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先行拘留的適用情形有哪些
下列情形中,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的有:
【答案】:A、C、D
本題考查刑事訴訟法。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br][/br](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br][/br](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br][/br](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br][/br](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br][/br](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br][/br](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A項正確,甲正在實行搶劫行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中的第一款的條件,可以先行拘留。
B項錯誤,乙只是在身邊發現可可疑物品,不符合先行拘留的條件。
C項正確,丙有重大嫌疑又不講真實姓名,身份不明,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中的第六款的條件,可以先行拘留。
D項正確,丁犯罪后企圖自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中的第四款的條件,可以先行拘留。
故正確答案為ACD。
簡述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的適用情形
法律分析: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返襲查中,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暫時采取的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對于被顫跡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若被拘留人被批準逮捕,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審理,刑事拘留不是處罰或者制裁。若后被無罪釋放,被拘留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漏洞兄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哪些情況可以先行拘留
法律分析:1、被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2、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可以先行拘留。
3、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七條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一百七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決定采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
哪些情形下可以先行拘留
一、 犯罪嫌疑人 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先行拘留 《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一條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 證據 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六十四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 羈押 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第一百三十三條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 逮捕 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 取保候審 或者 監視居住 。 二、執行拘留的程序是什么 1.人民檢察院犯罪嫌疑人應首先審查拘留對象是否符合上述兩種條件,是否可以用其他強制措施防止社會危害性發生。拘留犯罪嫌疑人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 2.人民檢察院作出拘留決定后交由公安機關執行,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異地執行拘留,應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配合執行。 3.對犯罪嫌疑人拘留后,人民檢察院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因有礙偵查,不能在24小時內通知的,應當經檢察長批準,并將原因寫明附卷;無法通知的,應當向檢察長報告,并將原因寫明附卷。所謂有礙偵查,一般是指其犯罪同伙聞訊后,有逃跑,藏匿、毀滅或偽造證據可能的;犯罪同伙有待查證,而未采取相應措施的等。所謂無法通知,是指因客觀原因,如地震、水災造成交通中斷,或拘留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的,等等原因。人民檢察院對于被拘留的人應在24小時內進行訊問,發現有不應當拘留的情況,應及時報請原決定的負責人批準釋放,并制作撤銷強制措施決定書。對于依法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按照規定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需要逮捕的,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4.拘留的變更和解除。變更或者解除拘留的條件有: (1)被拘留的人超過法定期限,又需要繼續偵查的,可以變更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但是,變更時必須同時具備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或者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即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或者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才能變更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2)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 代理 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 律師 及其他 辯護人 認為人民檢察院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羈押超過法定期限,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提出釋放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拘留措施的要求,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應當在3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認為超過法定期限的,應當提出釋放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拘留措施的意見,經檢察長批準后,通知公安機關執行;經審查認為未超過法定期限的,應書面答復 申訴 人。同時,偵查部門應當將審查結果書面通知本院監所檢察部門。 公安機關在對刑事案件進行偵查的過程中,即使需要先行對嫌疑人進行拘留,此時也要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中的規定來操作,首先要符合規定的條件,其次就是要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不然的話相關司法人員可能會承擔不利的法律責任。
先行拘留的條件
先行拘留的條件如下:
1、正在預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先行拘留的手續有什么?
1、公安機關執行拘留必須出示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拘留證(持證);
2、執行拘留的人員不得少于兩人;
3、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4、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5、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6、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先行拘留和先行拘役的區別有什么?
1、性質不同:
(1)拘役是刑罰方法,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行政拘留屬于治安行政處罰;
(2)民事拘留屬于司法行政性質的處理,是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
2、適用的對象不同:
(1)拘役適用于犯罪分子;
(2)刑事拘留適用于規定的七種情形的行為;
3、適用的機關不同:
(1)拘役和民事拘留均由法院適用;
(2)而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則由公安機關適用依據的法律不同;
4、期限不同:
(1)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刑事拘留的期限最多延長至30日;
(2)行政拘留的期限為1日以上15日以下,民事拘留的期限為15日以下;
5、兩者適用的法律不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拘留的條件】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先行拘留的八種情形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對可以先行拘留的情形作出了規定,包括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指認他犯罪的。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法律分析】
人民檢察院犯罪嫌疑人應首先審查拘留對象是否符合上述兩種條件,是否可以用其他強制措施防止社會危害性發生。拘留犯罪嫌疑人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人民檢察院作出拘留決定后交由公安機關執行,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異地執行拘留,應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配合執行。對犯罪嫌疑人拘留后,人民檢察院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因有礙偵查,不能在24小時內通知的,應當經檢察長批準,并將原因寫明附卷;無法通知的,應當向檢察長報告,并將原因寫明附卷。所謂有礙偵查,一般是指其犯罪同伙聞訊后,有逃跑,藏匿、毀滅或偽造證據可能的;犯罪同伙有待查證,而未采取相應措施的等。所謂無法通知,是指因客觀原因,如地震、水災造成交通中斷,或拘留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的,原因。人民檢察院對于被拘留的人應在24小時內進行訊問,發現有不應當拘留的情況,應及時報請原決定的負責人批準釋放,并制作撤銷強制措施決定書。對于依法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按照規定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需要逮捕的,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一條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