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傷殘鑒定要經歷哪些程序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的程序
交通事故當事人治療終結后,向原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提交傷殘評定申請書。申請書應寫明申請人的一般情況(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等)傷殘及治療情況(傷情鑒定、病歷摘要)申請請求事項,申請人、申請日期。傷者必須在治療終結后的15日內申請傷殘鑒定。如果傷者15天內不提出傷殘評定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得到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和殘疾用具費的權利。辦理程序如下:(一)受傷人員治療終結后,由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向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提出傷殘評定申請,管理機關在作出初步審查后,向傷者發出《傷殘評定預約通知書》;(二)傷者持《傷殘評定預約通知書》按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到指定的地點接受檢查和評定,對資料不齊全的,評定人有權拒絕評定,待當事人備齊資料后,再行評定;(三)評定人將根據檢查的結果和醫院材料,在法定的三十日內對傷者作出評定的結論;(四)當事人如對作出的評定結論不服,可在接到《傷殘評定書》后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傷殘重新評定申請。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四條鑒定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鑒定,并出具書面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由鑒定人簽名,鑒定意見還應當加蓋機構印章。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應當載明以下事項:(一)委托人;(二)委托日期和事項;(三)提交的相關材料;(四)檢驗、鑒定的時間;(五)依據和結論性意見,通過分析得出結論性意見的,應當有分析證明過程。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應當附有鑒定機構、鑒定人的資質證明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程序有哪些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是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對在客觀檢驗的基礎上,評價確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等級的過程。具體的鑒定程序如下:
1、當事人需要在治療終結后十五日內向公安機關申請作傷殘鑒定。
2、公安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鑒定,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3、鑒定結果確定后,應當出具書面結論,由鑒定人簽名并加蓋機構印章。
4、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后三日內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
5、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重新鑒定。
另外,當事人也可以自行委托鑒定機構進行傷殘鑒定。如果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后三日內另行委托鑒定,并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條 第二款 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具有資格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需要什么程序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的流程是:檢驗、鑒定、評估機構、人員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檢驗;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鑒定機構將檢驗、鑒定結論交予當事人。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對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鑒定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對精神疾病的鑒定,由具有精神病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鑒定機構確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流程
受傷人員在醫療終結之后,可以在人民法院起訴立案后的舉證期限內向法院申請委托進行鑒定。通過法院委托鑒定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鑒定申請。該申請經人民法院同意后,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確定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申請司法鑒定,應注意以下幾點:
1、當事人應與鑒定人員積極配合,主動提供相關的傷情資料、物證和檢材,如實接受鑒定人員的詢問、調查和檢驗。
2、在鑒定過程中不得弄虛作假、提供偽證,如提供偽證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3、當事人不得私自更改法醫鑒定書的內容,否則該鑒定書無效。
4、如果對法醫鑒定的結論不服,可以申請由雙方共同認可或公安、司法機關依法指定的鑒定部門重新進行鑒定。
5、鑒定結束后,當事人應對返還的有關材料、物證、檢材妥善保管,以備后用。
法律依據: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中規定,傷殘鑒定的時間應該是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即從傷者治療終結之日期可以進行傷殘鑒定。并且傷者必須在治療終結后的15日內申請傷殘鑒定。如果傷者15天內不提出傷殘評定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得到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和殘疾用具費的權利。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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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的流程是什么
辦理程序如下: (一)受傷人員治療終結后,由當事人或其 代理 人向大隊提出 傷殘 評定申請,大隊在作出初步審查后,向傷者發出《傷殘評定預約通知書》; (二)傷者持《傷殘評定預約通知書》按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到指定的地點接受檢查和評定,對資料不齊全的,評定人有權拒絕評定,待當事人備齊資料后,再行評定; (三)評定人將根據檢查的結果和醫院材料,在法定的三十日內對傷者作出評定的結論; (四)當事人如對作出的評定結論不服,可在接到《傷殘評定書》后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傷殘重新評定申請。 《 交通事故處理 工作規范》第五十三條 傷殘評定、財產損失評估由當事人自行委托有資格的機構進行評定、評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評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財產損失數額巨大涉嫌 刑事犯罪 的,應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