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的遺囑能不能認定為自書嗎
打印的遺囑能認定為自書嗎
法律分析:打印的遺囑能不能認定為自書需要看是否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否有遺囑人本人的簽名,并注明了年月日;是否有其他遺囑見證人在場,具備這些才可以認定為自書遺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自書遺囑可以是打印的么
法律分析:自書遺囑不可以是打印的。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自書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打印的自書遺囑是否有效
法律主觀:
在舊法中,沒有打印遺囑這一法定形式。但是依據司法實踐,打印遺囑的形式歸屬,應具體分析,如確有證據證明該遺囑系遺囑人親自打印,也可視為“親筆書寫”,認定為自書遺囑。若非遺囑人親自打印的,則應屬于代書遺囑,應當滿足代書遺囑的法定要件。但是,《民法典》生效實施后,使得打印遺囑能夠成為遺囑的法定形式之一。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打印遺囑除應符合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等實質要件外,還應符合打印遺囑應具備的形式要件要求:一、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二、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的每一頁簽名并注明年、月、日。
打印的遺書有效嗎
法律分析:打印遺囑是否有效,不能直接判定,需要根據打印遺囑的不同分類進行分析才能判斷。
打印遺囑不同分類的效力認定:
1、立遺囑人親自操作電腦打印的遺囑應屬“自書遺囑”,這類遺囑應該按照自書遺囑予以認定。
根據法律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由于制定《繼承法》時,電腦的使用尚不普遍,故對于電腦打印并未作出明確的規定。而隨著電腦的普及,當前司法實踐對于法律規定的“親筆書寫”應理解為既包括用筆書寫,也包括使用電腦書寫,兩者之間僅僅是書寫工具的不同,被繼承人親自書寫或打印是自書遺囑的實質所在。若這樣從廣義理解“親筆書寫”,則遺囑人親自打印并簽名的遺囑理應視為自書遺囑。
2、立遺囑人請他人打印遺囑并簽名應根據不同情況來認定遺囑的性質和效力。
一是立遺囑人請他人打印制作遺囑,在打印件上注明了年、月、日,并由打印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共同簽名的,應視為代書遺囑,且符合代書遺囑的有效要件。
根據法律規定代書遺囑的要件,上述情況僅僅是代書人以打印的形式“代書”,打印人即是代書人。
二是立遺囑人請他人打印制作遺囑,在打印件上注明了年、月、日,但僅有打印人或遺囑人簽名,則不能構成有效的代書遺囑。
因為根據法律規定的代書遺囑要件,代書遺囑必須要有兩名以上見證人(包括代書人)簽名,而上述情況并無遺囑人和打印人以外的見證人簽名,故不能成為有效的遺囑。
三是立遺囑人親筆寫好遺囑,為追求美觀或便于保存等原因,請他人按照自己書寫的遺囑打印一份,并在打印件上簽名,然后丟棄了原書寫的遺囑。這種情況形成的打印遺囑與原書寫的遺囑實為一體,應視為自書遺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民法典規定打印遺囑填空的效力如何認定
法律分析:打印遺囑填空的內容,如果是遺囑人真實意思形成(或者是遺囑人本人打印)的,并有確切的證據證實是死者真實意思表示的打印遺囑,是具備法律效力的,按自書遺囑對待。若系他人打印,應當視為代書遺囑,應按代書遺囑的構成要件對效力進行認定。代書遺囑是指非由立遺囑人自行書寫的遺囑,而是由代書人根據立遺囑人的的意思表示代為書寫的遺囑。
根據《民法典》(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遺囑沒本人簽名無效。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的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的遺囑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隨著電腦技術應用的廣泛,使用電腦打印、儲存文字越來越普及。但由于打印 遺囑 形式無法與《 民法典 》規定的遺囑形式相對應,所以,對打印的遺囑的效力也一直爭議不斷,那打印的遺囑有效嗎?遺囑有效不僅意味著形式合法有效,也要求實質內容合法有效,具體來說有效的遺囑應具備哪些條件?本文就上述問題介紹如下。 一、打印的遺囑有效嗎 1、在司法實踐中,對于打印的遺囑態度不一,具體有三種觀點: (1)第一種觀點認為打印件屬于 自書遺囑 ,因為打印遺囑系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自己打印僅是書寫的方式和工具不同而已,若系他人代為打印,也是依據書寫的原文打印,又為遺囑人校對簽名認可,其成因與形式均符合“自書”。 (2)第二種觀點認為打印件屬于代書遺囑,因為電腦是智能化工具,無論是遺囑人自己輸入打印還是由他人輸入打印,都是智能化工具的產物,代書行為是由智能化的電腦進行的,電腦書寫與他人書寫并無二致。 (3)第三種觀點認為打印件既不是自書遺囑,也不是代書遺囑,因為法律對遺囑有嚴格的形式要求,打印遺囑不屬于法律規定的五種形式中的任何一種,故打印的遺囑無效。 2、如果無充分 證據 證明是由立遺囑人親自打印,或可證明是由他人代為打印的,則一般應認定為代書遺囑。這時候,就要滿足代書遺囑的條件: (1)遺囑人欲立遺囑時,首先應邀請兩名以L見 證人 到場,并請其中一人做代書人。 (2)由立遺囑人日達,代書人作記錄。可以采用打印的形式。 (3)代書完畢,代書人必須向遺囑人和其他見證人宣讀記錄即遺囑全文,或者傳閱;并經遺囑人審閱全文后,至遺囑人完全同意和認可為止。之后,代書人應注明訂立遺囑的年、月、日和地點,并記明代書人姓名。 (4)最后,由遺囑人、代書人、見證人簽名。如遺囑人不會寫字,應以按手印代替,由代書人在其手印前寫明遺囑的姓名。 