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遷補償標準(2023年征地拆遷補償標準)
國家土地征收補償標準
國家土地征收補償標準如下:
1、土地補償費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當然土地有很多類型,不同類型的土地在征收時,補償費是不一樣的。
2、安置補助費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政府拆遷補償標準低的,被拆遷人可以通過以下途徑維權:
1、被拆遷人可以申請聽證。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2、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3、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一般被征收人對補償結果不滿意的,若要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的期限一定要記清,一般被拆遷人有權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行政復議,法律規定的申請日期超過60日的除外。被拆遷人對復議結果不服的,有權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訴訟;直接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征收和拆遷的區別如下:
1、內容不同
(1)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運用國家強制力,按照法定程序將一定范圍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轉為國家所有權,并依法對被征收土地的原權利人(包括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以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發包人、承包人、轉包人等)給予補償的活動;
(2)城市房屋拆遷是指為了實施城市規劃、舊城區改造,運用國家強制力,組織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對原房屋權利人(包括房屋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出租人、承租人、轉租人等)給予補償、安置的活動。
2、實施部門不同
(1)土地征收的具體實施部門是各級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
(2)房屋拆遷的具體實施部門是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3、法律程序不同
(1)國家建設征收土地適用《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規中關于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規定;
(2)城市房屋拆遷適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
4、適用范圍不同
(1)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適用范圍是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
(2)城市房屋拆遷的適用范圍是國有土地。
5、行為所指向的標的不同
(1)國家建設征收土地指向的標的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
(2)城市房屋拆遷指向的標的是房屋。
6、法律后果不同
(1)國家建設征收土地導致的法律后果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消滅;
(2)城市房屋拆遷導致的法律后果是被拆遷房屋所有權的消滅以及房屋產權的等價調整或者價值的交換。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國家征地補償標準2023
2023國家征地補償標準如下:
1、產權調換的補償標準,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即采取產權調換方式的補償標準是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其中,償還面積與原面積相等的部分,按重置價格計算結構差價,償還面積超過原面積部分,按商品房價格結算,償還面積不足原面積部分,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度結算;
2、貨幣補償標準,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度計算,實行貨幣補償的,應由房屋所在地房地產管理部門或法定評估機構對被拆除房屋進行評估,以評估價格作為計算依據。
拆遷的法律程序如下:
1、在政府作出決定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
2、被拆遷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內仍未自動搬遷的,人員才能正式實施強制搬遷;
3、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被拆遷單位負責人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
4、強制拆遷房屋證據保全時,公證機關應通知被拆遷人到場;
5、物品清點登記后,應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接收;
6、強制執行騰出的房屋,由裁決機關接收。
綜上所述,有關部門進行拆遷應當向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補償,按照規定程序進行拆遷,出具相應的文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