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和配偶無關嗎(婚前財產死后配偶有繼承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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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與配偶是否有配偶關系?
婚前財產和配偶無關一般是正確的,但當事人就該婚前財產另有約定的除外。婚前財產屬于個人財產,不管是否結婚,也不管結婚了多少時間,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的,仍屬于其個人財產,與配偶沒有關系。但是如果是婚后一起使用的可歸屬為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再婚前的房產和再婚配偶有關系嗎
再婚夫妻的婚前房產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歸房屋登記一方所有,如果結婚之后在房產證上加入對方的名字屬于夫妻雙方所有。婚前房產指的是夫妻雙方在結婚之前,由一方單獨出資購買或者是貸款購買的房產。
再婚夫妻,一方婚前的房產一般不屬于夫妻共同共有,應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屬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除非雙方另有約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屬于夫妻所有的財產,不得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再婚夫婦,一方婚前財產一般不屬于夫妻共同所有,應當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因此,再婚時對方的婚前財產是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房產也是一樣的。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前財產與配偶無關嗎
法律分析:有以下幾種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六條 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再婚前的房產和再婚配偶有關系嗎
1、再婚后沒有過戶,那么再婚之前的財產,屬于婚前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再婚之前的房產和再婚配偶沒有關系。
2、是否在房產證上加名,是房屋產權人的自由,只要雙方愿意,即可辦理去房產局辦理房產證加名登記手續。《婚煙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3、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婚后產權變更,即結婚以后買房辦理的房產證增加共有人,夫妻攜帶身份證、結婚證,房產證,到房產交易中心現場填寫《轉移登記表》、《增加共有人的變更報告》等,只需繳納登記費、工本費等約100元,無需繳納契稅等。
拓展資料:申請再婚有哪些特別規定
(一)離婚的中國公民在國內申請再婚,如果其前次婚姻關系是在國外按當地法律通過司法程序解除的,其離婚證件(指法院出具的離婚調解書和離婚判決書)須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被裁定承認的,視為有效;被駁回的,視為無法律效力。如其前次婚姻關系是在國外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的,離婚證件無需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但須經其居住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的認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的認證。
(二)離婚的外國人在我國申請再婚,須出示離婚證件。如其前次婚姻關系是在國外按當地法律通過司法程序解除的,須同時提供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其原配偶的國籍證明。
女方的婚前財產結婚后和男方有關系嗎
法律分析:無關,一方婚前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前財產與配偶無關嗎
婚前財產屬于 一方的個人財產 ,不管是否結婚,也不管結婚時間的長短,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的,仍屬于其個人財產,與配偶沒有關系。但是如果是婚后一起使用的有些財產可歸屬為共同財產。《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婚姻法》將于2024年12月三十一號失效)。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4年1月1日)。
老公婚前的房子結婚后和我有關系嗎
法律分析:需要分情況來確定: 1、房子在婚前購買,且一次性付款,屬于男方的個人婚前財產,與女方無關。2、房子在婚前購買,但是貸款按揭支付,且夫妻雙方一起承擔的按揭款,屬于夫妻間的共同財產,根據時間占有情況按百分比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女方婚前的房子,結婚后和男方有關系嗎
法律分析:住房如果是女方婚前全款購買,那么住房所有的權益,屬于登記人女方個人所有,和配偶無關。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一方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4類:(1)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3)婚前財產的利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利息。(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婚前財產的界定時間為雙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結婚登記日后一方單獨獲得或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外,作為婚后夫妻共同財產。這樣規定的目的在于簡化財產關系,便于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婚前的財產與配偶無關嗎
婚前財產原則上是與配偶無關的。一般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會自動認定為個人財產,但當事人通過書面形式約定該婚前財產歸共同所有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