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期滿不放人(刑事拘留期滿不逮捕也不放人)
刑拘超過37天沒有批捕為什么不放人
法律主觀:
如果 刑事拘留 滿37天,檢察院認為應該批捕的,就會發放《 逮捕 證》;如果認為不需要批捕的,會向公安部門送達《不予批捕通知書》,公安部門在收到《不予批捕通知書》之后,必須立刻放人。至于刑拘37天,哪天通知批捕,就要看公安機關的辦案效率了。 1、刑事拘留轉逮捕的最長期限是37日,這是不全面的認識。不同的案件,轉逮捕的最長期限不同(分別是14日、17日、37日),具有三種特定情形的轉逮捕期限才是37日; 2、如果案件屬于轉逮捕期限是37日內的案件,也是在37日內,并非一定要等到37日,有時候20日就逮捕了; 3、逮捕后,一般要2個月內才送到檢察院審查起訴(具有特定情形的,最長期限可達到7個月); 4、在審查起訴階段,如果檢察院決定不起訴, 犯罪嫌疑人 被 羈押 的,會立即釋放。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拘留7天不放人意味著啥
法律分析:
30天屬于刑事拘留。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為30天,公安機關應該申請檢察院批準逮捕,檢察院應該在7天內作出逮捕或不逮捕的決定。所以在逮捕前最長羈押期限為37天。30天不放人說明公安機關申請逮捕了。意味著: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公安機關認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九條 看守所收押人犯,須憑送押機關持有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簽發的逮捕證、刑事拘留證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改造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追捕、押解人犯臨時寄押的證明文書。沒有上述憑證,或者憑證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不予收押。
第十條 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
(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刑事拘留14天后不放人怎么辦
法律主觀:
刑事拘留滿14天,只有在申請保釋后才能獲得批準。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在調查過程中,當遇到法律緊急情況時,對現有犯罪分子或者重大嫌疑人采取的臨時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性方法。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拘留對象為現有犯罪分子或者重大嫌疑人。現有犯罪分子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人是指有證據證明有重大犯罪嫌疑人的人。第二,有法律緊急情況。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刑事拘留37天后不放人怎么辦
如果刑事拘留超過了37天,公安機關依然沒有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證據,就應當解除強制措施,如果公安機關繼續關押犯罪嫌疑人,是違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屬可以向公安機關的上級部門申訴。公安機關一般是要根據具體案件來決定放不放人。
犯罪嫌疑人在拘留期間,公安機關認為被拘留人不構成犯罪的,會立即釋放被拘留人。公安機關認為被拘留人可能構成犯罪需要逮捕的,拘留后3日內至遲30日內,公安機關會將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若檢察院決定不批準逮捕,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
如果發現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被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審查后,根據案件情況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內,依法辦理提請批準逮捕手續;
二、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直接向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或者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后,直接向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
三、拘留期限內未能查清犯罪事實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后,繼續偵查;
四、撤消案件的,釋放被拘留人,發給釋放證明。
如果被處以刑事拘留,可以辦理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條件如下: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刑事拘留辦取保候審程序如下: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辯護人有權向辦案機關申請取保候審;
2、申請人應提交取保候審申請書;
3、保證人或者保證金應當交由辦案機關審查。如果有擔保人,請填寫擔保書;
4、向取保候審人員公告規定,說明事項,告知法律責任;
5、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人居住地的派出所執行
6、取保候審的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拘留37天后不放人怎么辦
首先,我要明確的是,刑事拘留是一種強制措施,旨在確保犯罪嫌疑人的安全和防止其逃跑或串供。在刑事拘留期間,警方有責任對嫌疑人進行調查和審訊,并在必要時將其移交給檢察機關。
如果刑事拘留已經超過規定的時間限制,但仍然沒有得到釋放,那么您應該首先了解相關法律規定和程序。在中國,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為30天,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個月。如果嫌疑人在拘留期間被正式逮捕,那么其被拘留的時間可以進一步延長。
在這種情況下,您可以考慮以下幾種選擇:
2. 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訴:如果您認為自己的權利受到了侵犯,您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訴。您可以向當地公安局或公安廳提出申訴,并要求對您的案件進行重新審查。
總之,如果您在刑事拘留期間受到了不公正的對待或遭受了不合理的待遇,您應該及時采取行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您也可以考慮與律師合作,尋求法律援助和指導。
刑事拘留到期不放人怎么辦
刑事拘留到期后辦案機關依法應當釋放犯罪嫌疑人,如果辦案機關拒絕釋放或者遺忘,嫌疑人家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要求先行釋放。常見的情形有以下幾種:(1)辦案機關應當在拘留嫌疑人后的二十四小時內訊問。發現不應當拘留的,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2)檢察院應當在7天的期限內決定是否逮捕嫌疑人,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不得超期羈押。(3)計算拘留期間時,應當將押解嫌疑人的路途時間包括在內,不得扣除而超期羈押。(4)依法不再拘留的,應當在時間屆滿后釋放,不得因為節假日而延長拘留期限。(5)另外一種情形是,嫌疑人被拘留的刑事案件,拘留期限屆滿,不論案件是否辦理完畢都應當先行釋放,不得超期羈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拘留37天后不放人怎么辦
刑事拘留37天后不放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拘留最長時間的確是37天,37后如果沒有被批捕,一般情況下都會立即解除羈押的;
2、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三日內,報請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期限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3、對于有重犯、重犯、結伙犯罪行為的重大犯罪嫌疑人,申請審批的期限可以延長至30天;
4、應穗氏當自收到公安機關的逮捕令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即釋放,并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需要進一步偵查,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第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猜檔散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第九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蠢昌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刑事拘留期滿后就會放人嗎
《刑事訴訟法》第97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因此,刑事拘留最長37天后可以有以下幾種處理結果:
第一,逮捕。事實清楚,證據充足,經檢察院批準逮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釋放。針對的是無罪或證據不足的情形,即沒有證據證實或證據不足以證實其所涉的罪行。
第三,也是釋放,同時處行政拘留。這個注明一下,可以折抵,不需要再執行行政拘留,針對的是罪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要追究行政責任。
第四,變更強制措施,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針對的是沒有逮捕必要和證據不足,需要繼續偵查的。
所以,刑事拘留期滿后,并不必然會釋放!
刑事拘留37天后不放人怎么辦
刑事拘留37天后不放人的辦法如下:
1、當事人可以請代理律師對公安機關進行投訴,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2、對于公安機關依法決定和執漏和胡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別規定的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時間和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的總和。
3、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氏腔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棚森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4、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7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犯罪返攔嫌疑人,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5、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4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3日。對于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物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6、綜上所述,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日。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如果當事人被刑事拘留37天后,經公罩核森安機關查證沒有犯罪證據,公安機關必須對當事人進行釋放。
刑事拘留30天后不放人怎么辦
法律主觀:
以下是有關刑事拘留30天還沒放人情況如下: 1、在大多數情況下,刑事拘留30天。如30天內不報捕,會取保候審或無罪釋放。如報捕,檢察院有7天的批捕期。即最長 刑事拘留期限 為37天。如批捕,將轉為逮捕繼續關押。如未報捕,會釋放。 2、如辦案警官講30天會放出來,則如4月16日刑事拘留,應在5月15日上午八點半左右釋放。 3、法律規定刑事拘留24小時內通知家屬。司法實踐中,一般以掛號線方式寄出通知書到 戶籍所在地 址。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