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婚后原離婚協議還有效嗎(復婚后原離婚協議還有效嗎孩子)
復婚后再離婚第一次離婚協議還有效嗎
復婚后再離婚第一次離婚協議還有效。
復婚后,第一次離婚所簽訂的離婚協議是有效的。第一次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協議在離婚后已經生效,分割的財產已經變為個人財產。復婚后取得的財產才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再次離婚,只能就復婚后的財產進行分割。
離婚手續辦理流程:
1、申請離婚。夫妻雙方帶上身份證、結婚證等材料,簽署《離婚協議》,并在婚姻登記機關指定的辦公場所現場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
2、初審。婚姻登記機關的婚姻登記員初審,認為滿足離婚條件的,出具《離婚登記受理回執單》;
3、離婚冷靜期。受理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男女雙方任何一方不同意離婚的,均可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4、審查。冷靜期屆滿三十日內,雙方帶著相關證件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5、登記發證。婚姻登記機關審查后,符合條件的,婚姻登記員按工作規范登記發給《離婚證》。
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是:
1、男女平等原則;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
3、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
4、平等均分原則;
5、尊重當事人意愿原則。
離婚糾紛財產分割處理:
1、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
2、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綜上所述,復婚后,第一次離婚所簽訂的離婚協議是有效的。第一次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協議在離婚后已經生效,分割的財產已經變為個人財產。復婚后取得的財產才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再次離婚,只能就復婚后的財產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復婚后又想離婚之前的離婚協議書有效嗎?
依然有效。婚姻涉及到身份關系和財產關系,其中財產關系多依附于身份關系而存在,除了絕對的夫妻約定財產制,夫妻間的財產共有關系隨著夫妻身份關系變化而變化。離婚時的子女撫養協議因復婚的出現導致協議目的不復存在,自然失效。
一、復婚后再離婚協議書有效嗎?
依然有效。
婚姻涉及到身份關系和財產關系,其中財產關系多依附于身份關系而存在,除了絕對的夫妻約定財產制,夫妻間的財產共有關系隨著夫妻身份關系變化而變化。離婚時的子女撫養協議因復婚的出現導致協議目的不復存在,自然失效。然而財產分割協議,并不因復婚而自然失效。
關于財產分割問題,《婚姻法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案中,雙方在前婚離婚時對平房進行了分割,平房已經成為胡某的個人財產。同時,《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18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胡某復婚前分得的財產平房四間,不會因為婚姻關系的恢復而回歸為夫妻共同財產,故周某無權分割案涉平房。復婚,并不是一個法律術語,其法律效力等同于結婚,除非復婚時,雙方對財產作了專門的約定,只能請求分割復婚后取得的共同財產。
二、復婚后哪些屬于個人財產
離婚又復婚,離婚時分割的財產屬于婚前財產。因為離婚使婚姻關系終止,復婚所組成的婚姻關系并不具有法律的延續性,是兩個行為,它們是各自獨立的兩個婚姻關系。根據新的司法解釋,離婚時所分割的財產,在生效后即屬于個人所有,除非當事人自愿,否則在下一個結婚的婚姻關系中依然為個人所有。而復婚實際上就是第二次結婚,離婚時分割的財產屬于婚前財產。復婚后取得的財產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在婚姻法中明確的規定了,雙方在婚后也是可以辦理離婚手續的,那么在離婚時也是需要將雙方的共同財產以及子女的撫養權進行分割的, 那么在離婚協議書中也是會寫明雙方的信息以及財產分割的事宜,如果雙方復婚后在進行離婚時,離婚協議規定的事宜也是有效的。
復婚的話之前的離婚協議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復婚以后之前的離婚協議不作廢。男女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書后辦理離婚登記的,離婚協議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雙方復婚的,離婚協議書不作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三條 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婚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如果復婚的話,以前的離婚協議還有效嗎
法律分析:離婚協議在雙方離婚辦理離婚登記后就生效了,雙方是否復婚不影響離婚協議的效力。離婚又復婚,離婚時分割的財產屬于婚前財產。因為離婚使婚姻關系終止,復婚所組成的婚姻關系并不具有法律的延續性,是兩個行為,它們是各自獨立的兩個婚姻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三條 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婚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離婚之后又復婚之前的協議有效嗎還能主張追回嗎
法律主觀:
離婚后又復婚離婚協議還有效的。因為離婚協議自雙方均領取離婚證時生效,且除被撤銷、認定無效等情形外,一般長期有效,并不會因當事人復婚、再婚等行為導致失效。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復婚后原離婚協議還有效嗎
一、復婚后原離婚協議還有效嗎
1、復婚后原離婚協議還有效。自夫妻雙方辦理完離婚登記后離婚協議就會生效,且會自始有效,其效力不會因為當事人的婚姻狀況變化而變化。但是由于雙方有復婚了,所以離婚協議中關于子女撫養權歸屬,以及婚姻關系解除條款會失效。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二、改戶口本婚姻狀況需要什么材料
1、將未婚更改為已婚,則需要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原件;
2、將已婚更改為未婚,則需要身份證、戶口本、離婚證原件;
3、將已婚更改為喪偶,則需要身份證、戶口本、及配偶的死亡證明。
復婚后原離婚協議還有效嗎
仍然是有效的。離婚協議經民政局備案之后,就發生了法律效力,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均應當按照離婚協議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
首先,離婚協議具有強烈的身份關系屬性。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因此,解決夫妻財產爭議原則上應當優先適用婚姻家庭編的相關規定。
其次,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的規定,離婚后,一方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向法院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法院經審理若未發現在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即若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時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則該協議合法有效,不得隨意撤銷。
最后,男、女雙方約定解除婚姻關系、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離婚損害賠償等內容互為前提、互為結果,構成了一個整體。如果允許一方反悔,那么男女雙方離婚協議的“整體性”將被破壞。在婚姻關系已經解除且不可逆的情況下如果允許當事人對于財產部分反悔將助長先離婚再惡意占有財產之有違誠實信用的行為。
因此,在離婚后一方想行使任意撤銷權單方撤銷贈與時亦應取得雙方合意,在未征得作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況下,無權單方撤銷贈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第七十條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