請破產后,我們可以視為其已經不具有了還債能力。那么此時對于其的債務問題,就可以從不具有還債能力進行分析。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由此可見,債務人必須償還債務是肯定的。但目前社會上債務得不到償還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無力償還,另一種是有能力而拒不償還。而《民法通則》對此也僅作了上述原則性規定。
實踐中,債務人無力償還又有兩種不同的情況:一種是暫時無力償還。如屬于這種情況,可按照上述《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由債務人分期償還。另一種是永久無力償還。如果是永久無力清償的話,則只能就債務人的個人現有財產來清償了,這就要經過法院審理、作出判決,再付諸執行,也就是說債務人有多少個人財產可供執行,債權人就拿多少。
綜上所述,企業申請破產的好處是,可以經過破產清算,把資不抵債的企業公平地分配給他的債主,同時,企業申請破產也是為重組融資創制了一種特殊的清償優先級,以上便是為您整理的個人申請破產的好處與壞處全文。
個人申請破產的好處與壞處
個人申請破產的利弊
(一)個人申請破產的利
1、保護家庭和個人。
個人破產制度的設立,對于陷入嚴重財務困境的個人來說,可以通過個人破產程序,依法免除一定的債務,使其能夠重新通過努力實現正常的生產和生活,從這個意義上講,個人破產制度對陷入嚴重財務困境的個人或家庭來說,實際上能夠起到相當的保護作用。
2、保護“債”的履行。
個人債務人作為個人破產法的適用對象,其實可具體分為負債的自然人個人或消費者個人;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出資人;其他依法設立的營利性組織和從事工商經營活動的自然人。這幾類個人債務人在我國市場經濟實踐中所占數量極大。
(二)個人申請破產的弊
1、金融體系不能適應個人破產制度。
2、個人消費方式以及個人信用傳統的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申請破產有什么好處和壞處?
法律分析:破產保護可以經過清算,把資不抵債的企業或者個人的資產進行清算,公平地分配給他的債主,對于個人而言只保留必要的生活資料,從而徹底勾銷他所拖欠的一切債務。我國法律還不允許個人破產,很多外國允許個人破產。但注意,根據外國法律,個人破產之后,個人的資信等級會嚴重下降,會喪失很多資格,比如不能發起設立公司企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公司申請破產有什么壞處
公司申請破產的最大壞處之一是對企業聲譽的損害。破產程序會引起與公司相關的不良新聞報道,如債務、財務問題以及管理失誤等。這些不良新聞報道會嚴重影響公司在消費者、合作伙伴和投資者中的聲譽。此外,公司也需要在官方文件和注冊表中公開破產信息,進一步加深了對公司聲譽的影響。
公司破產還可能引起對企業員工和家庭的影響。破產程序通常會導致公司裁員,這會給員工和他們的家庭帶來極大的不安和困難。員工可能會失去穩定的收入來源和其他福利,包括健康保險和養老金等。這也可能會引起幸存的員工對公司的不滿和不信任,對公司的發展產生負面影響。
最后,公司破產也會引起對股東的影響。在破產程序中,債權人通常會優先獲得支付,而股東可能無法得到回報或得到的回報很少。這可能會引起股東對公司管理團隊和決策的不信任,使他們失去對公司的投資信心。這也可能對公司的未來發展和融資能力產生負面影響,使公司難以吸引新的投資者或合作伙伴。
申請破產有什么利處和壞處?
申請破產的好處要分開而言: 1、對債務人而言, 債務人財產 成為破產財產,成為由管理人占有、處分并用于破產分配的財產,破產財產在歸屬、用途和處置方法上都服從于破產清算的目的,受到破產法有關規則的保護; 2、對債權人而言,獲得了行使權利的特別許可。在破產宣告前,所有的債權請求都處于凍結狀態。破產宣告后因破產宣告以前的原因而發生的請求權,得依照破產程序的規定接受清償; 3、對破產案件而言,破產案件不可逆轉地進入清算程序,且有財產受到保護。
企業申請破產的好處和壞處
公司出現破產的情形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由管理人管理破產企業的財產。法院宣告企業破產的,就要進行清算,按順序清償債務,那么公司破產后能不能作為犯罪主體?
一、公司破產后能否作為犯罪主體
依據《刑法》的規定,公司破產后,如果以破產公司的名義實施犯罪活動,構成刑事犯罪的,就屬于單位犯罪,破產企業可以成為犯罪的主體,對破產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 【單位負刑事責任的范圍】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單位犯罪的主體是包括哪些
根據我國刑法第30條之規定,單位犯罪的主體包括五種,分別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設立,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組織,它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
企業是指依法成立并具備一定的組織形式,以營利為目的獨立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活動和商業服務的經濟組織。
事業單位是指依照法律或者行政命令成立、從事各種社會職能活動的組織。事業單位可以分為三種:國家事業單位,集體事業單位,以及私營事業單位。
機關作為單位犯罪的主體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機關包括國家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軍隊、政黨等有關機關。狹義的機關主要是指行政機關,一般是地方國家行政機關。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機關可以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
團體,又稱為社會團體,是指各種群眾團體組織,例如人民群眾團體、社會公益團體、學術研究團體、文化藝術團體、宗教團體等。
社會團體因為擁有自己的獨立財產,并且在完成自己任務的過程中,能夠享有財產方面的權利能力,所以它們都是法人。因此,團體也可以作為單位犯罪的主體。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刑法》的規定,公司破產后,如果以破產公司的名義實施犯罪活動,構成刑事犯罪的,就屬于單位犯罪,破產企業可以成為犯罪的主體,對破產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申請破產的好處和壞處 申請破產的好處和壞處
1、優勢:宣布破產可以通過結算結算公司或個人財產,公平分配給企業債權人,只保留所需信息,完全取消所有拖欠債務;
2、缺點:破產重組不可避免,也會對公司本身產生負面影響。公司申請破產重組,表明公司經營不強,可能會動搖經銷商、業務客戶,甚至員工對公司的信心。此外,公司在客戶中的形象也可能會動搖,破產重組后的公司很難再次得到客戶的信任。
以上是申請破產的利弊。
宣布破產是什么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