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可以在原告戶籍地起訴嗎(民間借貸糾紛在原告所在地起訴)
民間借貸糾紛能在原告戶籍地起訴嗎
民間借貸糾紛能否在原告戶籍地起訴,要看雙方的借款合同約定。
合同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合同沒有約定的,在被告人的住所地起訴。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
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借條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訴嗎
法律主觀:
如果 民間借貸合同 有管轄約定從約定,無約定的可以向出借方(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民間借貸案件 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借貸雙方就 合同履行地 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其中“接受貨幣一方”就是出借方,即出借人可以在其所在地起訴借款方當事人。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五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借款案件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訴嗎
我國借款糾紛原則上由被告所在地管轄,但是有法定情況的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訴。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情形的法定的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我國借款糾紛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訴嗎?
民間借貸糾紛一般由被告地法院管轄,如果被告失蹤或者被監禁等情形的,可以由原告地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二、打討債官司要注意什么
(一)債務糾紛起訴,重視訴訟時效。
我國《民法典》第188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為此債權人要充分重視到這一點,否則時效一過,債權就失去了法律的保護。
(二)債務糾紛起訴,重視擔保期間。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屆滿之日起6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這就是說,在期間內債權人不僅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還必須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否則保證人免除責任。
連帶責任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朋滿之門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這就是說,在期間內債權人如不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那么期間后將免除保證人責任。
(三)債務糾紛起訴,申請執行的期限。
根據生效的法律文書,享有權利的債權人,在債務人拒絕履行義務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但申誚執行的權利必須在申請的期限內行使。
(四)債務糾紛起訴,搞好證據收集。
訴訟證據在民事訴訟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債權人只有憑借證據才能證明白己訴訟請求的正確性和合法性。為此,在經濟活動中,債權人必須重視平時文書、文件、各類合同文本、各類單據、票據、函件電報等書證的保存,也要重視物證以及電話錄音、傳真資料等視聽資料的收集。
在我國,民間借貸糾紛越來越頻繁,而處理民間借貸的方式也有很多,包括協商、調解、仲裁等等,也包括了訴訟。如果私底下實在解決不了的,就可以提起上訴,交給法院來處理。
借款糾紛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訴嗎
可以。針對民事案件,在起訴的時候一般遵循的都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但如果能確定“民間借貸”糾紛的合同履行地是原告所在地,則原告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民間借貸,是否可以在原告住所地起訴需要分兩種情況:1、如果原告住所地就是合同履行地,那么就可以在原告住所地起訴。2、如果原告住所不是合同履行地,那就不可以在原告住所地起訴,需要在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訴。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地域管轄實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也就是說以被告住所地管轄為標準和原則。只有民事訴訟法或者民事訴訟法解釋有明確規定,或者合同雙方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才可以由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的法院有管轄權可以有,一般情況下有兩種方式。
第一就是在借款合同中約定,當借款合同發生糾紛時,任何一方有權向原告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種情形就是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借款合同還款的地點,在出借人所在地,也就是說借款合同的履行地在出借人住所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借條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訴嗎
法律分析: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原告可以在自己戶籍地起訴,法院應該受理。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民間借貸能在原告住所地起訴嗎
民間借貸糾紛的管轄,分為以下情況:如果雙方簽訂的借條、借款合同、借款協議約定了發生糾紛的管轄法院,那么債權人就只能向約定的管轄法院提起訴訟,不能向原告所在地起訴;如果雙方沒有簽署借條、借款合同或協議,或者借條、借款合同中沒有約定管轄法院的,債權人可以向被告的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訴,而民間借貸糾紛中,沒有約定合同履行地的,事后又未達成補充協議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也就是說,雙方沒有約定管轄法院的,又沒有約定合同履行地的情況下,可以選擇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訴,也可以選擇在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民間借貸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訴嗎
法律主觀:
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民間借貸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訴: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3、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民間借貸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訴嗎?
民間借貸不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訴。事實上,無論是什么理由的訴訟都需要遵循著原告就被告的原則進行起訴。
法律分析
任何訴訟沒有特殊情況都需要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則提起訴訟。原告就被告是民法中選擇管轄法院時用到的一個原則。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原告就被告是國際的普遍慣例之一。這樣做有利于法院送達法律文書,節約訴訟成本、縮短訴訟周期,也有利于最終的執行。一般地域管轄又稱普通管轄或一般管轄,是指以當事人所在地與法院轄區的關系來確定管轄法院。即當事人在哪個法院轄區,案件就由哪個法院管轄。當事人所在地,既包括當事人住所地,也包括當事人經常居住地。住所地,對于公民來說是指該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對于法人和其他組織來說是指該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雙方均被注銷城鎮戶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后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戶籍遷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超過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是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聯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注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注冊登記,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