3、如果聲稱是立遺囑人自己打印的,即便上面有立遺囑人的簽名,打印的遺囑被承認的概率也不大。 二、有效的遺囑應具備哪些條件 1、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 無效遺囑 。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患有聾、啞、盲等生理缺陷而無精神病的成年人,他們是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因此他們也可以立遺囑。 2、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真實具體體現在如下幾種情況中: (1)脅迫遺囑人所立的遺囑; (2)欺騙遺囑人所立的遺囑; (3)被非遺囑人假造的遺囑; (4)被篡改的遺囑; (5)遺囑人在神志不清的狀態下所立的遺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遺囑的實質要件】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3、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的。在現實生活中,常見到丈夫立遺囑不經妻子同意便處分了全部 夫妻財產 ,另外, 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 繼承 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撤銷。 4、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內容不合法的遺囑主要有三個情況: (1)遺囑取消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 繼承人 的 繼承權 。 (2)遺囑沒有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 (3)遺囑內容違反其他法律。 5、遺囑的形式必須合法。即可采用公證、自書、代書、錄音、口頭等形式。 有效的遺囑應具備哪些條件”的介紹,我們了解了關于遺囑的相關知識。訂立遺囑,最好按照法定形式及要求訂立,避免采用打印的遺囑等容易被推翻的形式。據相關統計顯示,在法院受理的 遺囑繼承 糾紛中,有60%的遺囑被法院宣告無效,而遺囑形式要件不符合要求是遺囑無效的主要原因。
打印的遺囑是否有效
一、 打印的遺囑是否有效 1、在司法實踐中,對于打印的遺囑態度不一,具體有三種觀點: (1)第一種觀點認為打印件屬于 自書遺囑 ,因為打印遺囑系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自己打印僅是書寫的方式和工具不同而已,若系他人代為打印,也是依據書寫的原文打印,又為遺囑人校對簽名認可,其成因與形式均符合“自書”。 (2)第二種觀點認為打印件屬于代書遺囑,因為電腦是智能化工具,無論是遺囑人自己輸入打印還是由他人輸入打印,都是智能化工具的產物,代書行為是由智能化的電腦進行的,電腦書寫與他人書寫并無二致。 (3)第三種觀點認為打印件既不是自書遺囑,也不是代書遺囑,因為法律對遺囑有嚴格的形式要求,打印遺囑不屬于法律規定的五種形式中的任何一種,故打印的遺囑無效。 2、如果無充分 證據 證明是由立遺囑人親自打印,或可證明是由他人代為打印的,則一般應認定為代書遺囑。這時候,就要滿足代書遺囑的條件: (1)遺囑人欲立遺囑時,首先應邀請兩名以L見 證人 到場,并請其中一人做代書人。 (2)由立遺囑人日達,代書人作記錄??梢圆捎么蛴〉男问健?(3)代書完畢,代書人必須向遺囑人和其他見證人宣讀記錄即遺囑全文,或者傳閱;并經遺囑人審閱全文后,至遺囑人完全同意和認可為止。之后,代書人應注明訂立遺囑的年、月、日和地點,并記明代書人姓名。 (4)最后,由遺囑人、代書人、見證人簽名。如遺囑人不會寫字,應以按手印代替,由代書人在其手印前寫明遺囑的姓名。 3、如果聲稱是立遺囑人自己打印的,即便上面有立遺囑人的簽名,打印的遺囑被承認的概率也不大。 二、有效的遺囑應具備哪些條件 1、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 繼承法 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一條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 無效遺囑 。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患有聾、啞、盲等生理缺陷而無精神病的成年人,他們是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因此他們也可以立遺囑。 2、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真實具體體現在如下幾種情況中: (1)脅迫遺囑人所立的遺囑; (2)欺騙遺囑人所立的遺囑; (3)被非遺囑人假造的遺囑; (4)被篡改的遺囑; (5)遺囑人在神志不清的狀態下所立的遺囑。 《 民法典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規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3、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的。在現實生活中,常見到丈夫立遺囑不經妻子同意便處分了全部 夫妻財產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九條規定: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 繼承 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撤銷。 4、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內容不合法的遺囑主要有三個情況: (1)遺囑取消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 繼承人 的 繼承權 。 (2)遺囑沒有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 (3)遺囑內容違反其他法律。 5、遺囑的形式必須合法。即可采用公證、自書、代書、錄音、口頭等形式。 訂立遺囑,最好按照法定形式及要求訂立,避免采用 打印的遺囑 等容易被推翻的形式。據相關統計顯示,在法院受理的 遺囑繼承 糾紛中,有60%的遺囑被法院宣告無效,而遺囑形式要件不符合要求是遺囑無效的主要原因。
