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還可以請求獲得報酬嗎
拾得遺失物索要報酬是否合理
撿到遺失物收費合理不合理
合理。
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布招領公告。
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之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拾得人的權利有哪些
1、費用償還請求權,拾得人為保管遺失物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可以向領取人主張返還。
2、報酬請求權,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支付承諾的報酬。
3、留置權。領取人局部支付拾得人、保管部門為保管遺失物所支付的必要費用,或承諾給拾得人的報酬的,拾得人、保管部門可以行使留置權。
4、費用償還請求權或報酬請求權會因拾得人的惡意侵占遺失物而喪失。
法律是維護國家穩定、各項事業蓬勃發展的最強有力的武器,也是捍衛人民群眾權利和利益的工具,也是統治者統治被統治者的手段。法律是一系列的規則,通常需要經由一套制度來落實。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體系會以不同的方式來闡述人們的法律權利與義務。其中一種區分的方式便是分為歐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兩種。有些國家則會以他們的宗教法條為其法律的基礎。在一個法制健全的國家中,創造和解釋法律的核心機構為政府的三大部門:公正不倚的司法、民主的立法和負責的行政。而官僚、軍事和警力則是執行法律,并且讓法律為人民服務時相當重要的部分。
對于你提出的“撿到遺失物收費合理不合理”問題,已經整理出來了,撿到遺失物收費是合理的,拾得人有費用償還請求權、報酬請求權、留置權,但是撿到遺失物的人惡意侵占會使得那兩項權利消失,有問題歡迎咨詢律師。
拾得遺失物后可以向失主索要報酬嗎?
首先,從法律角度來看,我國《拾遺規定》中規定,拾得遺物的人應當主動尋找失主,并將遺物歸還給失主。如果失主沒有出現,拾得遺物的人應當將遺物上交給公安機關。在這個過程中,沒有明確規定可以向失主索要報酬的情況。因此,從法律角度來說,拾得遺物后向失主索要報酬是不被鼓勵的。
其次,從道德角度來看,拾得遺物后向失主索要報酬也不太妥當。因為拾得遺物的本意是幫助失主找回遺失的物品,而不是為了獲取報酬。如果向失主索要報酬,可能會讓失主產生不必要的負擔和疑慮,甚至傷害到失主的感情。
最后,從社會習俗來看,一些地方或者文化中,拾得遺物后向失主索要報酬是被認為是可以的。但是,這種做法也存在爭議和不適當的地方。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可能會導致一些人故意去拾得遺物,為了獲取報酬而不是幫助失主找回遺失的物品,從而違背了拾遺的初衷。
綜上所述,拾得遺物后向失主索要報酬沒有一個明確的答案,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看待。但是,無論從法律、道德還是社會習俗來看,拾得遺物的初衷都應該是幫助失主找回遺失的物品,而不是為了獲取報酬。因此,如果拾得遺物后想要向失主索要報酬,需要慎重考慮,并且不應該違背拾遺的初衷。
拾得的遺失物能要回報酬嗎?
拾得遺失物后,如果失主找到你認領物品并愿意向你支付報酬,你可以談判或與失主達成協議,但這種情況下應該注意以下幾點:
1.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于拾得遺失物的人應當主動歸還,而非索要報酬。
2.如果失主并未表達愿意向你支付報酬的意愿,那么向失主索要報酬是不合適的。
3.舉報拾得物品的人隨意索要報酬是不道德的,應該對采取的行動進行正確評價,尊重他人的財產權和道德價值觀。
因此,除非失主愿意向你支付報酬,否則拾得遺失物不應該向失主索要報酬。
拾得遺失物能否要求報酬
1、拾得遺失物不能向原主索要報酬,但是原主發布懸賞公告的除外。根據法律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失主或權利人在領取遺失物時,應向拾得人或相關部門支付保管費等必要費用。
2、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條,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占有的行為,占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依法請求損害賠償。占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占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
二、拾得遺失物的報酬規定是什么
1、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拾得人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費用,但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遺失物人發出懸賞廣告,愿意支付一定報酬的,不得反悔;
2、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同時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布招領公告。自有關部門發出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歸國家所有。有關部門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使遺失物損毀、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拾得人拒不返還遺失物,按侵權行為處理。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4、如果遺失物通過轉讓為他人占有時,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2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如果受讓人通過拍賣或向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支付的費用。權利人支付后,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一般很多人在撿到物品后都會將物品歸還原主,很多物品對于他人來說就是一文不值,但是對于物主就很重要,在法規中對于支付報酬并沒有實際的規定,支付報酬只是物主自己的意愿。
拾得遺失物的人可以要報酬嗎?
