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區管轄的含義是什么為什么以犯罪地管轄為基本原則
為什么堅持地域管轄和居民管轄并重的原則
地區管轄的含義是:按照行政區域劃分案件管轄范圍的訴訟制度。以犯罪地管轄為基本原則的原因是:便于在證據最集中的地方收集、核實證據和查明事實;便于當事人、證人就近參加訴訟;有效發揮審判的法制教育作用;便于防范和綜合治理,減少犯罪。
居民管轄權是指以本國居民取得的所得為管轄對象的一種稅收管轄權。
這兩項都非常重要
為何以犯罪地管轄為原則
一、為何以犯罪地管轄為原則
1、犯罪地是犯罪行為發生地或者結果發生地,往往也是證據較為集中的地方,由犯罪地法院管轄案件,便于犯罪地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迅速、全面的收集證據,查清案件事實,也便于犯罪地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正確及時地所處判決。
2、犯罪地的人民群眾最關心本地所發生的案件的審判,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審判,便于當地群眾去旁聽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判,對審判活動進行監督,同時發揮人民庭審的教育作用。
3、犯罪地往往是被害人、證人等訴訟參與人居住和生活的地方,由犯罪地人民法院受理,便于他們參加訴訟活動。
二、什么是刑事管轄
刑事管轄是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以及審判機關系統內部在審理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依據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和訴訟理論,一般將管轄劃分為立案管轄和審判管轄;審判管轄又分為普-通管轄和專門管轄;普通管轄又進一步劃分為級別管轄、地區管轄和指定管轄。
三、刑事管轄權原則有哪些
1、屬地原則,以地域為標準,凡是在本國領域內犯罪,無論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都適用本國刑法。2、屬人原則,以人的國籍為標準,凡是本國人犯罪,不論是在本國領域內還是在本國領域外,都適用本國刑法。3、保護原則,以保護本國利益為標準。4、普遍原則,以保護各國的共同利益為標準。
刑事訴訟中的地域管轄為何犯罪地域管轄為原則法理何在?
刑事訴訟中的地域管轄是指對犯罪行為所在地的法院管轄權。這是因為犯罪行為發生的地點是犯罪行為的重要組成部分,與犯罪行為的性質、后果等密切相關。因此,根據犯罪地域管轄原則,對于同一犯罪行為,只有在犯罪地點所在的法院才有管轄權,其他法院無權審理。
這一原則的目的在于保障犯罪案件的公正、公平審判,防止司法機關濫用職權,確保犯罪行為的追究和懲治能夠在法律框架內進行。同時,這一原則也有利于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避免被告人因為審判地點的不當選擇而受到不公正的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犯罪地域管轄原則并不是絕對的,也存在一些例外情況,例如跨境犯罪、連續犯罪等。在這些情況下,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管轄權的判斷和調整。
刑事訴訟中的地域管轄為何以犯罪地管轄為原則
刑事訴訟中的地域管轄以犯罪地管轄為原則地域管轄原因:
地域管轄是指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我國刑事訴訟地域管轄的基本原則是“以犯罪地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轄為輔”。具體而言,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即對于刑事案件,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均有管轄權,但是兩者在地區管轄中的地位并不是并列的,而是以犯罪地作為確定地域管轄的基本原則,被告人居住地作為確定地域管轄的輔助性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 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犯罪地管轄司法解釋是什么
【法律分析】
地域管轄,是指不同地區的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對第一審刑事案件管轄權的分工。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這是劃分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這樣規定,有利于及時收集證據,查明案情,有利于訴訟參與人就近參加訴訟,并便于群眾參加旁聽案件。這里所說的犯罪地,既包括犯罪預備地、犯罪行為實施地,也包括犯罪結果發生地和銷贓地。
但是,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這一規定,體現了我國刑事訴訟法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和從實際出發的精神。
刑事案件原則上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但如果被告人在居住地民憤大或者影響大,或者可能判處緩刑,需要由居住地監督改造的等特殊情況,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有利于震懾犯罪分子,有利于進行法制宣傳教育,更便利訴訟時,可以交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進行審判。
其中所說的居住地,是指被告人的戶籍所在地和常住地。在改革開放、人口大流動的今天,許多人的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是不一致的,因此,不能把居住地僅僅理解為戶籍所在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