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預備會減輕處罰嗎
犯罪預備如何處罰
對于犯罪預備的處罰: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預備亦稱預備犯。是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行為。故意犯罪中介于犯罪決意與著手實行犯罪之間的一個階段。行為人在此階段上,主觀方面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即明知其預備行為是為侵害某種客體制造條件,并希望以此保證犯罪的既遂。
預備犯的刑事責任
預備犯應當負刑事責任。但由于預備犯還沒有著手實行犯罪,沒有造成犯罪結果,其社會危害性通常小于“既遂犯”的社會危害性,故對于預備犯,可以從寬處罰。“可以”是授權性法律規范的表達方式,具有允許、許可的意思,但同時也表明了刑事立法的傾向性意見。這兒,刑法雖然用的是可以,但可以理解為“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也是法定的,一般情況下司法機關必須這樣為之。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如行為人準備實行特別嚴重的犯罪、手段特別惡劣時,也可以不予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故也是法律所規定“可以”應有之義。)至于究竟是從輕處罰還是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應當對犯罪預備的整個案件進行綜合考察后來決定。
主要應考慮的情節有:
一、是犯罪預備行為是否已經完成;
二、是犯罪預備行為本身能否導致實行行為造成重大危害結果;
三、是犯罪預備行為所反映的行為人主觀惡性的大小等。
什么是犯罪預備?
犯罪預備,是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為人為了實施某種能夠引起預定危害結果的犯罪實行行為,準備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條件的狀態。犯罪預備如何處罰呢
綜上可知,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預備的目的,是為了順利地進行犯罪活動,實現犯罪意圖,體現了預備犯的主觀惡性,這是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主觀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二條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違法預備如何處罰
法律主觀:
盜竊犯罪預備的處罰:法律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根據數額和盜竊方式,可以分別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或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另外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因此,對于盜竊犯罪預備的,可以在十年有期徒刑內,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法律客觀:
罪預備,是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為人為了實施某種能夠引起預定危害結果的犯罪實行行為,準備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條件的狀態。犯罪預備的處罰原則:犯罪預備行為是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行為,犯罪預備形態則是犯罪行為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預備階段的停止形態。我國刑法理論一般認為,行為符合犯罪構成是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根據,犯罪預備行為也有其犯罪構成,它是一種具備修正的構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態。這是追究犯罪預備行為的刑事責任的法理根據。犯罪預備行為雖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體,但已經使犯罪客體面臨即將實現的現實危險,因而同樣具有社會危害性。因此,犯罪預備行為同樣具有可罰性。我國刑法第22條第2款認可了這一學說,規定對于預備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考慮到犯罪預備行為畢竟尚未著手實行犯罪,還沒有實際造成社會危害,刑法又規定,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預備犯的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22條第2款的規定,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遵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簡記從、減、免)。顯然,預備犯應當負刑事責任。但由于預備犯還沒有著手實行犯罪,沒有造成犯罪結果,其社會危害性通常小于“既遂犯”的社會危害性,故對于預備犯,可以從寬處罰。“可以”是授權性法律規范的表達方式,具有允許、許可的意思,但同時也表明了刑事立法的傾向性意見。這兒,刑法雖然用的是可以,但可以理解為“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也是法定的,一般情況下司法機關必須這樣為之。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如行為人準備實行特別嚴重的犯罪、手段特別惡劣時,也可以不予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故也是法律所規定“可以”應有之義。)至于究竟是從輕處罰還是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應當對犯罪預備的整個案件進行綜合考察后來決定。主要應考慮的情節有:一、是犯罪預備行為是否已經完成;二、是犯罪預備行為本身能否導致實行行為造成重大危害結果;三、是犯罪預備行為所反映的行為人主觀惡性的大小等。
犯罪預備的處罰原則是什么
法律主觀:
犯罪預備的行為人應當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預備犯罪的行為是,行為人為準備實施犯罪而事先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行為。該預備犯罪行為在主觀上需要具有故意的心態。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四條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二條
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犯罪預備怎么處罰
法律主觀:
刑法第22條第2款規定,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具體應注意兩點:1、在使用罪名時,應在罪名后加括弧標明預備形態問題,如“搶劫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形態也應如此,如搶劫罪(未遂)、搶劫罪(中止)。下文不再贅述。2、對預備犯原則上應予以從寬處罰。但是刑法對預備犯規定的處罰原則是得減主義。即審判人員可以予以從寬處罰,也可以不予從寬處罰。此外,對既遂犯是予以從輕處罰,是減輕處罰,還是免除處罰,也由審判人員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具體決定。3、應注意犯罪預備與刑法第13條“但書”的關系。犯罪預備的成立以犯罪行為足以構成犯罪為前提,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屬于刑法第13條規定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情況的,應依法不認為是犯罪。
法律客觀:
罪預備,是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為人為了實施某種能夠引起預定危害結果的犯罪實行行為,準備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條件的狀態。犯罪預備的處罰原則:犯罪預備行為是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行為,犯罪預備形態則是犯罪行為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預備階段的停止形態。我國刑法理論一般認為,行為符合犯罪構成是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根據,犯罪預備行為也有其犯罪構成,它是一種具備修正的構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態。這是追究犯罪預備行為的刑事責任的法理根據。犯罪預備行為雖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體,但已經使犯罪客體面臨即將實現的現實危險,因而同樣具有社會危害性。因此,犯罪預備行為同樣具有可罰性。我國刑法第22條第2款認可了這一學說,規定對于預備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考慮到犯罪預備行為畢竟尚未著手實行犯罪,還沒有實際造成社會危害,刑法又規定,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預備犯的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22條第2款的規定,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遵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簡記從、減、免)。顯然,預備犯應當負刑事責任。但由于預備犯還沒有著手實行犯罪,沒有造成犯罪結果,其社會危害性通常小于“既遂犯”的社會危害性,故對于預備犯,可以從寬處罰。“可以”是授權性法律規范的表達方式,具有允許、許可的意思,但同時也表明了刑事立法的傾向性意見。這兒,刑法雖然用的是可以,但可以理解為“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也是法定的,一般情況下司法機關必須這樣為之。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如行為人準備實行特別嚴重的犯罪、手段特別惡劣時,也可以不予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故也是法律所規定“可以”應有之義。)至于究竟是從輕處罰還是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應當對犯罪預備的整個案件進行綜合考察后來決定。主要應考慮的情節有:一、是犯罪預備行為是否已經完成;二、是犯罪預備行為本身能否導致實行行為造成重大危害結果;三、是犯罪預備行為所反映的行為人主觀惡性的大小等。
犯罪預備會判刑嗎
法律主觀:
犯罪預備會判刑。但是可以根據造成的實際損害,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在犯罪預備階段,犯罪嫌疑人還沒有著手實施犯罪,也沒有造成實際的社會危害結果,主觀惡性不大,因此,在對預備犯的處罰上可以輕于既遂犯。但對于個別預備犯,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不予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法律客觀:
《刑法》第二十二條 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