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當事人起訴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
什么是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
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的含義是什么
一、訴訟時效中止
概念: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法定事由而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暫時停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依訴訟時效的中止,其已經過的期間仍然有效,待阻礙時效進行的法定障礙消除后,時效期間繼續進行。
發生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
(1)不可抗力。
(2)法定代理人未確定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3)其他。例如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尚未確定時,其時效可中止等等。
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律效果:
(1)法定事由發生前已經過的時效期間仍為有效,法定事由經過的期間為時效中止期間,不生時效期間的效力,法定事由消除后,時效期間繼續進行。
(2)法定事由發生在最后6個月內,如法定事由消除后,剩下時效期間不足6個月,應否補足其為6個月,民法通則未予規定,通說認為應該補足6個月。
訴訟時效中止適用于最長訴訟時效期間以外的訴訟時效期間類型。
二、訴訟時效中斷
概念:訴訟時效中斷是指因有與權利人怠于行使權利相反的事實,使已經過的時效期間失去效力,而須重新起算時效期間的制度。
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
(1)權利人之請求。關于請求的方式,法律無明文規定,口頭、書面均可。請求之相對人除義務人外,權利人若向主債務之保證人、債務人的代理人及財產代管人提出請求的,亦發生請求的效果。
(2)義務人的同意,同意的方式,對此法律未有限制,口頭或書面、明示或默示,均可,而且也不問義務人的同意是否有中斷時效的目的。同意之表示人原則上應為義務人本人,義務人的代理人于授權范圍內而為同意的,亦發生同意的效果,但保證人等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對主債務人不生同意之效果。同意之相對人,原則上亦為權利人或權利人之代理人,對第三人為同意,不生同意的效果。
(3)提起訴訟或仲裁。權利人若以有效的判決、裁定、調解協議等法律文書,向法院申請執行程序的,亦發生與起訴同等的中斷時效的效果。但是,權利人于起訴后又撤訴的是否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通說認為發生中斷時效的效果。
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發生后,已經過的時效期間歸于無效,中斷事由存續期間,時效不進行,中斷事由終止時,重新計算時效期間。但如何確認中斷事由的終止,因事由的性質有別而有所不同:
(1)因請求或同意中斷時效的,書面通知應以到達相對人時為事由終止;口頭通知應以相對人了解時為事由終止。在時效期間重新起算后,權利人再次請求或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可再次中斷。
(2)因提起訴訟或仲裁中斷時效的,應于訴訟終結或法院作出裁判時為事由終止;權利人申請執行程序的,應以執行程序完畢之時為事由終止。
(3)因調解中斷時效的,調處失敗的,以失敗之時為事由終止;調處成功而達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時為事由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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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
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時,已經經過的訴訟時效期間全歸無效。重新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訴訟時效中斷與中止的區別:發生的事由不同。中止的法定事由出自當事人的主觀意志所不能決定的事實,中斷的法定事由為當事人的主觀意志所能左右的事實;發生的時間不同。中止只能發生在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中斷可發生于時效期間內的任何時間;法律效果不同。中止的法律效果為不將中止事由發生的時間計入時效期間,中止事由發生前后經過的時效期間合并計算為總的時效時期間;而中斷的法律效果為于中斷事由發生后,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全部作廢,重新開始起算時效期間。
刑法訴訟時效的中斷和延長
法律主觀:
(一) 訴訟時效中止 1、概念。 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 訴訟時效期間 的最后6個月內,因法定事由而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暫時停止。民法通則第139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依 訴訟時效 的中止,其已經過的期間仍然有效,待阻礙時效進行的法定障礙消除后,時效期間繼續進行。訴訟時效中止的功能,是把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權利的法定障礙經過的期間,排除于時效期間之外,使訴訟時效期間所含的事實狀態要素,真正能限定于權利人主觀不行使權利的情形,以提高時效期間的“含金量”。 2、發生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 (1)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自然災害和非出于權利人意思的 “人禍”,例如瘟疫、暴亂等。 (2)法定 代理 人未確定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172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喪失行為能力的,可以認定為因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中止。 (3)其他。例如 繼承 開始后, 繼承人 或遺產管理人尚未確定時,其時效可中止等等。 3、中止時效的發生期間。中止時效的法定事由必須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發生,或法定事由雖發生于6個月前但持續至最后6個月內的,才能發生中止時效的法律效果。 