如果拾得遺失物的人向失主索要報酬,可以采取以下步驟:
1. 驗證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首先要確保自己的行為符合當地法律規定。有些地區可能規定收到報酬的前提條件,或規定報酬的上限。
2. 找到失主并歸還物品:盡可能快地找到失主,歸還遺失物品。這可以是通過聯系當地警方、發布啟事等方式進行。
3. 談判報酬:如果自己確信有權向失主索要報酬,可以在歸還物品的過程中談判報酬。可以說明自己進行了多少步驟和花費了多少時間和精力尋找失主,以及失主得到物品后的反應和感激之情。但是在體面上不可以顯得太過強勢,因為畢竟這是一種友好協商。
4. 拿到報酬后簽署證明:如果失主同意支付報酬,要確保在拿到報酬前簽署一份書面證明,以便保留記錄。
這樣可以避免遺忘,也可以在法律糾紛時提供證據。
拾得遺失物能否要回報酬?
拾得遺失物可以向失主要報酬嗎
一、拾得遺失物的定義和法律規定
拾得遺失物是指發現他人遺失物品的法律事實。遺失物是指他人失去或者遺忘的財物,包括有價值的和無價值的物品。拾得人是指發現他人遺失物品的人。
針對拾得遺失物的法律規定,我國《物權法》第109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同時,《物權法》第111條規定:“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二、拾得人的權利和義務
1. 拾得人的權利
(1)拾得人可依拾得遺失物而享有報酬請求權。我國《物權法》第112條規定:“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后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通過立法可知,如果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拾得人可享有報酬請求權,而且只有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情況下拾得人才享有報酬請求權。
(2)拾得人可依侵權行為而享有報酬請求權。我國《物權法》第112條第2款規定:“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通過立法可知,拾得人因侵權行為而享有報酬請求權,而且只有在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情況下拾得人才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2. 拾得人的義務
(1)報告義務。我國《物權法》第109條第2款規定:“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2)保管義務。我國《物權法》第111條第2款規定:“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
(3)返還義務。我國《物權法》第109條第1款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
三、失主的權利和義務
1. 失主的權利
(1)所有權返還請求權。我國《物權法》第113條規定:“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通過立法可知,失主對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享有所有權返還請求權。
(2)懸賞尋物的報酬請求權。我國《物權法》第112條第2款規定:“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后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通過立法可知,失主通過懸賞尋找遺失物而找回遺失物的,有權要求拾得人履行承諾。
2. 失主的義務
(1)發布招領公告。我國《物權法》第113條規定:“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2)支付保管費。我國《物權法》第113條規定:“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四、拾得遺失物可以向失主索要報酬的情況
1. 有償返還
拾得人出于獲取利益的目的而占有遺失物,但法律并未賦予拾得人享有對遺失物的所有權,因此,拾得人無權因返還遺失物而索要報酬。但若是拾得人出于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而拒絕接收懸賞金或要 求支付保管費用,此時雖然拾得人有返還遺失物的義務,但卻無權要求失主支付懸賞金或要求支付保管費用。因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行為是一種諾成合同,諾成合同以合意為成立要件,而合同的本質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行為,體現的是等價有償原則,因此只有當拾得人按懸 賞廣告的承諾履行了返還義務時,才有權要求失主依懸賞合同的約定支付報酬。
2. 有償送交
對于有償送交指的是公安等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對遺失物進行保管所支付的費用。有償送交的請求權人應當是拾得人,但這種費用最終應當由失主承擔。因為公安等有關部門對遺失物的保管是基于國家權力產生的,拾得人因保管遺失物支出的費用不能向失主直接請求。
五、拾得人索要報酬的限制
1. 受領資格限制
有權受領懸賞金的人包括失主和其他最先知情的人。其他最先知情的人是指拾得人通知權利人后知道遺失物線索的人及消息的來源通常限于拾得人、公安機關和拾得人的近親屬。
2. 受領條件限制
拾得人不能受領懸賞金的情況包括:一是失主以懸賞廣告承諾前已經明知遺失物線索的,拾得人無權受領懸賞金;二是失主以懸賞廣告承諾前通過其他途徑獲知遺失物線索的,拾得人無權受領懸賞金;三是失主通過非法途徑獲取遺失物線索的,拾得人無權受領懸賞金。
3. 受領數額限制
懸賞金是失主對拾得人履行義務的報酬,而不是對拾得人占有遺失物的報酬,因此,懸賞金不應超過履行義務所完成的程度。
六、拾得人不當得利的返還
1. 不當得利請求權的行使
一是權利人向拾得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二是拾得人在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成立后向權利人返還不當得利;三是拾得人在訴訟中不得主張遺失物的保管費用。
2. 不當得利返還的范圍
一是原物及收益;二是善意第三人取得的利益;三是費用支出。
七、拾得物品的保管和處理
1. 拾得物品的保管
拾得人將遺失物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
2. 遺失物的處理
拾得人不能直接占有遺失物,而應返還給失主或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應及時通知失主領取遺失物。同時,拾得人不能主張遺失物的保管費用。
綜上所述,拾得遺失物的相關規定在法律中是有明確規定的,保障了失主的權益同時也對拾得人權利進行了保護。
拾得遺失物是否可以要求報酬
拾得遺失物應享有報酬請求權。
《民法典》(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
1、第三百一十四條,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2、第三百一十五條,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布招領公告。
3、第三百一十六條,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4、第三百一十七條,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5、第三百一十八條,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一年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6、第三百一十九條,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適用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7、我國法律中有關拾得遺失物、漂流物和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規定,最早見于《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收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
8、首先要報酬這個行為要看具體來規定,如果行為人拾得的東西進行保管有花費一些金錢,那么遺失物的所有人在領取物品的時候,應當支付保管人保管費用,所以是有要求給予報酬的權利的。
拾得人有權向失主索要報酬嗎?
