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財產分割協議公證(財產分割協議公證費用)
房屋財產分割需公證嗎
1、可以公證,不是必須,涉及房屋這種不動產的需要變更登記才能產生不動產轉移的效力。房屋財產分割協議公證,是指公證機關依法證明當事人之間簽訂分割共有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2、房屋財產分割協議書的公證不是離婚協議書生效的必要條件,未經公證的離婚協議書、家庭財產分割協議書只要合法、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仍然有約束力。
3、法律依據:
4、《公證法》第三十六條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
5、第三十七條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并載明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前款規定的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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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公證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
財產公證是指就當事人自己名下的全部、部分或者某一特定財產進行公證,證明財產所有權人是自己。財產公證常見于夫妻雙方婚前做財產公證,以防止一旦離婚可能引發的夫妻共同財產確定的爭議。做財產公證需要到財產所在地的公證處進行,并且要攜帶本人的身份證件,相關財產所有權的權屬證明等證件。婚前財產公證,是未婚的夫妻在結婚登記之前達成的協議,去公證機構辦理的公證,以免婚后發生糾紛說不清楚的錢被算作共同財產。一般來說,婚前財產公證,在短期內會避免夫妻之間的財產紛爭之擾。因為事先有了婚前公證,所以短期內婚姻發生裂變時,即可按照公證內容,明晰分配,避免麻煩,從而也會避免一些因財產分配問題引起的其他不必要爭端。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十一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一)合同;(二)繼承;(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四)財產分割;(五)招標投標、拍賣;(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證據;(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房產分割協議需要公證嗎
房產分割協議,最好公證一下,因為經過公證的房產分割,是更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是沒有經過公證的分割協議,在一定的情況下,有可能其中分割的人也會反悔,甚至撕撕毀分割協議。
法律分析
房產分割協議書公證是指公證機關依法證明當事人之間簽訂分割共有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房產分割協議,是指房產共有人經協商一致,對其共有的房產達成分割意見的書面協議。分割系共有人分配共有房產的行為,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管轄。最常見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一般是不獨立出來成為一份協議的,對于夫妻雙方共有財產的分割事項都會在離婚協議中體現,夫妻雙方的婚前財產離婚后仍屬個人財產,進行分割的是離婚協議中包括財產分割也包括子女撫養的事項,并不需要經過協議公證,有一些協議必須經過公證才有法律效力,如父母贈與子女房屋的贈與協議。如果經過公證的分割協議,即使到法庭上,法院也會按公證書進行判定的,因為公證處也是屬司法機關,它是能代表法律程序進行的,也就是屬第三方最有效的證人、證詞。一份合格的財產分割協議書上,應該擬定好包括如何分割、分割形式、債務和違約責任等問題,要進行協議公證的時候,攜帶好財產分割協議書和身份證明,到當地的公證機構進行協議的公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遺產財產分割協議書公證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法律主觀:
夫妻財產分割 協議公證,應當由當事人住所地、分割行為地的公證機構管轄;涉及不動產的分割應當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管轄。辦理夫妻 財產分割協議 公證,當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委托代理人 需提交 授權委托書 和身份證明; (2)財產分割協議文本; (3)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據。夫妻財產分割協議應具備以下內容: (1)協議各方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住所地等; (2)協議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3)被分割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 (4)分割財產的原則、方式、方法、標準; (5)各協議人分得之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 (6)分割后財產的交付和轉移條件; (7)價格補償和債務承擔問題; (8)違約責任; (9)其他事宜,例如辦理登記和批準手續的問題,涉及第三人的問題等。夫妻辦理財產分割協議公證,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區分被分割的財產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對按份共有的財產,按已有之份額進行分割;對共同共有的財產,由當事人自由進行分割; (2)如果共有人中有人出賣自己占有的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 優先購買權 ; (3)不宜分割的財產或者分割后有損價值的財產,應當采取折價、適當補償的方式處理; (4)如有共有人下落不明,應保留其應得之份額;如有共有人死亡,則死者的 法定繼承人 或其他遺產受益人參與分割; (5)共有財產上有債務負擔的,應明確各共有人承擔債務的份額和償還方式; (6)因合伙終止等原因發生財產分割的,應當提交合伙關系或其他合作關系終止的證明; (7)分割財產應當考慮各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以及共有人的具體經營生活需要。分割 家庭共有財產 ,應當對老弱病殘者給予適當照顧;分割 夫妻共有財產 ,應當對 無過錯責任 者給予適當照顧; (8)權利人放棄法定應當分得財產的,應當向公證機構提交放棄財產的聲明書; (9)被分割的財產需要辦理變更登記和批準手續的,應當明確辦理相關手續的時間。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一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什么是夫妻財產的協議公證
法律分析:夫妻財產協議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夫妻雙方就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實行何種財產制、所得財產的分配及產權歸屬事項達成協議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可以是未婚夫妻在婚前申辦,也可由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申辦。 申辦該協議公證須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到公證處提出申請。實踐中,即使不辦理公證,只要夫妻雙方的婚內財產分配協議或離婚協議符合法定條件,也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依法起訴維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