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的工資最低是多少(試用期工資不發到勞動局要怎么投訴呀)
試用期工資最低不能低于多少
法律主觀:
勞動者在 試用期的工資 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 最低工資標準 。試用期單位克扣工資,可以 申請勞動仲裁 ,但要注意的是勞動仲裁的時效只有一年。
法律客觀:
《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試用期工資是正式工資的多少
用人單位新招聘勞動者都會與其約定試用期,試用期的工資一般比正式工的工資要低。但是不得低于同崗位的80%且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接下來勞動糾紛律師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這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一、試用期工資是正式工資的多少
1、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的工資規定如下: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二、試用期內辭職,工資會馬上發嗎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職工在試用期內辭職的,應該在辦理離職手續、解除勞動關系時結清工資。
另外應注意,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職工在試用期內辭職的,應該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
以上,就是我整理的資料的全部內容,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優先參考與用人單位的約定,沒有約定的,參照集體合同或同崗位職工工資標準發放。
試用期最低工資標準是多少
試用期的最低工資是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同時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試用期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試用期的工資要扣除社保嗎?
1、根據我國的相關法規,試用期工資是應當計入社保繳費基數的,因此用人單位在為員工支付試用期工資時,需要按照規定扣除相應的社保費用;
2、這也是保障員工權益和用人單位合規經營的必要措施之一,同時也為員工在試用期滿后正式轉正時享受更為全面的社會保險福利打下堅實的基礎;
3、但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在扣除社保費用時,應當遵守國家和地方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并對員工進行適當的告知和解釋。降低整個產品生命周期的成本。
綜上所述,試用期的最低工資是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且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試用期工資】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服務期】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試用期工資最低不能低于多少
最低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的工資。試用期工資應當不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區的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這是為了保障勞動者的權益,防止用人單位利用試用期降低工資標準,侵犯員工的勞動權益。
:試用期工資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的,可以高于最低標準,但不能低于最低標準的百分之八十。另外,試用期的工資標準應當與正式員工的工資標準相同。在實際操作中,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合理制定試用期工資標準,保障員工權益,避免用人單位和員工之間的糾紛。
試用期工資最低標準多少
試用期工資最低標準如下:
1、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單位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市城市供熱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市區內的城市供熱管理工作;
2、根據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的規定:
1、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平等協商約定,不得由用人單位一方強行規定;
2、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3、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4、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不能把試用期計算在勞動合同以外,即試用期滿后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5、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適用于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后改變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續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改變工種的,可以重新約定試用期,不改變工種的,不再約定試用。
綜上所述,如果勞動合同約定不明確的話,按照集體合同進行計算,沒有集體合同的,則按照同工同酬的辦法來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