拾得遺失物可以向失主索要報酬,但是這個問題并不簡單,需要從法律和道德兩個方面來考慮。
從法律角度來看,我國《拾得物管理條例》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及時歸還失主,如果失主不明,則應當交給公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保管。如果拾得人想要索取報酬,應當在歸還遺失物時與失主協商,如果雙方達成一致,可以給予適當的報酬。但是,如果拾得人在歸還遺失物時強行索要報酬,就屬于違法行為,可能會被追究法律責任。
從道德角度來看,拾得遺失物是一種善舉,應該是出于善意而進行的,而不是為了索取報酬。如果拾得人在歸還遺失物時強行索要報酬,就會讓人覺得他是在利用別人的不幸來謀取自己的利益,這種行為是不道德的。
因此,我們應該從法律和道德兩個方面來考慮這個問題。在歸還遺失物時,應該尊重失主的權益,如果失主愿意給予報酬,可以適當地接受,但是不應該強行索要。同時,我們也應該弘揚道德,鼓勵人們在拾得遺失物時出于善意,而不是為了謀取自己的利益。
拾得遺失物可索報酬嗎
拾得遺失物可以向失主索要報酬嗎?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身邊的貴重物品越來越多,拾到他人遺失物的機會也相應地增加了。對于這些拾金不昧的好心人,我國法律規定其有權向真正的失主索要報酬。那么,拾得遺失物可以向失主索要報酬嗎?一起來了解一下。
拾得遺失物可以向失主索要報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拾得遺失物的,應當歸還給遺失人。歸還遺失物有權向遺失人索要報酬。遺失人不能提出正當理由反駁的,拾得人可以保留遺失物十分之一的價值或者約定報酬比例。
簡單來說,如果拾得人歸還遺失物并要求支付報酬,法律支持遺失人支付報酬。但如果遺失人不能提出正當理由反駁,拾得人可以自行決定報酬的比例或價值,但一般不應超過遺失物價值的十分之一。
遺失人提出異議怎么辦
如果遺失人提出異議,認為拾得人索要報酬不合理,該怎么辦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遺失人可以請求拾得人保留遺失物十分之二的價值或者協商約定報酬比例,但拾得人不得超過遺失物價值的十分之一。
如果拾得人違反規定,擅自保留或者擴大遺失物的價值或者約定過高的報酬比例,遺失人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拾得人違反規定所獲得的收益,應當依法返還給遺失人。
案例分析
某市一位市民在公園散步時,撿到一部價值2萬元的智能手機,通過各種方式聯系到失主。失主表示愿意支付500元的感謝費,但拾得人認為金額過低,自己花費了很多時間和精力才找到失主,要求支付2000元的報酬。雙方協商無果,拾得人將手機交給公園管理人員處理。最后,在公園管理人員的調解下,雙方同意由失主支付1000元的報酬。
在該案例中,拾得人可以向失主索要報酬,但報酬比例不得超過遺失物價值的十分之一。在該案例中,智能手機的價值為2萬元,拾得人要求的2000元報酬比例達到了十分之一,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但由于雙方協商無果,最終由公園管理人員進行調解,確定了1000元的報酬比例。
總之,拾得遺失物可以向失主索要報酬,但報酬比例應當符合法律規定,不得超過遺失物價值的十分之一。如果遺失人不能提出正當理由反駁,拾得人可以自行決定報酬的比例或價值,但一般不應超過遺失物價值的十分之一。如果拾得人違反規定,擅自保留或者擴大遺失物的價值或者約定過高的報酬比例,遺失人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