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假借離婚逃避債務怎么辦(債務人為逃避債務離婚怎么辦)
如何應對債務人采取離婚手段轉移財產,逃避債務履行的現象
法律分析:離婚逃債行為屬無效民事行為,它既屬于損害第三人利益的行為,又屬于通謀虛偽表示行為。
一、離婚逃債的幾種情況
1、涉及被執行人離婚逃債的情況主要有以下幾種:(1)債務產生后,未進入訴訟程序,債務人便和其配偶離婚,以逃避債務;(2)訴訟過程中債務人和其配偶離婚逃避債務;(3)法律文書生效后未進入執行程序,債務人離婚逃債;(4)進入執行程序后被執行人離婚逃避債務。
2、離婚逃債途徑主要有:(1)在離婚時向有關機關隱瞞債務。(2)分割債務未征得債權人的同意,在暗中對可供被執行財產進行處分。(3)財產分割明顯不公平。有的將被執行人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全部分給被執行人配偶,有的被執行人配偶分得全部夫妻共同財產,被執行人僅分得少量隨身物品,債務都由被執行人承擔,以此逃避債務。
二、離婚逃債的處理
1、通過婚姻登記機關或通過公證機關分割財產后再通過婚姻機關離婚逃債的,債權人可申請法院認定債務人與其配偶分割財產的行為無效,再申請追加債務人的配偶為被債務履行人。
2、利用法院生效法律文書離婚逃債的,債權人可提起審判監督程序先撤銷債務人有關財產分割協議后,再申請法院追加債務人原配偶為債務履行人。
3、在訴訟執行程序中,當事人可請求法院根據實體法認定(離婚逃債)被執行人與其配偶財產分割協議無效,裁定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為被執行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的認定處理
對其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強制執行措施。
根據華律網資料顯示, 對于通過行政程序協議離婚的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可以逕行對其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強制執行措施。對于執行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的案件,執行人員應采取強制與教育相結合的方法。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這種民事行為從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并不需要等待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主張無效或者法院裁定無效,它是不附條件地當然無效。所以人民法院在審理或執行這類債務案件時,不應受這種虛假的民事行為(財產分割協議)束縛,更不能承認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而應當依法將債務人原來的夫妻共同的財產清償共同債務。即該債務由債務人與原配偶共同償還。
假離婚逃避債務怎么辦
法律分析:分兩種情況來看,第一種,對于通過協議離婚的夫妻,假借離婚逃避債務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可以逕行對其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強制執行措施。
另一種,是通過訴訟程序辦理的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的案件,這類案件雖然履行了離婚手續,但在財產上明顯不合理,一般表現為有財產一方不承擔債務,而無財產方卻承擔全部債務。對這類案件,應請求法院按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確定被執行人與財產證照持有者共同償還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六十五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別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
借離婚逃避債務問題怎樣處理
法律分析:對于假借離婚以逃避債務,法院在審理中一般無須對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處理條款加以否定,因為如果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的話,雙方均有償還的義務,而不論雙方離婚與否,因此,審理中只需列雙方為共同被告,判決由雙方共同償還債務即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的認定及處理
法律分析:債務人通過假離婚分割財產的手段逃避債務、規避法律的行為,屬《民法典》規定的無效民事行為的范疇。因為行為人的行為具有以下四個特征:(一)意思表示不真實(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三)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四)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這種民事行為從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并不需要等待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主張無效或者法院裁定無效,它是不附條件地當然無效。所以人民法院在審理或執行這類債務案件時,不應受這種虛假的民事行為(財產分割協議)束縛,更不能承認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而應當依法將債務人原來的夫妻共同的財產清償共同債務。即該債務由債務人與原配偶共同償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假離婚逃避銀行債務應該怎么處理
一、假 離婚 逃避銀行 債務 應該怎么處理? 針對 債務人 的上這種逃避廢債方式,銀行完全可以將債務人及其原配偶一同起訴,而其原配偶只有證明在借款時銀行與債務人已經明確約定該筆借款為債務人 個人債務 ,或者證明銀行在借款時明知債務人與其配偶明確約定婚內取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才能以該債務非 夫妻共同債務 而免除償還責任。 債務人與配偶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從事家庭經營及用于家庭生活的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 婚姻法 》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 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有些夫妻因為不愿償還債務,為逃避債務,假借離婚,通過協商或調解,打著“照顧婦女、兒童、老人利益”的幌子,將 夫妻共同財產 大部分或全部讓給對方和子女,而主動要求承擔全部債務。這樣夫妻雙方一旦離婚,要承擔債務的一方履行清償債務的義務,實際上是一句空話,因為他根本就沒有清償能力。因此,夫妻雙方以“假離婚”逃避債務,嚴重損害了 債權人 的合法權益。 《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 離婚協議 或者人民法院的 判決書 、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 夫妻財產 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對于假借離婚以逃避債務,法院在審理中一般無須對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處理條款加以否定,因為如果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的話,雙方均有償還的義務,而不論雙方離婚與否,因此,審理中只需列雙方為共同被告,判決由雙方共同償還債務即可。 二、假離婚逃避執行的法律風險 事實上,借助離婚的作法惡意逃避執行,將面臨一定的法律風險。 首先是要承擔拒不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的責任,一旦法院認定被執行人通過虛假 訴訟 逃避執行,將面臨拘留、罰款等司法強制措施。 情節嚴重的,可追究其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的刑事責任,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罰金 。 同時這樣的離婚也存在一定的道德風險,當夫妻一方通過離婚行為將所有財產轉移到另一方的名下后,若夫妻雙方感情徹底破裂,接受財產的一方假戲真做,轉移財產一方將面臨人財兩空的困境。 對于那些妄圖通過離婚惡意逃避執行的人來說,虛假訴訟必將被法院查明,當事人不僅有可能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有可能人財兩空。 三、遇到假離婚逃避執行怎么辦? 申請執行人遇到類似情況,應通過兩方面向法院提供線索。 一是查找被執行人夫婦目前的具體住址,了解雙方是否仍然居住在一起,方便法院采取相應的措施。 一般案件中,申請執行人對于被執行人的情況相對法院工作人員更加了解,而執行法官由于事先對當事人不了解,且承辦案件較多,無法時時去查找被執行人的下落,因此申請人必須積極配合法院查找被執行人的具體住址。 二是向法院提供盡可能多的關于被執行人夫妻的財產線索,具體包括糾紛發生之前一直到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夫妻的經濟狀況及財產線索,方便法官查找。 夫妻想要通過假離婚逃避銀行債務的這種想法是不太現實的,因為仔細分析一下的話,假如說所欠銀行的債務本身就是婚前的個人債務,那無論是否離婚,根本都不會影響到債務的償還問題,或者是婚后借的銀行的貸款,就算是離婚了,對于婚后所欠的債務,銀行向男方或者女方追索都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