打印的遺囑有沒有法律效力
法律主觀:
所謂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一、打印的遺囑有沒有法律效力我國《繼承法》規定自書遺囑必須要遺囑人親筆書寫,且要簽名,注明年、月、日。之所以對自書遺囑有如此苛刻的形式要求,目的在于保證遺囑人能夠親自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愿而不會被其他人隨意篡改。《繼承法》出臺時,計算機和打印機并未走進尋常人家,自書遺囑幾乎多會以遺囑人手寫的形式呈現。隨著百姓應用計算機技術的提高,也為了方便起見,很多人會采取打印形式,如果過分苛求法律中“親筆書寫”為遺囑人親自用筆手寫,顯然不利于保護遺囑人的真實意愿。實踐中,只要打印遺囑符合自書遺囑的其他形式要求,且有證據證明該遺囑確系出自遺囑人之手,是遺囑人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法院也會把該遺囑認定成自書遺囑。實踐中也出現過這樣的案件,遺囑除為打印件外,符合自書遺囑的其他形式要件,后遺囑人動筆在打印遺囑上進行了手動修改,法院經審理認定既然該遺囑由遺囑人親自執筆修改,則該遺囑內容必然已經被遺囑人詳細知悉,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故對打印遺囑的效力進行了確認。二、遺囑特征遺囑共有以下幾個特征:1、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即遺囑是基于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預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為。2、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遺囑能力,不能設立遺囑。3、設立遺囑不能進行代理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由遺囑人本人親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書遺囑,也必須由本人在遺囑上簽名。4、緊急情況下,才能采用口頭形式而且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因此失效。5、遺囑是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因為遺囑是遺囑人生前以遺囑方式對其死亡后的財產歸屬問題所作的處分,死亡前還可以加以變更、撤銷,所以,遺囑必須以遺囑人的死亡作為生效的條件。如果遺囑人沒有事實死亡,而是在具備相關的法律條件下,經有關利害關系人的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遺囑也發生法律效力,利害關系人可以處分遺囑當事人的財產。如果在短期內遺囑人重新出現,那相應的財產可以退還遺囑人;如果時間較長,類如超過兩年以上以及財產出現了無法退還的情況,則受益人應當對遺囑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范圍內提供幫助,但法定義務人不受此限。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寫遺囑要打印的還是手寫的
可打印也可以手寫,但打印有須滿足有當事人簽字等條件。
打印的遺囑滿足以下條件可以按照自書遺囑對待:
1、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2、有遺囑人本人的簽名,并注明了年月日;
3、無相反證據。
若打印的自書遺囑滿足上述三點,可以按照自書遺囑對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其中第40條規定:公民在遺書中涉及死后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簽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
若該打印的自書遺囑不滿足上述三點中的任意一點,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的保護。因為我國《繼承法》第17條對自書遺囑有明確的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通俗的說《繼承法》上要求,自書遺囑是手寫的,打印的自書遺囑一般是無法律效力的。
擴展資料:
案例:遺囑人有計算機操作能力、有其他證據材料與遺囑內容相互印證等,則可認定為是遺囑人的自書遺囑
2024年02月02日《新民晚報》報道:宣老伯和前妻有一兒一女,前妻過世后,留下宣老伯和一雙未成年的兒女。兩年多后,江女士出現了。江女士對宣老伯好,對兩個孩子也是視如己出,相識一年不到,他們便領了結婚證。兩人婚后沒有生育。江女士的大哥、大嫂在外地工作,他們的孩子一直由江女士帶,和宣老伯一家共同生活。去年,江女士因病過世。
江女士的侄子找到宣老伯,說江女士生前留了一份遺囑,寫明屬于她的房產和存款由侄子來繼承。宣老伯看了這份遺囑,不是手寫是打印的。宣老伯想問問這份打印遺囑的法律效力。
梁蔚飛律師對此進行了法律分析。打印遺囑不能籠統地認定為自書遺囑或代書遺囑,其法律屬性應當結合被繼承人是否具有計算機操作能力、遺囑形成過程等方面的證據來綜合予以認定。對打印遺囑,有遺囑人簽名,注明年、月、日,并能舉證證明確為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如遺囑人有計算機操作能力、有其他證據材料與遺囑內容相互印證等,則可認定為是遺囑人的自書遺囑。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打印遺囑有法律效力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