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可以監視居住,監視居住期間違規的會被逮捕嗎
監視居住期間 還會被別的地方公安來逮捕嗎
法律主觀:
新《 刑訴法 》第七十七條被 監視居住 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 證人 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 證據 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 身份證 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 逮捕 。 因此,要是在被監視居住期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違反《 刑事訴訟法 》第77條規定的,同時情節比較嚴重的話,那么還是有可能 變更強制措施 ,對其進行逮捕。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七條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誰可以決定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決定,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監視居住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都有權決定。監視居住在設計定位上主要作為逮捕和取保候審的替代措施:對符合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為特殊情況不適合逮捕可以進行監視居住;對符合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為沒有提出保證人也無力繳納保證金的可以選擇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的對象有哪些
(一)監視居住的概念和適用對象監視居住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責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得離開指定的區域,并對其行動加以監視的強制方法。適用監視居住的對象和適用取保候審的對象相同。通常多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找不到保證人或者不能交納保證金的時候適用。由于監視居住的強制力度強于取保候審,根據案件情況和辦案需要,也可以直接適用監視居住。
(二)被監視居住人的義務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7條的規定,被監視居住的人在監視居住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指定的居所。所謂“住處”,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的合法住所。所謂“居所”是指辦案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給被監視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如果被監視居住人有正當理由要求離開住所或指定的居所,必須經過公安機關批準。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監視居住的,公安機關在作出批準決定前,應當征得決定機關同意。所謂正當理由,是指被監視居住人有治病、奔喪等正當事由。公安司法機關不得建立專門的監視居住場所,對犯罪嫌疑人變相羈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其他工作場所執行監視居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監視居住期間傳訊會被拘留嗎
法律主觀:
監視居住期間能刑事拘留,屬于強制措施的變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監視居住的法律規定
監視居住的規定具體如下:
1、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羈押期限屆滿而案件尚未辦結、確定有必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
2、被采取監視居住人沒有固定的住處,或者其屬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其住處執行有妨礙偵查的可能,則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后也可在指定居所執行監視居住。
適用監視居住的情況如下:
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 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4、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5、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指定居所執行僅適用于兩種情形: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固定住所的;
2、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
監視居住的流程如下:
1、確認犯罪嫌疑人符合監視居住條件。
2、制作《呈請監視居住報告書》。
3、經辦案部門同意,法制部門審核,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4、制作《監視居住決定書》。
5、向犯罪嫌疑人宣讀《監視居住決定書》,責令其在決定書上簽名(蓋章)、捺指印,并注明時間;拒絕簽名或捺指印的,在決定書上注明。
6、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在監視居住期間應當遵守的法律規定及違反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7、制作《監視居住執行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執行。
8、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變更為監視居住的,憑《監視居住決定書》填寫《釋放通知書》,通知看守所予以釋放。
9、被逮捕犯罪嫌疑人變更為監視居住的,制作《變更強制措施通知書》,在3日以內,將釋放或者變更的原因及情況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七十五條
【監視居住的執行與監督】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適用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監視居住期間檢察院會逮捕嗎
在法院作出判決之后還是會執行逮捕并進行服刑,如果法院判決無刑事責任的,則不會被逮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嫌疑人被監視居住了會逮捕嗎
一般不會,但違反監視居住規定的是可以逮捕的。被監視居住人在監視居住期間需要遵守的義務:違反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最新《刑事訴訟法》第75條規定:被監視居住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監視居住違法規定情節嚴重指的什么?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適用逮捕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五)項規定,違反監視居住規定“情形嚴重”是指:
故意實施新的犯罪行為的;
企圖自殺、逃跑、逃避偵查、審查起訴的;
實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干擾證人作證行為,足以影響偵查、審查起訴工作正常進行的;
未經批準,擅自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兩次未經批準,擅自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的;
未經批準,擅自會見他人,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兩次未經批準,擅自會見他人的;
經傳訊不到案,造成嚴重后果,或者經兩次傳訊不到案的。
監視居住主要針對哪些人?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規定,在監視居住期間又犯新罪的,予以逮捕。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三十六條 被監視居住人違反監視居住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請批準逮捕:
(一)涉嫌故意實施新的犯罪行為的;
(二)實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干擾證人作證、串供行為,足以影響偵查工作正常進行的;
(三)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四)企圖自殺、逃跑,逃避偵查的;
(五)未經批準,擅自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情節嚴重的,或者兩次以上未經批準,擅自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的;
