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的禁止條件是什么(民法典結婚的禁止條件是什么)
我國結婚的禁止條件是什么?
我國結婚的禁止條件有兩種:1.禁止一定范圍的血親結婚。2.限制患有法律規定的某種疾病的人結婚。
禁止結婚的條件,具體如下:
1、受一方脅迫、欺詐而結婚的;
2、男未滿22周歲的,女未滿20周歲的;
3、一方有重婚行為的;
4、雙方是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
(2)同源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輩份不同又性別相異的親屬;
(3)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輩份相同的堂兄弟姐妹、姑表兄弟姐妹、舅表和姨表兄弟姐妹。禁止一定范圍內的血親結婚,是基于社會倫理道德、優生優育等因素的考慮。
5、限制患有法律規定的某種疾病的人結婚。
可以結婚的條件是什么?
1、男生二十二周歲能拿到結婚證,女生二十周歲能拿到結婚證;
2、婚姻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要求,結婚只有達到一定的年齡,才能具備適合的生理條件和心理條件,也才能履行夫妻義務,承擔家庭和社會的責任。
婚姻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要求,結婚只有達到一定的年齡,才能具備適合的生理條件和心理條件,也才能履行夫妻義務,承擔家庭和社會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民法典禁止結婚的條件
《民法典》禁止結婚的條件包括:重婚、近親結婚、未滿十八周歲、有精神疾病等。如不符合條件,將導致婚姻無效或被撤銷。
民法典規定了婚姻的基本條件和禁止結婚的條件。其中,禁止結婚的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幾點:1. 重婚:即已婚者與他人再次結婚,應當是無效的;2. 近親結婚:指直系親屬、三代以內旁系親屬禁止結婚;3. 未滿十八周歲:未成年人在未經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的情況下,禁止結婚;4. 有精神疾病:有精神疾病且不能完全或部分實施自己的行為能力的,禁止結婚。如果違反了上述禁止結婚的條件,其婚姻可能被認定為無效或被撤銷。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禁止結婚條件在實踐中也存在著不同的判斷標準和證明難度。
是否存在其他禁止結婚的條件?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禁止結婚的條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婚、近親結婚、未滿十八周歲和有精神疾病,而其他禁止結婚的情形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并無明確的規定。例如,如果一方為已婚人士未辦理離婚手續,其與他人的再婚行為依然構成重婚,應予以無效。
了解婚姻的禁止條件可以幫助人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避免陷入無效婚姻的漩渦之中。在實踐中,當事人需要認真了解相關法律規定,遵守法律原則,以保障自身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二章第一百七十九條 婚姻應當基于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一夫一妻、保持婚姻忠誠、互相幫助、共同承擔家庭責任的原則。婚姻關系應當依法保障。未經男女雙方一方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未成年人禁止結婚。
各國法律規定中關于結婚的禁止條件包括
不同國家的法律規定可能會略有差異,但大多數國家都會禁止以下情況的婚姻:
未達到法定婚齡:通常情況下,結婚的雙方必須年滿法定婚齡,未成年人不得結婚。
親屬間的婚姻:禁止近親結婚,如兄妹、父女、母子等。
有夫妻關系的人之間的婚姻:已婚者不得再次結婚,除非離婚或配偶去世。
未解除先前的婚姻關系:離婚手續未辦理完畢或配偶未去世,不得再次結婚。
無法意識或意志缺陷:如患有精神疾病或智力障礙等,無法完全意識到婚姻的含義和責任的人不得結婚。
強迫或詐騙結婚:如通過強迫或欺騙等手段結婚,不得承認婚姻關系。
以上是一些常見的婚姻禁止條件,但不同國家的法律規定會有所不同,也會受到文化和宗教傳統的影響。
《民法典》規定結婚的禁止條件有哪些
民法典的禁止結婚的情形:
(一)直系血親。包括父母子女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間。即父親不能娶女兒為妻,母親不能嫁兒子為夫。爺爺(姥爺)不能與孫女(外孫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與孫子(外孫子)結合。
(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2)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兒結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兒子結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兒結婚;姨媽不能和姊妹的兒子結婚。
擬制血親是指本無該種血親應具有的血緣關系,而由法律確認其與該種自然血親具有同等權利義務的親屬。由于此種血親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設定的,故又稱“準血親”或“法定血親”。
我國現行婚姻法確認的擬制血親有兩類:一是養父母與養子女以及養子女與養父母的其他近親屬;二是在事實上形成了扶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繼兄弟姐妹。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二、結婚的必備條件
(一)男女雙方完全自愿。新婚姻法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 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是婚姻自由原則在結婚問題上的具體 表現。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的要求是指:男女雙方自愿,而不是一廂情愿;男女本人自愿,而不是必經父母或第三人的同意;男女雙方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強同意。
(二)達到法定婚齡。法定婚齡是指法律 規定的允許結婚的最低年齡。新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與當代外國的立法比較, 我國的法定婚齡是較高的,這是由我國現階段國情所決定的。男女 雙方當事人達到法定婚齡后,有決定自己是否結婚和何時結婚的權利,由此可見,與我國古代強制早婚的必婚制比較,我國現行的婚 姻法實行的是倡導晚婚的允婚制。
(三)符合一夫一委制原則。根據一夫一委制原則,申請結婚的雙方當事人需元配偶,只能是未婚者,或者喪偶、離婚者。違反一夫一委制的男女結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按照規定民法典的禁止結婚的情形包括了兩個方面,其中一個就是直系血親,還有就是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也是不可以結為夫妻的,結婚必須要達到一定的條件。
法律規定的結婚條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我國法律規定的結婚條件是結婚男女雙方是出于自愿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法律禁止結婚的情形包括哪些
1、禁止與反革命、壞分子結婚;2、學員在校學習期間,一般不得結婚;3、一般不得在部隊內部和駐地找對象;4、未服滿現役期間不得結婚;5、現役軍人一律不準與外國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門的人員結婚;6、漢族軍人一般不得和不與漢族通婚的少數民族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