4、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律效果: (1)法定事由發生前已經過的時效期間仍為有效,法定事由經過的期間為時效中止期間,不生時效期間的效力,法定事由消除后,時效期間繼續進行。 (2)法定事由發生在最后6個月內,如法定事由消除后,剩下時效期間不足6個月,應否補足其為6個月,民法通則未予規定,通說認為應該補足6個月。 5、訴訟時效中止適用的時效期間類型。訴訟時效中止適用于最長訴訟時效期間以外的訴訟時效期間類型。 (二) 訴訟時效中斷 1、概念。訴訟時效中斷是指因有與權利人怠于行使權利相反的事實,使已經過的時效期間失去效力,而須重新起算時效期間的制度。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 訴訟 、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訴訟時效以權利人消極不行使權利為前提條件,若此狀態不存在,訴訟時效即因欠缺要件,其已進行的時效期間應歸無效。 2、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 (1)權利人之請求,指的是權利人于訴訟外向義務人請求其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權利人提出請求,使不行使權利的狀態消除,訴訟時效也由此中斷。關于請求的方式,法律無明文規定,應認為口頭或書面等能達請求效果的方式,均可使用。請求之相對人除義務人外,權利人若向主 債務 之保 證人 、 債務人 的代理人及財產代管人提出請求的,亦發生請求的效果。 (2)義務人的同意,是指義務人向權利人表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義務人的同意,亦即對權利人之權利的承認,故與請求發生相同之中斷時效的效果。同意的方式,對此法律未有限制,口頭或書面、明示或默示,均無不可,而且也不問義務人的同意是否有中斷時效的目的。同意之表示人原則上應為義務人本人,義務人的代理人于授權范圍內而為同意的,亦發生同意的效果,但保證人等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對主債務人不生同意之效果。同意之相對人,原則上亦為權利人或權利人之代理人,對第三人為同意,不生同意的效果。 (3)提起訴訟或仲裁,是指權利人提起民事訴訟或申請仲裁,請求法院或仲裁庭保護其權利的行為。訴訟之舉,是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最為強烈的表示,故訴訟之日便是時效中斷之時。權利人若以有效的判決、裁定、調解協議等法律文書,向法院申請執行程序的,亦發生與起訴同等的中斷時效的效果。但是,權利人于起訴后又撤訴的,其起訴是否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呢?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通說認為,起訴已表明權利人行使權利的事實,即使撤訴也僅是放棄公力救濟,其內含請求之意思并未因撤訴而撤銷,故應視為與請求相同的發生中斷時效的效果。 3、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發生后,已經過的時效期間歸于無效,中斷事由存續期間,時效不進行,中斷事由終止時,重新計算時效期間。但如何確認中斷事由的終止,因事由的性質有別而有所不同: (1)因請求或同意中斷時效的,書面通知應以到達相對人時為事由終止;口頭通知應以相對人了解時為事由終止。在時效期間重新起算后,權利人再次請求或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可再次中斷。 (2)因提起訴訟或仲裁中斷時效的,應于訴訟終結或法院作出裁判時為事由終止;權利人申請執行程序的,應以執行程序完畢之時為事由終止。 (3)因調解中斷時效的,調處失敗的,以失敗之時為事由終止;調處成功而達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時為事由終止。 4、訴訟時效中斷適用的時效期間類型。訴訟時效中斷適用于最長訴訟時效期間以外的訴訟時效期間類型。 (三)訴訟時效期間延長 訴訟時效期間延長是指因特殊情況,法院對已經完成的訴訟時效期間給予的延展。期間的延長與中止、中斷不同,它只適用于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完成的情形,而且發生時效延長的特殊情況,依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169條的解釋,是權利人由于客觀的障礙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不能行使請求權的,屬于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的“特殊情況”。 訴訟時效期間延長適用的期間類型,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175條規定,民法通則第135條、第 136條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可以適用民法通則有關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的“20年”訴訟時效期間,可以適用民法通則有關延長的規定,不適用中止、中斷的規定。即訴訟時效的延長不僅可適用于一般與短期時效,而且還可適用于最長容忍期間。由此可見,時效延長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權利,于中止、中斷外而保留的救濟空間。 如果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一定要及時向法院提交訴訟申請,了解最新 民事訴訟時效 ,在合法的時間內維護自己的權益。一般的民事訴訟,時效一般較短,私下無法調節的問題,一定要及時申請法院介入。雖然訴訟時間有所限制,但是,訴訟時效并不是不能更改的,如果遇到特殊的情況,訴訟時效是可以延長的。對于不同情況的不同處理,才能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以保障。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起訴中斷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訴訟時效有利于穩定社會經濟秩序,可以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與除斥期間不同的是訴訟時效可以發生中止、中斷、延長。訴訟時效中斷后已經進行的期間將歸于無效,訴訟時效會重新起算。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有四種:(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2、訴訟時效的類型有哪些訴訟時效通??梢苑譃槿N類型:(一)普通訴訟時效期間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普通訴訟時效普遍適用于應當適用訴訟時效的各種法律關系。