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給的彩禮錢是屬于誰的(男方給的彩禮錢是屬于誰的從法律)
男方彩禮錢歸誰所有
男方彩禮錢歸誰所有要具體分析。
1、如果是婚前贈與女方父母或女方將彩禮轉贈給父母的的,那么可認定為對其父母的贈與,不歸男方或女方個人所有;
2、如果是婚前贈與女方的,那么可認定為對女方的贈與,是女方的個人財產;
3、如果是婚后贈與女方的,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未婚生子后分手彩禮還需要返還嗎
需要返還。
針對彩禮糾紛問題,如有以下幾種情形查明屬實,是可以退還彩禮的:
第一種,男方給了女方彩禮,約定了好了結婚時間,但在此期間,男女雙方感情不能繼續,無論是哪一方毀約,在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之前,男方可以要求女方退還彩禮;
第二種,男女雙方在當地民政局辦理了相關的登記手續后,但是因為主觀或者客觀的原因,并沒有在婚后一起生活在一起,在這種情況下雙方離婚,男方也是可以要求女方退還彩禮;
第三種,彩禮是在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之前給付的,并且給付的彩禮超出了男方家庭經濟承受范圍,給男方家庭造成了生活困難(此處的生活困難是指,男方給了彩禮之后,靠自己的力量連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都不能維持了),在雙方協議離婚后可退還彩禮。
在了解法律上對退還彩禮的規定后,我們可以清楚的明白無論是男方出軌還是女方出軌,都不是要回彩禮的條件。不是女方出軌了,男方就可以理直氣壯的去要回彩禮,而是滿足離婚這個條件后再來判斷是滿足法律規定的第二種還是第三種條件,如果兩個法律條件都不滿足,那彩禮是不能要回的。
返還彩禮的時候首先需要區分該筆財產是否屬于彩禮,著重同婚前贈與相區別。人民法院對于當事人訴請返還彩禮的條件,應當首先根據雙方或收受錢款一方所在地的當地實際及個案情況,確定是否存在必須給付彩禮方能締結婚姻關系的風俗習慣,否則只能按照贈與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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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男方彩禮錢歸女方父母還是女方
法律主觀:
男方給女方的彩禮一般會屬于女方個人所有。彩禮是男方在婚前給女方的贈與,屬于一方個人財產。但是,在一定條件下,彩禮是應當退還的。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都應當返還。,如果彩禮是贈與給女方,就是女方個人財產;否則,應為夫妻共同財產。,(一)如果所收的彩禮由一方個人接收或購置結婚物品的,應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受贈的財物無特殊約定,應為夫妻共同財產。,(二)如果男女雙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據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5條規定,考慮財產的來源予以合理分割。,(三)如果雙方婚姻持續時間短,并且給予彩禮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難的,可根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第8條規定精神處理,分割共同財產時給予生活困難的一方適當傾斜。,一般女方不會主動返還的,彩禮如果是在結婚登記之前,男方就給女方的,原則上來說,屬于女方的個人財產,返不返還在于女方自己的態度。但《民法典》對可以要回彩禮的適用情形是作出了規定的,主要是:,(一)雙方來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手續但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彩禮是男方在婚前給女方的贈與,屬于一方個人財產。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彩禮錢屬于誰的財產
一般情況下,彩禮錢是歸女方所有的,但是有特殊情況的,應當返還給男方。彩禮部分是不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的。因為彩禮錢是屬于女方在婚前提供的財產,所以在法律的規定中彩禮是不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所以在在分割離婚財產時彩禮作為個人財產是不需要進行平均分割的。如果雙方對彩禮的歸屬有特殊的規定則是需要進行分割的。
彩禮錢的歸屬是:
1、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后彩禮應返還給男方;
2、沒有前述情形的,彩禮一般屬于女方的個人財產;
3、結婚登記之后支付的彩禮,沒有特別約定是給女方的話,屬于共同財產。
夫妻財產的分割形式有:
1、約定財產的分割,首先要看當事人是否對財產有約定,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且內容合法有效者,應按約定處理;
2、法定共同財產的分割,夫妻雙方無約定、有約定但雙方有爭議或約定內容不合法的,按法定的分割方法來處理,即個人財產歸個人,夫妻共同財產在照顧婦女兒童權益的原則下均等分割。
彩禮一般是婚前所得的,是男方婚前為締結婚約向女方贈與的錢財。根據民法典贈與合同的規定,贈與后,財產權屬的所有權就歸受贈人,也應當成為一方婚前個人財產。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如果所收的彩禮由一方個人接收或購置結婚物品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受贈的財物無特殊約定,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男方給女方彩禮錢歸誰
