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能構成綁架罪
綁架罪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綁架罪必須滿足三個條件:1.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 2.強迫或者誘騙被害人行為 3.為獲取不正當利益。如有一項不符合,就不能認定為綁架罪。
綁架罪是指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來強迫被害人行為,為獲取不正當利益而犯罪的行為,在刑法中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綁架罪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1.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包括抓、挾、劫持、軟禁等方式,使被害人無法自由行動。2.強迫或者誘騙被害人行為:通過威脅、恐嚇、暴力等手段或者以欺騙、引誘等方式使被害人屈服,實現犯罪目的。這些行為可以是在限制人身自由的情況下進行,也可以在被害人逃脫后進行。3.為獲取不正當利益:犯罪目的在于獲取不義之財、索取贖金、報復社會等。這種利益應當是不正當的,即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正當利益。如果其中任意一項不符合,則不能認定為綁架罪。例如,如果沒有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只是通過威脅脅迫被害人,就不能認定為綁架罪。
綁架罪與拐賣兒童罪有何不同?綁架罪針對的是成年人,在不法分子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的情況下,強迫或者誘騙被害人行為,為獲取不正當利益而犯罪。而拐賣兒童罪則是指以非法手段拐賣未成年人,并以營利為目的,違反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構成犯罪。兩者主要的區別在于對象不同,犯罪手段和犯罪目的也有所不同。
綁架罪是一種危害公共安全的罪行,侵犯了人身自由和人權。對于此類犯罪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作為公民,我們要時刻保持警惕,不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以暴力、詐騙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綁架罪的既遂標準
綁架罪的既遂標準是:客觀上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的方法,使被害人處于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境地,將被害人非法綁架離開其住所或者所在地,并置于行為人的直接控制之下,使其失去行動自由;主觀上具有向他人勒索財物的目的,不管其目的有沒有實現。
一、綁架罪未遂最高量刑規定:
1、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二、犯罪既遂的分類:
1、行為犯。指以危害行為的完成作為犯罪客觀要件齊備標準的犯罪。只要行為人完成了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犯罪的客觀方面即為完備,犯罪即成為既遂形態。它以行為是否實施完成為區分標志。
2、舉動犯。指按照法律規定,行為人已著手犯罪實行行為即構成既遂的犯罪。
3、結果犯。指由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共同構成犯罪的客觀方面的犯罪。缺少危害結果,犯罪的客觀方面就不具有完整性或者說犯罪客觀方面的要件就不齊備。結果犯的結果,是指有形的、可以計量的具體危害結果,是與犯罪的性質相一致的結果。
4、危險犯。指危害行為和危害行為所造成的危險狀態共同構成犯罪客觀方面完整性的犯罪。犯罪既遂是指一種犯罪形態,除此之外還有犯罪預備、犯罪中止以及犯罪未遂。在犯罪既遂的情況下,意味著已經完成了犯罪行為,因此就可能造成嚴重損害或損失。在這種情況下,對犯罪既遂的處罰原則,就應當根據構成的罪名量刑標準,區別不同的情節作出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綁架罪的定義
綁架罪,是指利用被綁架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人對被綁架人安危的憂慮,以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實力控制他人的行為。行為對象是任何他人,包括婦女、兒童和嬰幼兒乃至行為人的子女或者父母。綁架的實質是使被害人處于行為人或第三者的實力支配下,事實上存在著使未成年人的父母離開生活場所而以實力控制未成年人的情況,也存在使被害人滯留在本來的生活場所但使其喪失行動自由與身體安全的綁架案件,所以,綁架不要求使被害人離開原來的生活場所。綁架行為應具有強制性,亦即,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控制他人。對于缺乏或者喪失行動能力的被害人,采取偷盜、運送等方法使其處于行為人或第三者實力支配下的,也可能成立綁架罪。例如,以勒贖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成立綁架罪。
一般從司法實踐來看,在對綁架罪的犯罪構成特征、情形的認定和量刑尺度的把握上存在著較大分歧或困惑,主要表現在:非典型綁架罪與典型綁架罪之間法律的界定,比如勒索型綁架罪與索債型非法拘禁罪和敲詐勒索罪之間的法律界限問題;量刑困惑,由于對綁架罪的立法本意涵蓋的內容在執行理解上有較大偏差,在司法實踐中往往導致兩個極端,要么在十年以上量刑,要么就按免予刑罰處罰處理,中間未設過渡刑。兩者量刑差距之大,導致司法裁決的混亂。因此,有必要對綁架罪的罪名涵義、犯罪構成要件及其本質特征、罪與刑的沖突等問題加以探討和研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綁架罪構成要件
綁架罪,是指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擴展資料
主觀方面由直接故意構成,并且具有勒索財物或者扣押人質的目的。“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的綁架他人“,是指采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的方法,強行將他人劫持,以殺害、殺傷或者不歸還人質相要挾,勒令與人質有關的親友,在一定期限內交出一定財物,”以錢贖人。
這里的“財物”應從廣義上理解,不局限于錢財,也包括其他財產利益。“綁架他人作為人質“,是指出于政治性目的,逃避追捕或者要求司法機關釋放罪犯等其他目的,劫持他人作為人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