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樣構成放火罪(怎么樣構成恐嚇罪)
放火罪的認定有什么標準
放火罪 中強調行為人縱火的故意,所以如果是過失引起了火災的話,那這個時候只能按照 失火罪 進行處理。雖然都是構成了 刑事犯罪 ,但因為惡劣程度不同,那實際在對行為人處罰的時候,其實最終判處的也就不太一樣。由此可見,在對放火罪進行認定的時候是多么重要,否則就有可能定錯罪。 一、怎么認定放火罪 1、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指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及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侵犯的對象,主要是公私建筑物或者是其他公私財物。實施的對象包括工廠、礦山、油田、港口、倉庫、住宅、森林、農場、牧場、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財物。 2、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種情況: (1)危及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 (2)危及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3)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時又危及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3、主體為一般主體,并且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本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4、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二、放火罪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1、區分放火罪與一般放火行為的界限 一般放火行為,是指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為。放火罪與一般放火行為,在客觀上都可能造成輕微的危害結果。因此,它們的根本區別,不在于是否造成輕微的危害結果,而在于前者危害公共安全,后者不危害公共安全。從理論上說,界限不難區分。但在司法實踐中,在處理具體放火案件時,對于某種放火行為是一般放火行為,還是構成放火罪,有時發生意見分歧。 2、區分放火罪的既遂與未遂的界限 放火犯通常以燒毀目的物為犯罪目的。但是,判斷放火罪的既遂與未遂,不應以犯罪目的是否達到為標準,而應以行為是否符合本 法規 定的放火罪的全部構成要件為標準。本法對于放火罪的規定有兩個條文,即本條和第115條。這兩條的關系是,本條是規定放火罪的構成要件的基本條款,第115條是與本條相聯系的結果加重條款。 根據 刑法 理論,結果加重的條款是不發生 犯罪未遂 問題的,只有該條文規定的嚴重結果發生了,才能適用該條文。所以,認定放火罪的既遂、未遂,應以本條規定的放火罪的構成要件為標準。根據本條,只要實施了放火行為,點著了目的物,引起目的物燃燒,使目的物有被焚毀的危險,即使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目的物被焚毀,沒有造成嚴重后果,也構成放火罪的既遂。例如正要點火,就被人抓獲,或者剛點著引火物,就被大雨澆滅等,應被認為是放火罪的未遂。 3、區分放火罪與意外火災的界限 意外火災,是指由于不預見或者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火災、危害公共安全的情況,如然山火、雷電、地震以及其他不能預見和抗拒的原因引起的火這種火災的發生,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危害了公共安全,有的還與行為人的行為有關,但行為人主觀上既無故意,又無過失,因此,不構成犯罪。在處理這類案件時,由于有時只看到火災的發生與行為人的行為有關,而忽視了對行為人主觀心理態度的考察、分析,因而在罪與非罪問題上發生分歧。 4、區分放火罪與放火燒自己財物而又不危害公共安全的為的界限 從法律上講,任何人對屬于自己的財產都有處分權。包括將其毀壞,使其失去使用價值或者價值。但是,這種權利的性質是以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為前提的。只要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放火燒自己的財物,就屬于處分個人所有財產的范疇,不構成放火罪。反之,構成放火罪。 5、區別一罪和數罪 行為人在實施殺人、強奸等犯罪后用放火的方法焚毀罪跡的,應區分不同情況處理。如果行為人消滅罪跡的放火行為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按所犯的罪從重處罰,不另以放火罪實行 數罪并罰 ;如果行為人消滅罪跡的放火行為是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則應另以放火罪與前行為構成的犯罪實罪并罰。 正確認定放火罪,其實對定罪判刑都是有所影響的,畢竟在進行處罰的時候,肯定是按照《刑法》中規定的量刑標準,同時結合實際的犯罪情節作出。另外,我們還要注意的是,如果行為人放火焚毀自己的房屋或其他財物,確實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則不構成放火罪。
放火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法律主觀:
認定犯罪分子的行為構成放火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包括: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法律客觀: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放火罪的構成要件
并非所有的用放火方法實施的犯罪行為都構成放火罪,關鍵是要看放火行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法律分析】
1、放火罪的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也就是說放火行為一經實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傷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財產遭受難以預料的重大損失。2、放火罪的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所謂放火,就是故意引起公私財物燃燒的行為。3、放火罪的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由于放火罪社會危害性很大,所以本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放火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4、放火罪的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為會引起火災,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放火罪的構成要件
放火罪需要以下構成:
1、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侵犯的對象,主要是公私建筑物或者是其他公私財物;
2、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3、主體為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體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其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其侵犯的對象,主要是公私財物或者其他公私財物。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所謂放火,是故意引起公私財物燃燒的行為。放火的行為方式,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的。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由于放火罪社會危害性很大,所以依據法律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犯放火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引起火災,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罪的概念及構成要件
【法律分析】
放火罪的構成要件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產,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根據相關規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體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產,危害公共安全。侵犯的對象是公共安全。也就是說,大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是不特定的。侵犯的對象主要是公私財產或其他公私財產。客觀上表現為放火焚燒公私財產,危害公共安全。所謂放火,是故意引起公私財產燃燒的行為。放火的行為方式可以是行也可以是不行為。主體是一般主體。因為放火罪對社會危害很大,根據法律規定,十四歲以下十六歲以下的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主觀上是故意的,即知道自己的行為會引起火災,危害公共安全,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心理狀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放火罪的構成要件
放火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也就是說,放火行為一經實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傷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財產遭受難以預料的重大損失;
2、客觀要件。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所謂放火,就是故意引起公私財物燃燒的行為;
3、主體要件。主體為一般主體。由于放火罪社會危害性很大,法律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放火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4、主觀要件。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為會引起火災,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放火罪的立案標準: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3、造成十戶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毀的;
4、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為重大案件,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十公頃以上的為特別重大案件;
5、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綜上所述,在司法實踐中,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很多的認定類型,放火罪只是其中的一種類型。有關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判罰,應當根據放火罪的犯罪事實和造成的社會影響及損失來進行認定,一般情況下,應當根據放火的范圍及是否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比如對人民群眾的正常生產生活產生了惡劣影響來界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放火罪的構成要件
法律解析:
放火罪的構成要件包括: 1、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本罪也要 承擔刑事責任 ; 2、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 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4、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放火焚燒公私財物, 危害公共安全 的行為。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后,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從十四周歲下調至十二周歲。原《刑法》第十七條中增加一項: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放火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也就是說,放火行為一經實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傷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財產遭受難以預料的重大損失。這種犯罪后果的嚴重性和廣泛性往往是難以預料的,甚至是行為人自己也難以控制的。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所謂放火,就是故意引起公私財物燃燒的行為。放火的行為方式,可以是作為,即用各種引火物,直接把公私財物點燃;也可以是不作為,即故意不履行自己防止火災發生的義務,放任火災的發生。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由于放火罪社會危害性很大,所以本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放火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為會引起火災,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如果不是出于故意,不構成放火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