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期間懷孕怎么處理(離職期間發現懷孕怎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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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提出離職申請后,發現自己懷孕,怎么辦?
離職申請還沒批準而自己想留下的話,可以再申請撤銷,如果已經批準了,申請留下可能會被駁回。
(1)員工提出離職申請是自己真實意思表示,并非對申請離職的結果不知情;
(2)并且員工的離職程序合法,用人單位無權剝奪員工的單方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3)員工即便是在勞動關系未解除之前懷孕,法律雖然禁止企業單方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的權利,但并沒有禁止員工可以單方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所以員工在懷孕期間,享有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4)員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和自己是否懷孕并沒有直接關系;
離職后懷孕社保斷交了怎么辦
離職后懷孕社保斷交了的解決方法如下:
1、靈活就業參保:可以在離職的當月進行醫保補交,但是只可以補交2個月,在報銷的時候只能定額報銷,和繳滿12個月的報銷比例是不一樣的;
2、離職后盡快找新單位就職:在離職后盡快找到新單位就職續保,這樣就不會出現社保斷交的情況了;
3、參加城鄉醫保:如果離職后懷孕并不打算在孕期上班,那么可以選擇參加城鄉醫保,這樣在生育后也同樣可以享受生育補貼,具體的補貼金額可咨詢當地城鄉醫保機構;
4、找單位掛靠續保:在離職后為了避免社保斷交,可自行找一家單位掛靠交保,然后自己全額支付保費,這樣就可以正常享受生育補貼了;
5、報銷丈夫的生育險:如果在懷孕后自己的社保斷交了,而丈夫的社保是正常繳納的,且連續繳納12個月,那么也是可以在生育后報銷生育險的。
女職工在懷孕期間享受的待遇都有以下幾種情況受到保護:
1、工作單位不得主動與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沒有特殊情況不得單方與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就算是雙方的勞動合同到期了,勞動合同也應往后順延一年,才能與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但女職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除外;
2、女職工懷孕期間受到勞動強度及禁忌勞動的保護;
3、女職工懷孕期間可以適當給予工間休息或適當減輕工作量;
4、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工作單位不得安排已婚待孕女職工從事鉛、汞、苯、鎘等作業場所。
綜上所述,離職后懷孕導致社保斷交需要及時處理,避免影響到孕期醫療保障。同時,在處理社保問題時,應該合法合規地進行,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離職后發現懷孕了怎么辦
法律主觀:
入職前發現懷孕了應當正常履行勞動合同,勞動者不會被辭退。懷孕不屬于勞動者必須說明的與合同有關聯的情況信息,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懷孕職工享受特殊保護的權利,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辭退懷孕期間的女職工。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離職辦到一半發現懷孕
員工提出離職申請后,發現自己懷孕沒什么影響,因為是員工主動提出離職申請的,即使是孕婦自己主動提出的也可以解除勞動關系。但是懷孕辭退賠償,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還要承擔賠償金,賠償金的標準是經濟補償的兩倍。如果是勞動者提出辭職,可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離職未結清工資怎么辦
在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情況下,勞動者要先和用人單位協商,如果協商無法解決,則可以通過以下法律途徑來解決:
1、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舉報;
2、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3、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的
二、辭職離職的一般程序:
1、提前1個月提交辭職請求;
2、員工主管與辭職員工積極溝通;
3、辭職申請表經各級領導簽署意見審批;
4、員工辭職申請獲準,辦理離職移交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提了離職后發現自己懷孕了
法律主觀:
當公司違法解除解除懷孕期間的 員工勞動合同 ,員工有兩種維權方案,第一種,員工可以 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并且支付工資損失到合同再繼續履行時。若在案件處理過程中 勞動合同到期 ,則仲裁或法院會撤消用人單位的 解除勞動合同 決定,認定雙方 勞動合同終止 ,并會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到勞動合同終止之日的工資和 經濟補償金 (該補償金應為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08以前工作的年限不計算,從08年開始計算)。第二種,若員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的賠償金,用人單位則應按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至于員工選擇那一種方式,取決于員工未履行完的 勞動合同期 的長短及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長短,若員工未履行完的合同期較長,但工作年限較短,第一種方式能較好維護權益。若工作年限較長,因違法解除按工作年限的雙倍賠償,第二種方式能較好維護權益。
法律客觀: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一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離職辦到一半發現懷孕
員工提出離職申請后,發現自己懷孕沒什么影響,因為是員工主動提出離職申請的,即使是孕婦自己主動提出的也可以解除勞動關系。但是懷孕辭退賠償,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還要承擔賠償金,賠償金的標準是經濟補償的兩倍。如果是勞動者提出辭職,可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該員工的離職申請是否被用人單位批準,如果未經批準,該員工有權利要求收回離職申請,勞動關系繼續,不存在終止問題。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也就是講,該員工的離職申請到達用人單位時生效,也就是指該員工的離職申請自送達用人單位有權接收該離職申請的負責人時即開始生效。
無論該員工的離職申請是否經用人單位批準,只要員工在與企業的勞動關系未終止前提出撤銷離職申請時,雙方勞動關系仍然存續,用人單位無權再以員工已提出離職申請或被批準為由拒絕員工的撤銷申請,并在離職申請約定的解除勞動合同時間到期日終止與員工的勞動關系。
拓展資料:
員工撤銷離職申請是在雙方終止勞動關系后提出的,離職申請已經生效并履行,員工的主張得不到支持。第二種情況,根據目前的相關勞動法律法規和地方規定無權享受原用人單位在職員工的“孕期”待遇。
法律依據:
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員工提出離職申請,員工有權選擇解除與不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并且這一條款中并沒有將用人單位已經同意員工的離職申請作為除外條件,所以即便是離職申請經用人單位同意,員工仍然有權選擇不解除勞動合同。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在處理勞動關系時,《勞動合同法》作為特別法,應當優先適用。
剛離職發現懷孕,生育保險怎么辦啊
法律分析:離職后是不可以報銷生育保險的,必須持續交納才可以的。要享受生育的相關報銷,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繳納生育保險時間累積滿一年(部分地區略有出入)是在生育期間必須處于在職狀態,并繼續繳生育保險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二十五條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第五十五條 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下列各項:
(一)生育的醫療費用;
(二)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第五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
(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簽署離職協議后發現懷孕
法律主觀:
勞動者申請辭職后,發現自己懷孕,在沒有 辦理離職手續 的,勞動者可以向公司人事部說明情況,并且取消辭職申請。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 解除勞動合同 。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