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先訴抗辯權的后果是什么(放棄先訴抗辯權是什么意思)
先抗辯權可否訴前放棄
法律主觀:
先訴性抗辯權可以在訴前放棄,先訴抗辯權是指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是可以自己放棄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一般保證人放棄先訴抗辯權有追償權嗎
法律主觀:
一般保證人放棄先訴抗辯權有追償權,如果因為債務人不履行其到期債務,保證人根據約定承擔了其保證責任之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此時保證人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條 保證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保證人放棄先訴抗辯權合法嗎
法律主觀:
保證人放棄先訴抗辯權是合法的,這是其權利,先訴抗辯權是指在保證債務中,保證人雖對債權人不享有要求其對待給付的權利,但并不等于保證人僅承擔義務而不享有任何權利,保證人對債權人仍然享有一些權利,只不過這些權利均屬于消極的、防御性權利即抗辯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放棄抗辯權什么意思?
抗辯權在我們國家,它是屬于一種比較專業的名詞,實際上抗辯權在法律當中包括很多的類型,很多人想要清楚的了解一下,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放棄抗辯權什么意思?放棄抗辯權的話,那么就意味著沒有辦法在法律當中對抗他人的請求權。 一、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放棄抗辯權什么意思? 抗辯權是用來對抗他人的請求權的,如果不行使抗辯權,就無法對抗他人請求權,自然請求權會得到法院或仲裁機構的認可。 所以放棄抗辯權是具有法律上的實質意義的。 二、放棄抗辯權的方法有哪些? 1、作出單方承諾放棄抗辯權的 承諾書 ; 2、合同內明確約定放棄抗辯的權利; 3、簽署關于放棄抗辯權的協議,并進行公證。 抗辯權的分類有哪些? 對抗辯權進行類型上的劃分有助于進一步認識抗辯權的含義與特征,在學理上可以從不同的角度對抗辯權作出不同的分類。 (一)、抗辯權按其是否從屬于主債權而存在,可以分為獨立抗辯權和從屬抗辯權。 獨立抗辯權是指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自己不必有主債權存在,只是在另一方行使債權請求權時,有對請求權予以抗辯的權利。比如時效完成抗辯權、先訴抗辯權。而從屬抗辯權則是指有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自己必須有請求對待給付的債權,此抗辯權只是從屬于自己的債權而存在,本質上起擔保作用,因而此債權一旦消滅,則其抗辯權也隨即消滅。比如同時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 等是。從屬抗辯權只是就有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的債權而言具有從屬性,但就另一方的債權而言則沒有從屬性。 (二)、抗辯權按其行使效力的強弱不同,可以分為永久抗辯權和一時抗辯權。 永久抗辯權又叫消滅抗辯權、毀滅抗辯權,是指抗辯權的行使可以永遠拒絕相對人的請求權的效力。在 訴訟 上表現為可使原告的起訴受到駁回的判決。比如時效完成抗辯權。權利人在法定時效期限內不向義務人積極主張其債權,時效期限屆滿,即不能再請求強制義務人履行 債務 ;如果權利人提出該請求,則 債務人 即享有時效完成抗辯權,拒絕權利人的請求,此時權利人雖然仍有債權請求權,但是義務人可以永遠地反復地行使抗辯權,而使權利人的債權無法通過行使請求權來實現。一時抗辯權,又叫延緩抗辯權、延期抗辯權,是指抗辯權的行使可以暫時地拒絕相對人的請求權效力。 比如同時履行抗辯權,一方當事人在相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可行使抗辯權暫時拒絕相對方的請求。一旦相對方已為對待給付并提出請求給付時,則一方無同時履行抗辯權,相對方的請求立即發生效力。不安抗辯權也屬于一時抗辯權,有先為給付義務的一方因他方當事人的財產顯形減少而有難為對待給付之情形時,在他方未對待給付或提供適當擔保前,可行使不安抗辯權,暫時拒絕他方的請求。一旦他方已為對待給付或提供擔保,則有先為給付義務的一方的不安抗辯權立即消滅,他方的請求權立即發生效力。再比如先訴抗辯權,一般保 證人 可以在主 債權人 未就主債務人的財產 強制執行 而無效果前,行使抗辯權拒絕主債權人的請求。一旦主債權人已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則先訴抗辯權立即消滅,請求權發生效力。 如果放棄了抗辯權,那么他人到法院上進行相應的請求權利的行使的話,自己這方面是不能夠進行抗辯,而且必須要得到履行的,除此之外也給大家簡單介紹了一下抗辯權的種類。
拋棄先訴抗辯權還可以打官司嗎?
你好,放棄先訴抗辯權,不影響你訴訟主體的地位。先訴抗辯權,在法律實務中更傾向于視為先履行抗辯權,一般保證中的保證人先訴抗辯權可使保證人的權益得到優先保護,在執行時法院會先執行債務人的財產,不足部分才會執行保證人的財產;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放棄先訴抗辯權后,債權人提起訴訟時,不能通過先訴抗辯權要求先執行債務人的財產,債權人此時可要求債務人或保證人承擔債務。
如有疑問,請補充,如滿意請采納并予以評價,謝謝
先訴抗辯權不行使的后果
在日常生活當中,我們國家的抗辯權他是存在著,民法典方面的抗辯權,以及債權方面的抗辯權,比如說保證人存在著先訴抗辯權,那么,放棄先訴抗辯權的后果是怎么樣的?法律規定可能會導致債權人對于直接保證人提出相應的債務償還的請求。
在日常生活當中,我們國家的抗辯權他是存在著,民法典方面的抗辯權,以及債權方面的抗辯權,比如說保證人存在著先訴抗辯權,那么,放棄先訴抗辯權的后果是怎么樣的?法律規定可能會導致債權人對于直接保證人提出相應的債務償還的請求。
一、放棄先訴抗辯權的后果是怎么樣的?
