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程度能夠成強奸罪
多少歲之前自愿也構成強奸罪
法律主觀:
1、法律規定,只要與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 發生性關系 ,都以強奸罪論處,但也要考慮一些情況。 2、如果男女雙方都未滿十四歲,不管是否自愿都不會追究刑事責任。 2、如果女方不滿十四周歲,男方14--16周歲,只要不是強迫一般也不宜認 定為強奸罪 。如果男方16周歲以上就應該按強奸論處了。 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強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強制性交),是一種違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脅或傷害等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的一種行為。幾乎在所有的國家,強奸行為都屬于犯罪行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怎樣才構成強奸罪
強奸罪行為有兩種形式:
一、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其性交。這種行為,包括以下3個方面:
(1)必須具有欲與婦女性交的意思。-一般要求行為人將該意思、想法通過言語、行動等以明示的、默示的方法表達出來。
(2)與婦女性交的意思表示行為違背了婦女的意志。
(3)明知自己欲與婦女性交的意思違背婦女意志,仍然決意采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之性交。
違背婦女意志僅是婦女主觀上對強行與之性交的行為的一種反映,是否真的違背了婦女意志,不能停留在主觀標準上,應結合強奸罪的客觀行為方式加以判斷。即采取了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以強迫婦女就范。
暴力手段,是指對被害婦女的身體直接采取諸如毆打、捆綁、堵嘴巴、卡脖子、撕毀衣服、強拉硬拽甚至傷害等危害婦女人身安全、自由的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手段。所謂脅迫手段,是指對被害人實施恫嚇、威脅等精神強制而使其不敢反抗的手段,如手持兇器,以當場實施殺害、傷害等暴力相威脅;以揭露隱私、毀壞名譽、陷害其親人相要挾;以封建迷信、謠言等進行恐嚇或欺騙;以教養關系、從屬關系或職權進行挾持或迫害;利用婦女處于孤立無援的特定環境條件消除其反抗意志致其不敢反抗,等等。
所謂其他手段,是指除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婦女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的手段,如利用婦女身患重病或者昏睡之機進行奸淫,利用灌酒致醉、藥物麻醉、藥物刺激等方式進行奸淫;深夜冒充婦女丈夫進行奸淫;利用或假冒為婦女治病進行奸淫等等,但其共同特征就是使婦女處于不知或無法反抗的境地而對之強奸。
二、明知他人為不滿14周歲的幼女而與之發生性關系,即奸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
只要男方生殖器一與幼女的生殖器接觸,即構成強奸罪既遂。至于其手段,也不要求以暴力、脅迫或其他違背婦女意志的手段才可構成犯罪。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奸淫行為,不論所采取的是暴力、脅迫,還是欺騙、利誘或者其他手段,亦不論幼女是否同意,只要明知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即應以本行為論處,構成強奸罪。對于以暴力、脅迫或采取麻醉等強制性手段奸淫的,則應屬于本行為的從重處罰情節予以考慮。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典型強奸行為和奸淫不滿14周歲幼女的非典型的以強奸論的行為,既相互區別,又相互聯系。
一方面,兩者具有明顯的區別:
(1)對受害人的主觀認識內容不同。典型的強奸行為不要求對受害女性的年齡有明確的認識,只要求對與受害人性交的行為違背了婦女的意志有所認識;后者則要求對受害女性的年齡不滿14周歲有明確的或可能的認識。如果確實不知受害人未滿14周歲,未采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的奸淫幼女的行為就不構成犯罪。至于與幼女性交的行為是否得到幼女同意,一律推定違背了幼女意志,不要求進一步加以證明或分析。
(2)行為方式不同。典型的強奸行為必須要求行為人實施了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性交從而足以表現該性交違背了受害婦女意志的行為,否則,不能以這種行為論處;非典型的以強奸論的行為,則只要求與幼女發生了性交的行為,即可構成,是否采取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不影響對之的認定。
(3)行為對象不同。典型的強奸行為的對象為婦女,通常是年滿14周歲的婦女,但不排除不滿14周歲的幼女;非典型行為的對象則必為不滿14周歲的幼女,等等。
另一方面,兩者也相互聯系,主要表現為:
(1)兩者都是男性與女性發生非法的兩性關系的行為。
(2)兩者都表現為違背了婦女意志。
根據兩者的區別與聯系,凡采取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與明知已滿14周歲的婦女性交,則只構成典型強奸行為;采取非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與明知是未滿14周歲的幼女性交,則構成非典型的強奸行為;采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明知是未滿14周歲的幼女性交,既符合典型強奸行為的特征,又符合非典型行為的特征,由于以后者應當承擔更重的刑事責任,此時,應以非典型強奸行為以強奸論,并依法從重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一是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行與其性交;二是明知他人為不滿14周歲的幼女而與之發生性關系。上述行為只要具有其一即可,具有兩種行為,即既同時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又明知故意奸淫幼女的,都只以強奸罪論處,不存在數罪的問題。
怎樣才構成強奸罪
法律分析:滿足以下條件的,構成強奸罪:
(1)強奸罪的本質:違背婦女意志、強行發生非法的性關系;中國的強奸罪保護的是性自主權。
(2)犯罪對象;婦女;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合奸幼女必須非雛妓)。強奸尸體不夠成強奸罪,應構成侮辱尸體罪。
(3)行為方式:“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的理解:達到致使被害婦女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狀態;暴力、脅迫手段必須達到使婦女明顯難以反抗的程度;其他手段:趁被害婦女熟睡、重病、暈倒;冒充被害婦女的丈夫、情人;迷奸;例:警察騙某婦女說只要發生性關系就可以讓她的丈夫提前釋放,此欺騙行為不構成強奸罪;
