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主債務人是誰(本票的主債務人是誰)



本票主債務人是誰(本票的主債務人是誰)
本票主債務人是誰(本票的主債務人是誰)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票據法的有關規定,本票的三個基本當事人,分別是出票人、收款人和持票人。由此可見,本票的主債務人是出票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七十三條 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本法所稱本票,是指銀行本票。
法律分析:票據上的主債務人,是指本票出票人。匯票承兌人,之所以將其稱為主債務人,是因為最后持票人應當首先對其請求付款(支票的出票人并非付款請求權的對象),并且在追索關系中,其為最終的償還義務人(支票的付款人不被列為追索對象),不再享有再追索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八十一條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第八十六條 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記載自己為收款人。只有持票人才能向付款人或其他關系人要求履行票據責任。
法律分析:票據上的主債務人,是指本票出票人、匯票承兌人。之所以將其稱為主債務人,是因為最后持票人應當首先對其請求付款,并且在追索關系中,是最終的償還義務人,不再享有再追索權。主債務人的義務,常被稱為第一次義務或者主義務。
至于票據上的保證人,應區分其被保證人的身份而定。如果被保證人是主債務人,則保證人屬于主債務人;如果被保證人是次債務人,則屬于次債務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四條 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是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六條 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的,適用債權轉讓、債務轉移的有關規定。
法律分析:沒有主債務人。支票的付款人,是接受出票人委托而付款的銀行,銀行的付款責任是有條件的,就是出票人必須在銀行存有足夠的資金,銀行才可以付款,存款不足,銀行不光不付款,而且還要對出票人進行處罰,所以,銀行不是主債務人。同樣,出票人也不是主債務人,因為持票人必須持支票向付款銀行要求付款,而不是首先要求出票人付款,出票人的責人是一種擔保責任,在付款銀行沒有付款后,向持票人支付票款,所以,出票人也不是主債務人。綜上,支票是沒有主債務人的,這點和匯票不一樣,匯票的付款人是主債務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二條 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的兌現日期或者提貨日期先于主債權到期的,質權人可以兌現或者提貨,并與出質人協議將兌現的價款或者提取的貨物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法律分析:票據主債務人是債的關系中承擔主要債務責任的人。在票據上負第一性付款責任者。匯票在承兌前出票人是主債務人,承兌后則承兌人是主債務人。對于本票,在任何情況下,出票人都是不可推卸的主債務人。支票在保付前,出票人是主債務人;保付后,付款行成為主債務人。票據從債務人債權的關系中承擔次要債務責任的人。在票據上為負第二性付款責任者。如已經承兌的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參加承兌人、保證人等。他們在債務關系中負有連帶支付票據款項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一條 以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百四十二條 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的兌現日期或者提貨日期先于主債權到期的,質權人可以兌現或者提貨,并與出質人協議將兌現的價款或者提取的貨物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法律分析:本票的主債務人為出票人。票據是一種債權證券,體現一種債權債務關系。票據的債務人有第一債務人(即主債務人)與第二債務人(即次債務人)之分,持票人原則上應向第一債務人行使權利,在遭拒絕后才能向第二債務人請求償還,因此,由誰來擔當第一債務人,即主債務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義。匯票、本票、支票的主債務人不同:匯票的主債務人為承兌人;支票和本票的主債務人為出票人。匯票,在經過付款人承兌后,債權債務關系就轉移至付款人(即承兌人)與收款人.(即持票人)之間了,也就是說付款人因自已的承兌行為而成為匯票的主債務人,原有的出票人及背書人因實施了出票或背書等行為在整個流通過程中構成一個環節而承擔其相應的次要連帶責任,成為匯票的次債務人。本票,由于其出票人和付款人系同一人,出票人本身因自己的出票行為而須承擔主債務人責任。背書人參與本票的流通過程而承擔次要的連帶責任,成為本票的次債務。支票,其類似于匯票具有委托票據的性質,因此出票人、背書人均成為債務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七十三條 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本法所稱本票,是指銀行本票。
第七十四條 本票的出票人必須具有支付本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并保證支付。
第七十五條 本票出票人的資格由中國人民銀行審定,具體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
第七十六條 本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表明“本票”的字樣;
(二)無條件支付的承諾;
(三)確定的金額;
(四)收款人名稱;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簽章。
本票上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一的,本票無效。
第七十七條 本票上記載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項的,應當清楚、明確。本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本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為出票地。
第七十八條 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見票時,必須承擔付款的責任。
第七十九條 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第八十條 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見票的,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第八十一條 本票的背書、保證、付款行為和追索權的行使,除本章規定外,適用本法第二章有關匯票的規定。本票的出票行為,除本章規定外,適用本法第二十四條關于匯票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