保證人放棄先訴抗辯權可能會導致債權人會直接對保證人提出債務償還的請求。
先訴抗辯權是一般保證人所專屬的抗辯權,基于一般保證合同的相對獨立性而產生,由一般保證人直接取得和專門享有的對抗債權人之請求權的一種抗辯權。中國《》于第四百七十五條第二款確立了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該款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依然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1、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為中止履行。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經營狀部分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用;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二階段為解除合同。當事人依照上述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二、同時履行抗辯權成立的條件是什么?
1、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不安抗辯權為雙務合同的效力表現,其成立須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并且該兩項債務存在對價關系。
2、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不安抗辯權制度保護先給付義務人是有條件的,只有在后給付義務人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害及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實現時,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所謂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包括:其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為;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
3、有先后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為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
4、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
5、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
6、后履行義務未提供擔保。
=由于我們國家是存在著先訴抗辯權的,但是如果放棄的話,那么債權人是可以直接對相應的保證人提出要求債務償還的,除此之外,也給大家簡單介紹一下,同時履行抗辯權成立的條件內容包括什么。
什么是先訴抗辯權
先訴抗辯權亦稱檢索抗辯權,是指保證人在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之前,可以拒絕債權人要求其履行保證債務的權利。先訴抗辯權是保證人依其地位可以享有的特殊權利,這種權利的行使可以達到延期履行保證債務的結果,因此其性質為一種延期履行的抗辯權。
先訴抗辯權只適用于一般保證,對于連帶保證責任而言,由于連帶責任保證的性質使得債務人保證人對主債務的履行無先后次序之分,保證人與債務人屬于同一次序,保證人不享有次序利益,因而沒有先訴抗辯權。而在一般保證中,主債務履行期限屆至而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只能先請求債務人履行,此時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清償次序有先后之分,其中債務人是第一次序,保證人為第二次序。所以,先訴抗辯權只存在于一般保證中。
行使先訴抗辯權有哪些規定
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這里包括債務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無財產可供執行,因此,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主要是指債務人下落不明或者移居境外,并且無財產可供執行。這里應注意的是債務人的住所變更和債權人向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之間有因果關系,并且二者缺一不可。
2、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
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這本身表明債務人已經資不抵債,失去清償債務的能力。債權人此時只能保證人清償債務。在這種情況下,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擔保法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對于此規定,不能機械地從字面理解,而應掌握法律的精髓,即只要法院受理債務人的破產案件,不論債權人是否曾向法院起訴或者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不論債權人是否已取得執行名義的判決或者仲裁,更不論債權人是否已向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債權人均可以直接請求一般保證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張先訴抗辯權。
3、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
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沒有主張先訴抗辯權,而徑行清償債務或者承擔清償債務的,應當視為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擔保法規定,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先訴抗辯權的,不得再主張先訴抗辯權。
先訴抗辯權適用情形
在下列三種情況下一般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
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債務人的住所發生變更,在地點上,這種變更包括國內的遷移,也包括由國內向國外的遷移;在時間上,這種變更發生在保證合同簽訂以后,如果債務人的住所在保證合同簽訂以前就已經變更,應當認為債權人愿意承擔債務人住所變更可能引起的不利后果。
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表明債務人不能清償全部到期債務已成定局,如果允許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則對債權人明顯不公。同時根據我國破產法規定,破產案件受理后即進入破產程序,其他民事執行程序被中止,債權人無法就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不具備先訴抗辯權行使的必要條件。
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先訴抗辯權。先訴抗辯權是保證人的一項民事權利,因此,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拋棄。拋棄可以在訂立合同時載明放棄先訴抗辯權,也可以在訂立合同后明確表示放棄先訴抗辯權。
法律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保證人放棄先訴抗辯權合法嗎
先訴抗辯權是保證人的權利,放棄自己的權利是自己的選擇,當保證人主動履行保證債務的時候,是可以自動放棄先訴抗辯權的。在一般保證中,主債務履行期限屆至而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只能先請求債務人履行,此時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清償次序有先后之分,其中債務人是第一次序,保證人為第二次序。
【法律依據】
第六百八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一般保證人先訴抗辯權的喪失的情形有什么
一般保 證人 先訴抗辯權喪失的情形如下: 1、 債務人 住所發生變化,致使 債權人 無法找到債務人并要求其履行 債務 。 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在破產程序中,債務人的財產會被依法凍結,債權人的債權一并列入破產債權,因破產債權往往不能得到全部清償,此種情況下,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一般保證人喪失先訴抗辯權。 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先訴抗辯權的。先訴抗辯權是保證人的一種權利,故保證人有權對自己享有的權利進行處分。 《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條,當事人在 保證合同 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