(六)未經批準,擅自會見他人或者通信,情節嚴重的,或者兩次以上未經批準,擅自會見他人或者通信的;
(七)經傳訊無正當理由不到案,情節嚴重的,或者經兩次以上傳訊不到案的。
監視居住期間會被拘留或逮捕嗎
不會。監視居住,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不得擅自離開指定的住所,并對其行動加以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它通常適用于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不能提供保人或保證金的犯罪嫌疑人。
被監視居住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2、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6、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一、拘留的條件: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二、刑事拘留的具體流程為:
1、公安機關在執行拘留時,應持有效的《拘留證》,并應向被拘留人出示。
2、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3、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應當在24小時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七條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監視居住的規定都有那些?有哪些內容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監視居住: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懷孕或正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養人;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類似于俗話說的軟禁。接下來就讓我給你看看具體情況。
新《刑事訴訟法》增加三條,作為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對取保候審制度作了詳細規定。
一、監視居住的條件
第七十二條規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二、監視居住的執行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規定:
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條規定的“有礙偵查”:
(一)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殘、自殺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礙偵查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住處執行監視居住有人身危險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屬或者所在單位人員與犯罪有牽連的。
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應當制作呈請監視居住報告書,說明監視居住的理由、采取監視居住的方式以及應當遵守的規定,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監視居住決定書。監視居住決定書應當向犯罪嫌疑人宣讀,由犯罪嫌疑人簽名、捺指印。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監視居住人支付費用。
固定住處,是指被監視居住人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生活的合法住處;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為被監視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
指定的居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正常的生活、休息條件;
(二)便于監視、管理;
(三)保證安全。
第七十六條規定:執行機關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電子監控、不定期檢查等監視方法對其遵守監視居住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在偵查期間,可以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進行監控。
三、不得秘密抓人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條規定的“無法通知”:
(一)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沒有家屬的;
(三)提供的家屬聯系方式無法取得聯系的;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通知的。
無法通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無法通知家屬的,應當在監視居住通知書中注明原因。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適用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
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四、監視居住折抵刑期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對在自己住所被監視居住的,法律沒有規定折抵刑期。
五、被監視居住的人應當遵守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規定: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指定的居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有正當理由需要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應當經執行機關批準。如果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是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的,執行機關在批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前,應當征得決定機關同意。
六、違反規定的法律后果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監視居住不一定達到逮捕條件,需要逮捕的要報檢察院審查批準。
七、監視居住的解除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
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以上就是我總結的關于監視居住條件的信息,希望對你有所幫助,監視居住俗名就是軟禁,其實是一種潛行的常規犯罪手段,希望大家都能有所了解,對于這種犯罪一定要隔絕。
監視居住后還會逮捕嗎
監視居住是在刑事訴訟中常用的一種措施,被監視人需要遵守相關限制和規定。如果被監視人違反了監視居住的規定,可能會被逮捕。
監視居住是刑事訴訟中常用的一種措施,通常用于對涉嫌犯罪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進行控制和限制,以便保證案件的順利進行,并防止其繼續犯罪。被監視人需要居住在指定的地點,并遵守相關規定和限制。這些規定包括:被監視人必須每天在指定的時間到指定地點進行簽到;不得與其他人接觸,除非經過批準等。如果被監視人違反了監視居住的規定,例如未經批準離開指定地點或者與其他人接觸等,那么監管機構會根據情況作出相應的處理,并有可能采取逮捕措施。被監視人可能會被逮捕并被轉移到拘留設施中等待進一步處理。在某些嚴重的情況下,監視居住措施也可能會被取消,而被監視人則被轉化為拘留狀態。
監視居住期間被逮捕后是否會影響未來審判?如果被監視人在監視居住期間被逮捕,那么這可能會對其未來的審判產生影響。逮捕可能會導致被監視人認罪或者不當行為,從而影響被告方的辯護和法庭審判的結果。此外,被逮捕也可能使得被監視人的處境更加不利,例如增加審判前羈押的時間等。因此,被監視人需要遵守監視居住的規定,避免發生違規行為。
總之,監視居住是一種常用的刑事訴訟控制措施,被監視人需要遵守相關規定和限制。如果被監視人違反了規定,可能會被采取逮捕措施。如果被逮捕,可能會對未來審判產生影響。因此,被監視人應該遵守所有的規定和限制,以避免產生任何不利后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刑事訴訟法關于監視居住的規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七十五條 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適用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第七十六條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七十七條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