(4)違背婦女意志的理解:必須行為人認識到婦女不同意,且被害婦女確實不同意,兩個條件缺少一個,就不成立。行為人以為自己的行為違背婦女意志,但實際上婦女完全同意或者自愿的,也不應認定為強奸罪。是否違背婦女意志,不應只從表面上看婦女有無反抗、拒絕的表示,還應考慮婦女是否能夠反抗、是否知道反抗、是否敢于反抗等情況。由于強奸行為違背婦女意志,所以,行為人必須采取某種足以使婦女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手段,這便是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這些手段是強奸行為的有機組成部分。如果行為人沒有采取這些強制手段,即使其行為客觀上違背婦女意志,也不成立強奸罪。
(5)犯罪主體:中國,丈夫一般不能構成強奸,因為當中涉及到中國文化歷史等問題,另一方面如果承認了丈夫可以成為強奸的直接正犯,這會涉及到了妻子的無限正當防衛權的問題,故現階段不宜把丈夫列為強奸妻子的直接正犯,但是丈夫可以通過間接正犯或者共犯的方式構成強奸妻子的強奸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款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二款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役軍人的妻子,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條第三款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婦女、詐騙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怎么認定強奸罪?
1、客體要件:犯罪對象是已滿十四周歲的少女和成年婦女。2、客觀要件:1、客觀上必須具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2、須違背婦女意志。3、主體要件:年滿十四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子。4、主觀要件:表現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
法律分析
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其發生性交、或者同未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其判定標準主要有如下幾方面:
(一)侵犯的客體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權利以及幼女的身心健康。
(二)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行為。是否構成強奸,應從下面兩個方面進行判斷
1、性交行為違背婦女意志,這是強奸行為的內在屬性。
(1)主要有性交時未取得婦女的同意,性交當時征得婦女同意但是事后婦女因為其他原因反悔的,不屬于違背婦女意志。
(2)行為人在主觀上認識到自己的行為違背婦女的意志,而且客觀上也違背了婦女的意志。行為人本想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其性交,但實際上未違背婦女的意志。
(3)一般排除丈夫違背妻子意志強行與妻子性交的情形,這是對違背婦女意志的必要限制。但是行為人誤以為妻子為他女而加以強奸的,仍構成犯罪,屬于對象不能犯的未遂。
2、性交行為被強行進行,這是強奸行為的外在屬性。這是指行為人采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不知抗拒,從而違背婦女意志。
3、實踐中,應當注意三點:
(1)行為人明知是精神病人或者程度嚴重癡呆而與其發生性行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何種手段,都以強奸罪論處。
(2)在認定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時,不能以被害婦女作風好壞來劃分,強行與作風不好的婦女發生性行為的,也以強奸罪論處
(3)認定強奸罪不能以被害婦女是否反抗作為必要條件。
(三)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年滿14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子。婦女單獨不能構成強奸罪,但是可以成為強奸罪的共犯或者間接實行犯。
(四)主觀方面有強行奸淫婦女的故意。行為人明知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不論幼女是否愿意,均應以強奸罪論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 二十六、 將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修改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輪奸的;“(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什么樣的行為才構成強奸罪
一、什么樣的行為才構成強奸罪
1、構成強奸罪行為如下:
(1)客體要件。若對象是幼女,則犯罪客體是幼女的性的絕對不可侵犯的權利;若對象是婦女,其犯罪客體是婦女享有的拒絕與其合法配偶以外的其他男子性交的權利;
(2)客觀方面。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
(3)主體要件。一般刑法觀念,認為主體是男性;
(3)主觀方面。主觀上為故意,并以強奸為目的,即行為人追求的是與被害人非法強行發生性行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之一【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擇一重處】有前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
二、強奸罪的加重情節有什么
強奸罪的加重情節如下:
1、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2、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4、二人以上輪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滿足哪些條件可以構成強奸罪
滿足下列要件,會構成強奸罪,即主觀方面是故意,客觀方面是使用了暴力、脅迫等手段,使婦女處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狀態或利用婦女處于不知、無法反抗的狀態而乘機實行奸淫;主體是一般主體,侵害的客體是婦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