(二)特別訴訟時效期間考慮到國際貨物買賣的特殊性,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四條的規定,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的訴訟時效為4年;在《民法典》之外,《海商法》《票據法》規定,海上貨物運輸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三)最長訴訟時效期間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為20年。最長訴訟時效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從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起算點,其立法目的是給權利的行使設立一個最長的保護期限。二、訴訟時效的要件(一)須有請求權的存在。訴訟時效是對請求權的限制,沒有請求權,也就無從適用訴訟時效。(二)須有怠于行使權利的事實。訴訟時效是對權利人的督促,實際上也是對義務人的保護,如果權利人怠于行使權利經過一定的期間,又沒有其他事由致使訴訟時效中斷或中止,則訴訟時效產生法律效果。(三)怠于行使權利的事實持續存在,致使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屆滿有時又稱為訴訟時效結束、訴訟時效完成。訴訟時效屆滿,權利人的勝訴權自動消滅。如果有使訴訟時效中斷、中止的事實,訴訟時效還可以"拉長",即中斷時重新計算,中止時,將中止時間段剔除后繼續計算。三、產品質量責任的訴訟時效有哪些規定我國法律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吨腥A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傊?,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主要體現在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或者其他方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訴訟時效的中止與中斷有什么區別
時效
第一,發生時間不同。訴訟時效的中止只能發生在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而訴訟中斷可以發生在時效期間開始到結束前的任何時間。第二,法定事由不同。訴訟時效的中止主要是基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中斷是由于行為人的主觀意志而發生的。第三,法律效果不同,發生時效中止,中止事由發生前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仍然有效;而時效中斷會使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條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經濟糾紛訴訟時效
經濟糾紛訴訟時效三年。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訴訟之舉是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最為強烈的表示,故訴訟之日便是時效中斷之時。權利人若以有效的判決、裁定、調解協議等法律文書,亦發生與起訴同等的中斷時效的效果。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發生后,已經過的時效期間歸于無效,中斷事由存續期間,時效不進行,中斷事由終止時,重新計算時效期間。
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
1、因請求或同意中斷時效的,書面通知應以到達相對人時為事由終止;口頭通知應以相對人了解時為事由終止。在時效期間重新起算后,權利人再次請求或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可再次中斷;
2、因提起訴訟或仲裁中斷時效的,應于訴訟終結或法院作出裁判時為事由終止;權利人申請執行程序的,應以執行程序完畢之時為事由終止;
3、因調解中斷時效的,調處失敗的,以失敗之時為事由終止;調處成功而達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時為事由終止。
綜上所述,在我國訴訟期限要求一般是三年。如果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就按照另外法律執行,如果另有其他要求申請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人民法院根據權益人的申請酌情考慮后會給與延長期限;訴訟時效期間是權利人請求司法救濟的有效期間,超過此期間,權利人即失去法律的保護。因此,如何確定期間的起算,對權利人至關重要。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訴訟時效中斷司法解釋
法律主觀:
一、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的含義(一)中止: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的,訴訟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繼續計算。(二)中斷: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二、訴訟中止和中斷的區別(一)發生的事由不同。前者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后者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二)發生的時間不同。前者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后者在整個訴訟時效過程中。(三)法律效果不同。前者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后者重新計算。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訴訟時效中斷:根據《民法典》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三、訴訟中止的情形有哪些訴訟中止是指在訴訟過程中,訴訟程序因特殊情況的發生而中途停止的一種法律制度。根據行政訴訟法和審判實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予以中止:(一)作為原告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二)作為原告的自然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為原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繼承人的;(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條 第一、二項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