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的遺囑效力優于口頭遺囑嗎(公證遺囑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遺囑)
公證遺囑效力高于其他形式遺囑嗎
公證遺囑效力并不高于其他形式遺囑,具體如下:
我國法律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也就是說,當事人立了公證遺囑后,又立了其他遺囑,這時候應該以最后一份合法的遺囑為準。遺囑有各種合法形式,包括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就可以有效,不是必須公證。
公證遺囑的內容如下:
1、遺囑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
2、遺囑處分的財產狀況(名稱、數量、所在地點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3、對財產和其他事務的具體處理意見;
4、有遺囑執行人的,應當寫明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
5、遺囑制作的日期以及遺囑人的簽名。
綜上所述,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辦理公證遺囑須由遺囑人親自到公證機關口述或書寫遺囑,公證人員要對遺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認真審查,在確認其有效性后,由公證員出具《遺囑公證書》,這種情況下才使得該公證遺囑具備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公證遺囑和普通遺囑的效力
一、公證遺囑和普通遺囑的法律效力具體如下:
1、公證遺囑的效力一般優先于未經公證的自書遺囑效力。若均辦理公證的,則應當按照遺囑成立的先后順序確認其法律效力,即成立在后的效力優先于成立在先的法律效力;
2、自書遺囑,滿足意思表示真實、形式合法、主體適格等條件,即可在繼承開始后,優于法定繼承的順序分割遺產。
二、公證遺囑和普通遺囑的區別如下:
1、公證遺囑是經國家公證機關證明的遺囑,該遺矚除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認定為不真實和不合法,因為公證遺囑本身證明的就是該遺囑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其他遺囑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在發生爭議時按照法定程序確認。
2、是公證遺囑是對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和錄音遺囑的證明,口頭遺囑一般情況下也可以申請公證,但一般情況下公證處證明該遺囑時,應當由公證員制作筆錄,作成代書遺囑。
3、當數份遺囑之間發生沖突時,公證遺囑的效力應當高于其他遺囑。當書立時間不同的遺囑之間發生沖突時,有公證遺囑的,非經公證程序,其他遺囑不得變更公證遺囑。
三、公證遺囑是所有的遺囑形式中最具有效力的一種,當發生繼承糾紛時,公證遺囑是證明遺囑人處分財產的意思表示最有力、最可靠的保證,設立公證遺囑是需要做到以下幾點:
(1)公民設立公證遺囑,應親自帶有關身份證明、財產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到國家公證機關,以書面或口頭的形式提出辦理遺囑公證的申請,并在公證人員面前親自書寫遺囑或口授遺囑。如果遺囑人確有病而無法出門或出門有困難的,應請公證員到遺囑人的住所當面辦理公證手續。
(2)接受申請后,公證人員要對遺囑人是否有完全的行為能力,遺囑的內容是否合法,遺囑人對遺囑處分的財產是否享有處分權,遺囑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等進行認真的審查。
(3)在審查結束后,由公證員出具《遺囑公證書》,公證書應由公證機關和遺囑人分別保存。
四、遺囑的形式:公證遺囑、代書遺囑、自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等。
有效條件是:
1、遺囑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遺囑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三十六條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
公證的遺囑效力優于口頭遺囑嗎
法律分析:先訂立的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高于后訂立的口頭遺囑的。所謂公證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訂立并經公證機關公證的遺囑。遺囑人訂立遺囑的方式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等,其中以公證遺囑的證明力最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公證遺囑優先于其他遺囑嗎
法律主觀:
根據法律規定, 遺囑 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因此,公證遺囑的效力優于其他一切遺囑。 遺囑有各種合法形式,包括 自書遺囑 、代書遺囑、 錄音遺囑 、 口頭遺囑 、公證遺囑,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就可以有效,不是必須公證。 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內容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是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未經公證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不公證的遺囑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遺囑形式都是有效的,但公正是效力最高也是最可靠的方式,能夠避免對于遺囑真實性所產生的糾紛,推薦采取 公正遺囑 的方式。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自書遺囑和公證遺囑法律效力一樣嗎
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大于自書遺囑的法律效力。
法律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不難理解,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大于其它遺囑形式(包括自書遺囑)的法律效力。
一、具體形式
1、遺囑有五種形式,分別為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自書遺囑和公證遺囑;
2、如果遺囑人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3、自書遺囑具有法律效力的條件:
(1)遺囑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3)意思表示真實;
(4)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4、遺囑公證的辦理條件
(1)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3)遺囑的內容和形式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4)遺囑人處分的財產必須是其個人合法財產;
(5)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托他人辦理。
二、訂立公證遺囑的程序
1、由遺囑人到本人住所地或者遺囑行為發生地公證處提出申請;
2、填寫公證申請表,提交本人身份證、遺囑涉及的不動產、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產權憑證的財產的產權證明等材料;
3、由公證處依法進行公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的效力是優先的嗎
法律分析:不是。根據目前民法典的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所以民法典沒有確立公證遺囑的效力優先于其他遺囑。所謂公證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訂立并經公證機關公證的遺囑。遺囑人可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作出個人處分,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這種處分行為就是遺囑。遺囑人訂立遺囑的方式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等。申請遺囑公證應提供的材料:申請人為境內的,應提供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境外的,應提供護照或其他境外身份證件;立遺囑涉及的財產憑證(如:房地產權證、存款證明、股權證明等);立遺囑人的親屬關系證明及相關的婚姻狀況證明;立遺囑人若已寫好遺囑(草本)的,也可提供。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的,應提交執行人的身份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公證遺囑的效力
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大于其它形式的遺囑效力。
對此,我國《繼承法》第二十條有明確的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從第二十條中的這句話(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我們不難理解,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大于其它遺囑形式的法律效力。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辦理遺囑公證需要立遺囑人親自到其戶籍所在地的公證機關申請辦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遺囑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到公證機關辦理遺囑公證時,可要求公證機關派公證員前往遺囑人所在地辦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遺囑人如果要變更或撤銷原公證遺囑,也必須由原公證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