婚前男方給女方的彩禮,一般是屬于女方個人財產的。彩禮是男方在婚前給女方的贈與,屬于一方個人財產。但是在一定的條件下,彩禮是需要進行退還的。如果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并且雙方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都應當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拆亮棗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旅拆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鍵鬧準予離婚
彩禮錢是屬于誰的
彩禮錢不一定是女方個人財產,彩禮的財產性質可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男方或男方父母在雙方結婚之前將彩禮錢給女方,這種情況下,彩禮錢屬于女方個人財產。
2、如果男方或男方父母將彩禮錢給女方父母,則屬于女方父母的財產。
3、如果男方或男方父母在男女雙方結婚后將彩禮錢給女方,則屬于男女雙方的共同財產,除非有贈與合同明確約定彩禮錢歸女方個人所有。男女雙方結婚的時間以領取結婚證的時間為準。
在領取結婚證之前,男方或男方父母給女方或女方父母彩禮錢,在法律上屬于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如果女方拿了彩禮錢之后不肯與男方結婚,男方或男方父母有權撤銷贈與行為,要求對方返還彩禮錢。
彩禮的表現方式
在古時候,男性家庭若是以定親的名義送給女性家庭一些物品和錢,這種形式就構成了彩禮。其中錢代表財,物為禮。女性家庭接受禮后,也會反送物品給男性家庭,這叫回禮。
再回到現代,這種形式已經被賦予了過多的物質含義,有些還富有沉重的負擔,已經失去原有的本意。
男方給女方的彩禮錢屬于誰的
男方給女方的彩禮錢屬于女方。婚前男方給女方的彩禮,一般是屬于女方個人財產的。彩禮是男方在婚前給女方的贈與,屬于一方個人財產。但是,在一定條件下,彩禮是應當退還的。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都應當返還。彩禮是指婚姻關系當事人一方及其親屬依據習俗向對方及其親屬給付的錢物。男方給女方的彩禮錢一般是屬于女方的個人財產,但是如果有法定情形存在的,男方可以要求部分或者全部返還彩禮。《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男方家給的彩禮錢是給誰的
男方給女方的彩禮錢屬于誰的,根據不同情況而定:
1、彩禮如果是婚前贈與女方的,則不算夫妻共同財產,屬于女方的個人婚前財產;
2、如果是婚后贈與女方的,只要沒有明確表示是贈與女方一人的就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1、彩禮的用途眾說紛紜,有人說,彩禮的一部分用途是女方的保障,還有一部分是新人成立的小家的啟動資金;
2、是女方在置辦嫁妝時使用;而在婚禮的當天彩禮錢,會隨新娘一起帶入新郎家;
3、彩禮用途還有細化的分別,可能對于貧窮的夫妻來說是妻子生育兒女的保障,而對于小康夫妻來說是小家庭的啟動資金,那對于中產夫妻來說是門當戶對的試金石,對于有錢的夫妻來說,就只是身份的體現,走個流程;
4、這筆錢在婚后基本上都是由新娘處理,所以這筆錢對于新娘說,是屬于自己的私人財產,彩禮如何使用看看自己的想法,有些新娘是作為新家的共同財產;
5、有些新娘是作為對父母的養育之恩,把彩禮錢給自己的父母,這也是女兒對父母的孝順之情,大部分父母會把彩禮錢給自己的女兒,希望女兒可以有一點自己的私房錢;
6、還可以一半給父母,一半留給自己,既可以讓新人盡到孝道,又可以讓自己過的更輕松一點,是一種兩全其美的方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男方給的彩禮錢是屬于誰的
男方給女方的彩禮錢原則上是屬于女方的個人財產,但是如果有法定情形存在的,男方可以要求部分或者全部返還彩禮。且前述法定情形包括: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且雙方離婚的、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且雙方離婚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彩禮錢是屬于誰的
彩禮錢是屬于女方的。
彩禮一般是婚前所得的,是男方婚前為締“結婚”約,向女方贈與的錢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贈與合同的規定,贈與后,財產權屬的所有權就歸受贈人,也應當成為一方婚前個人財產,所以,彩禮錢是屬于女方的。
彩禮一直是中國婚姻繞不開的話題,大部分家庭的彩禮都是在婚前就給予對方,這樣才可以進行接下來的婚姻流程。但是,給付彩禮后,若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發生贈與的基礎關系就不存在,給付彩禮的一方要求返還彩禮的,另一方應當予以返還。
彩禮錢反還標準
1、雙方領了結婚證,且同居生活的,女方提出離婚的,一年內的返還50%左右,兩年內的返還40%左右;男方提出離婚的,一年內的返還40%左右,兩年內的返還30%左右。如果女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懷孕流產的,在此基礎上再少返還彩禮總額的20%。
2、男女雙方沒領結婚證,但是又在一起同居生活的,同居關系解除后,如是女方提出的,一年內的返還60%左右,兩年內的返還50%左右;男方提出的,一年內的返還50%左右,兩年內的返還40%左右。如果女方再同居期間懷孕流產的,在此基礎上再少返還彩禮總額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